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河入海排污口一头连着水体,一头连着陆地污染源,是污染物进入环境水体的最后关口,也是流域、海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节点。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充分显示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的高度重视,对于打通岸上和水里、陆地和海洋,实现水陆统筹、以水定岸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近年来,部分省市相继开展了有关流域、河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从各地通报的情况看,污水混排偷排现象仍较为普遍,排污口污水来源不清、责任主体不明,排污口事中事后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仍然存在。
开展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是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具体实践,是从源头推动污染治理、改善水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要按照《实施意见》的安排部署,进一步压实责任,搞好排查整治,有效管控入河入海污染物排放,不断提升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
压实属地管理责任。排污口“找不着主”“没人负责”,是影响排污口治理的突出问题。《实施意见》明确要求,各地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逐一确定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要认真落实《实施意见》,对难以分清责任主体的排污口,不能放任不管,要按照属地政府兜底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压实相关责任,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全面开展溯源排查。入河入海排污口问题错综复杂,有的是明口,有的是暗口,有的是“大口子套小口子”,还有私搭乱接的“乱口子”。只有摸清入河入海排污口的“家底”才能做到有的放矢,精准施治。一方面,要下足笨功夫,对重点河段、海岸线进行“拉网式”现场踏勘排查。另一方面,要运用好高科技手段,充分利用无人船、水下机器人等科技手段对重点流域、海域疑点难点进行排查,确保将排污口“一网打尽”。
有序实施综合整治。对于排查出的排污口,要按照《实施意见》中指出的“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制定实施整治方案,以截污治污为重点开展整治。可学习借鉴一些地方的成功经验,如建立重点工作联动机制,排查整治与监督检查结合,成立驻点帮扶专家团,集中攻克排查整治过程出现的技术难题难点;建立问题反馈机制,针对排查过程发现的重点问题,专项攻坚重点突破;建立排污口信息化监管平台,实现基础数据互联互通、公共设施共建共享等进行综合、精准、科学治理。
畅通公众监督渠道。群众的监督支持是做好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的可靠保障。要强化对排污口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多渠道多方式鼓励公众举报身边的违法排污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局面。
编辑:李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