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作者: 来源:中国环保协会 发布时间:2021-12-10 22:01:32 浏览()次

  日前发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坚持系统观念、协同增效。坚持系统观念就是要从限制和激励等多角度制定和实施具有综合作用的政策,生态保护补偿就是这样的政策之一。

  生态保护补偿旨在通过强制性或自愿性的利益再分配机制,保障生态环境保护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双方协定支付的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可指定用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事项,从而统筹安排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

  国家十分重视完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截至2019年,我国生态保护补偿财政资金投入近2000亿元,15个省份参与开展了10个跨省流域生态补偿试点,包括新安江、千岛湖、沱江、岷江等。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实现国家级生态公益林全覆盖。草原、湿地等领域生态保护补偿也在推进。中央财政资金拉动地方投入效果显著。2012年以来,生态环境部下发的中央财政补偿资金为70多亿元,拉动地方跨省流域试点项目资金额约为276多亿元。其中,上下游地区的省级财政生态补偿资金为63.29亿元,中央补偿资金约占25.46%,地方自筹资金约占74.54%。

  以山东为例,2021年山东省与河南省签订了《黄河流域(豫鲁段)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协议》,若两省交界的刘庄国控断面水质年均值在Ⅲ类基础上每改善一个水质类别,山东补偿河南6000万元,反之则河南补偿山东;刘庄国控断面年度关键污染物(COD、氨氮、总磷)指数每同比下降或上升1个百分点,河南省将获得或支付100万元补偿资金,上限为4000万元。目前,山东已拨付河南省2020年生态补偿资金7600多万元。

  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实施以来,为改善环境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目前仍有一些问题亟待关注和解决。一是缺乏统一、权威的补偿标准,补偿数量主要依靠磋商谈判,往往受补偿方的利益补偿不足。二是补偿方式比较单一,财政资金担当主要角色,市场化资金参与不多,其他方式例如区域产业一体化布局、发展项目合作、技术转移转让等运用较少。三是相关补偿政策不健全,对于利益相关方缺少必要的强制性,难以调动各方积极性。

  当前,要按照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促进健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分类补偿与综合补偿统筹兼顾、纵向补偿与横向补偿协调推进、强化激励与硬化约束协同发力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一是拓展市场化融资渠道。作为参与国家绿色发展的社会力量,金融机构在完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中可以发挥积极作用。金融机构要参与研究发展水权、排污权、碳排放权等各类资源环境权益的融资工具。建立绿色股票指数,发展碳排放权期货交易。积极推广生态产业链金融模式。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提供符合绿色项目融资特点的绿色信贷服务。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和机构可发行绿色债券。保险机构应开发创新绿色保险产品参与生态保护补偿。

  二是探索多样化补偿方式。支持生态功能重要地区开展生态环保教育培训,引导发展特色优势产业、扩大绿色产品生产。支持发展生态农业和循环农业,参与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导向的开发模式项目试点。帮助地方将环境污染防治、生态系统保护修复等工程与生态产业发展有机融合,动员居民参与建立持续性惠益分享机制。支持探索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处置补偿机制。

  三是积极参与制度改革和政策配套。支持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评价标准、绿色产品认证及标识体系,支持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协助对因保护野生动物造成的人员伤亡、农作物或其他财产损失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积极参与生态保护补偿有关技术方法等的联合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