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明晰各部门责任?
地方各级政府界定各部门监管执法责任
环境监管执法涉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领域,涉及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众多环境要素,因此,环境监管执法不仅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一家的责任,其他政府相关部门也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职责。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也明确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他现行的一些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也对农业、林业、国土资源、水利等部门的环境监管执法职责做出了规定。
《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考虑到不同层级和地区的机构设置和职能分工有差异,兼顾到征求意见反馈情况,将各相关部门的环境监管执法责任界定交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做出,是较为合适的。地方政府应以不留监管死角、不存执法盲区为基本要求,因地制宜划分监管边界,规定“建立环境保护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认真梳理并明文规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环境监管执法中的责任,形成合力”。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落实《通知》有关要求,建立环境保护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认真梳理、明文规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环境监管执法中的责任,向社会公布,并监督执行。
为何要开展执法后督察?
破除恶性循环,做到自觉守法
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为的执行情况,是环境监管执法成效的直接表现。长期以来,各地不同程度存在执行命令不到位、接受处罚打折扣、整改不彻底等问题。为此,有必要实施执法后督察,对具体行政处罚和行政命令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每一个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的执行情况,都直接关系到企业是否落实整改要求,群众环境权益是否得到真正保障。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得到落实,监管对象的侥幸心理蔓延,将形成“法不责众”的不利局面。环境违法行为没有得到切实改正,环境风险持续存在,群众的不满持续上升,环境监管执法的难度反而增大,环境监管执法可能陷入恶性循环之中。实施执法后督察,是破除恶性循环,促使环境监管执法走向良性循环的制度设计,有利于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起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效果。
近年来,环保部门高度重视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为的执行,积极开展行政执法后督察,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对提升环境行政执法效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环境保护部每年组织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对环境保护部本级查处和重点督办的环境案件开展后督察。
如2013年环境保护部对93起案件实施了后督察,向社会公开了案件情况,向相关省级人民政府通报了未完成整改的案件,督促加快整改进程。
各地环保部门也将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工作列入年度计划。各级积极探索后督察机制,环境保护部门和商务、工商、监察、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和机构联动,对不履行环境行政执法决定的单位实施全面制裁,让违法单位承受付不起的代价,促使企业做到积极履行环境执法决定,最终做到自觉守法。
实践证明,实施执法后督察,是督促行政相对人落实整改措施的有效手段之一,要继续完善和全面推行,充分发挥其在纠正执法不到位、整改不到位方面的作用。
执法稽查有何要求?
促进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效能
《通知》要求,“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要对下级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进行稽查”,这是落实层级监督、促进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效能的重要举措。
第一,稽查的主体和对象。稽查的主体是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稽查的对象是下级环境监管执法工作。《通知》要求,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每年要对本行政区域内30%以上的市(地、州、盟)和5%以上的县(市、区、旗)、市级环境保护部门每年要对本行政区域内30%以上的县(市、区、旗)开展环境稽查。
第二,稽查的内容和方式。稽查的内容是与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相关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重点领域是否规范、到位。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可以通过案卷查阅、调查询问和现场验证等方式,对下级环境监管执法工作开展稽查。
第三,稽查结果的运用。要向被稽查单位通报稽查结果,对被稽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采取奖励和惩罚措施,对稽查发现的问题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积极改正,并要按规定追究责任。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通报稽查情况,以引起重视,解决行政区域内发现的重大问题。
从2012年开始,环境保护部连续三年开展专项稽查工作。稽查中发现,环境执法不规范的问题比较普遍。2014年8月,环境保护部印发了《环境监察稽查办法》(环发〔2014〕116号),在系统内部开展自我检查、自我纠正和自我规范,进而规范环境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效能。下一步,将按照《通知》要求,在现有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加大稽查力度,拓展稽查内容,提高稽查水平。
地方实践
明确职责 避免推诿扯皮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多个地区和部门也建议在《通知》中明确各部门的环境监管执法职责,避免推诿扯皮。
近年来,部分地区也作了一些探索,2013年甘肃省出台了《甘肃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01号),对环保、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牧、林业、卫生、监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统计、铁路、电力监管机构等18个部门的工作职责进行了明确。
莒县人民政府出台《关于建立环境保护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意见》,明确了县环保局、监察局、公安局、发改局、经信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工商局、水利局、农业局、卫生局、安监局、畜牧局、交通局、交警大队、林业局、金融办、国网莒县供电公司、自来水公司等20个相关单位的环境保护执法监管工作职责。
这些地区的尝试,都取得了良好效果,既可以避免一遇到问题就相互推诿扯皮的情况发生,也有利于形成监管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