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首例污染环境罪宣判,被告获刑两年半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4-05-04 13:03:12 浏览()次

作坊虽小,污染却大。然而,在许多重污染小企业主的眼里,“往自家院子里倒了点儿废水”远不至于获刑。

  3月28日上午,在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庭上,镶嵌着天平铜片象征公平正义的法槌重重地一敲,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6个月。此案成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后,邯郸市第一例污染环境罪。这一案件的判决,有力地震慑了邯郸及周边的非法重污染小企业。

  据介绍,邯郸市职能部门近日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并通过司法途径追究企业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2013年年初,村民王某在馆陶县魏僧寨吴庄村从事镀锌镀镍加工,看到此项营生利润可观,同年 6月,王某便将设备搬回馆陶县徐村乡营盘村,在自家院中办起了镀锌镀镍加工厂。

  2013年9月,馆陶县环保局接到群众举报,经多次调查取证,证实群众反映情况属实后,当即将王某私设在家中的镀锌镀镍厂查封。

  2013年12月17日,馆陶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王某有期徒刑两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王某不服提出上诉。

  2014年3月28日,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某违反国家规定,将生产中产生的含锌镍等重金属有毒物质超过国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废水非法直接排入环境,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至此,王某成为“两高”司法解释出台后,邯郸地区因污染环境罪获刑的第一人。

  案发

  接到举报,发现隐蔽小作坊

  据邯郸市馆陶县环保局有关负责人介绍,2013年9月,馆陶县环保局接到群众举报,在馆陶县徐村乡营盘村有人开办镀锌镀镍加工厂污染环境。馆陶县环保局环境稽查队迅速到村里查找这一污染企业。

  镀锌镀镍产生的废水,如果进入土壤、水体,会对当地的环境造成严重污染。若人体食用含铅的物质,会影响神经中枢系统,而镍则会损害人的肝脏和心肺功能。这样的重金属一旦流入环境中,造成的后果不堪设想。

  为此,馆陶县环保局下决心彻底关闭这家污染小作坊。“第一次进村,四处打听是否有这家加工作坊,可村民们怕打击报复都不敢说。”稽查队张队长回忆说:“当时我们只好在村里逐户转悠,闻气味,听声音,听谁家是否有响声。镀锌镀镍需要电机抛光除锈,发出的响声很大,很难遮掩。”当环境执法人员走到王某家的门口时,轰轰隆隆的声音特别刺耳。

  环境执法人员敲门进入这家作坊后,一股浓烈刺鼻的酸味直入鼻子,让他们一阵作呕。王某的整个作坊就是在自家的院子里,3个水泥砌成的水池里,泛着微绿色的液体格外引人注意。

  张队长告诉记者,在王某家院内的西南角,有一个深一米长两米宽一米的渗水坑。王某在加工过程中产生大量含重金属镍、锌的废水,在没有经过任何无害化处理的情况下,直接排放到王某自己挖出的渗坑中渗入地下。在院子里的渗坑中,满是微绿色的液体,散发着浓烈的酸臭味。

  据附近村民说,他们一天就产生两立方米废水,这些废水需要经过专门的废水处理机构进行无害化处理,但处理的费用高昂。许多类似作坊式的镀锌镀镍加工厂绕开这条道,将未经任何处理的含有重金属的废水直接排到地表,造成土壤、地下水严重污染,危害一方百姓。

  调查

  一再违规,暴利诱人入歧途

  馆陶县环保局局长刘孟学告诉记者,在高额利润的驱使下,很多重污染小企业主无视环境法律法规,私自在农村自家院中开设污染环境的小作坊,并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工业废水排入河流或土壤中。然而,这些严重污染坏境,触犯国家法律的行为,在不少村民眼中仅仅是“往自家院子里倒了点儿废水”,远不至于获刑。

