中央督察整改新规来了,重点都在这!
作者: 来源:中国环保协会 发布时间:2022-04-19 12:15:56 浏览()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推进督察整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利于把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部署要求更好落到实处。那么,《办法》中有哪些重点需要及时关注呢?

清单管理明确任务

督察整改是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环节,是检验督察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志。《办法》共计6章26条,从职责分工、工作程序、监督保障、纪律要求等多方面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具体要求。而这些规定,最大的特点便是任务明确:

工作原则部分,强调突出标本兼治,把生态环境保护与国家重大区域战略相结合,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以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职责分工部分,明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指导,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负责调度督促,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各司其责;

监督保障部分,要求实施台账管理,由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制定重点督察整改任务、全口径督察整改任务和共性问题三类清单,定期调度有关情况,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组织对重点督察整改任务开展现场盯办,适时对督察整改情况开展现场抽查……

通过确定原则、细化分工、制定清单等方式,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从一个纷繁复杂的系统工程,分解为一项项切要害、易看懂、便执行的重要工作,更有利于推动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落实。

一位东部省份市级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办法》掐住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的“七寸”:“在《办法》的具体要求下,督察整改中走过场、‘一刀切’、碎片化的情形将会得到极大遏制。”

省级主体整改责任明确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明确,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

细读《办法》,相关要求一脉相承。《办法》中也点明了督察整改过程中省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的责任:在省级层面,省级党委和政府是督察整改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同志是督察整改的第一责任人。

角色定位决定主体责任,省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作为第一责任人,就要求其对本行政区域的督察整改负总责,包括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要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同样,省级党委和政府作为督察整改责任主体,具体工作应该怎么做,《办法》中也有详细规定:省级党委和政府要建立督察整改领导机制,研究部署、统筹协调、督促推动督察整改工作;省级党委和政府组织编制督察整改方案,报送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各省(区、市)对督察整改落实情况开展现场检查抽查……

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督察体制。作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延伸和补充,各省级督察在督察整改中将发挥重要作用。

《办法》中指出,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情况作为重要内容,省级督察整改领导机制督促有关地方、部门严格落实整改任务及措施。

整改敷衍、造假要公开曝光

推动环境保护督察向纵深发展,狠抓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问题整改是必然选择。而作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总基调,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也理应贯穿督察整改过程。

民有所呼,我有所应,民有所盼,我有所为。信访投诉是送上门的群众工作,是发现环境问题、解决环境问题的“金矿”,让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信访问题的解决感到满意,是生态环保工作的重要课题。《办法》中强调,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要做好对督察进驻期间人民群众举报的生态环境问题的调查处理。

此外,《办法》中公示、公开的字眼频出:已完成的督察整改任务应进行验收销号,若整改任务已落实整改措施并达到整改目标,经验收、公示后可予以销号,各省(区、市)、督察整改实施主体均应定期公开督察整改情况。

依法实施信息公开是人民政府密切联系群众、转变政风的内在要求,也是提高政府公信力,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重要举措。将督察整改情况公开公示,在阳光下推进整改工作进行,有利于整改推进权责明晰、规范运行。

发现问题,其最终目的是为了解决问题。督察整改工作不仅仅需要曝光问题,也要宣传典型。《办法》中指出,组织新闻媒体跟踪报道督察期间发布的典型案例整改情况,并对整改中敷衍应对、弄虚作假等问题进行公开曝光。对整改成效突出的,及时形成正面典型案例并进行宣传,发挥激励先进、交流工作、引领带动作用。

将政府的行政行为、企业的环境行为置于社会公众监督之下,使公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与突出环境问题的整改成效相适配。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推动问题得到彻底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