  因此,直至“两高”司法解释出台前,纵然环保局的工作人员不断加大对农村重污染小企业的查处力度,却仍不能杜绝此类现象。

  王某就是一个典型例子。

  张队长告诉记者,第一次检查时,王某当即便承认了自己的错误。考虑到王某系初犯,加之王某认错态度良好,环境执法人员仅仅对王某进行了一番批评教育,同时拆除了王某用于生产的镀锌设备,并告知王某这样做涉嫌违法犯罪,希望王某不要再犯,便离开了王某家。

  然而,令人意想不到的是,时隔不到一个月,环保局工作人员再次接到村民对王某的举报,称其仍然违规经营锌镍加工。

  据悉,镀锌镀镍加工利润比较大,加工一吨就有2000元收入,成为许多人趋之若鹜、争相参与的行业。王某的加工厂一天就可镀锌1400斤左右,两个多月镀锌就达两万斤左右,利润可想而知。所以,即便环境执法人员苦口婆心地对其进行劝导,但在高额利润的驱使下,王某再次铤而走险,重操旧业。

  但是,王某是否想过,这样的营生虽然能致富一个人或一个家,但对大家生活的环境造却成了巨大破坏。

  面对屡教不改的王某,环境执法人员这一次并未手下留情,而是第一时间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建议依法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

  徐村派出所接警后,立即由所长邴建利带领公安人员第一时间赶往案发现场进行勘察,并联合馆陶县环保局,连夜收集废水水样送到邯郸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进行监测化验。同时依法拆除了加工厂内的所有设备,“包括电机、电线、设备等,让其彻底丧失生产条件,并将王某依法控制。”

  审判

  上诉无效,获刑两年六个月

  经邯郸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水样中锌浓度2.63×103Mg/L,镍浓度3.56×102Mg/L,严重超出锌、镍检出标准0.05Mg/L。同时,这一监测结果得到河北省环保厅监测数据认可申请的复函。

  经过一系列调查取证,最终民警将王某列为营盘村环境污染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并于当日对王某实施抓捕。

  在审判过程中,法院调查显示,被告人王某在无证无照、无污染防治设备的情况下,于自家院中自建一镀锌加工厂进行镀锌、镀镍加工。2013年6月~9月上旬,王某在加工过程中产生大量含重金属镍、锌的污水,在没有经过任何无害化处理的情况下,直接排放到其自己挖出的渗坑中渗入地下。邯郸市环境监测中心依法对渗坑中的污染物进行监测,监测数据被河北省环保厅予以认可。

  一审时,馆陶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在生产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利用渗坑非法向土地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且存在相关执法部门处罚并要求停产后依然排放的现象,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于2013年12月17日一审判决王某有期徒刑两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王某不服提出上诉。

  2014年3月28日,河北省邯郸中级人民法院在馆陶县对被告人王某作出终审判决,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没有经过任何无害化处理的情况下,直接向渗坑中排放含有重金属有毒物质污水,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某终于为自己一时的贪念付出了沉重的代价,等待他的不仅是两年零6个月的牢狱之灾,同时还有因污染环境而产生的巨额罚款。

  开小作坊入大牢,恐怕王某做梦也不会想到这样的后果。

  依托

  “两高”解释,让执法人员摆脱尴尬处境

  此案能够顺利宣判得益于“两高”司法解释的出台。201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于这一《解释》,在环保战线上工作了10余年的馆陶县环保局副局长韩先旗拍手称快。

  韩先旗告诉记者,以前打击这些重污染小企业、小作坊,环保部门只能联合公安、工商、乡镇政府等部门对其进行摧毁或没收非法设备,但对从事这一行业的人员没有处置权。也就是说,对环境污染只能责令停产、拆除设备,却没有处置人的权力。而这些小企业、小作坊设备简陋粗糙,极易反弹,利益的驱使使得他们又很快再次购买设备开工生产。打掉了又开,开了再打掉的状态让环保部门常常陷入两难的境地。而《解释》的出台,让执法人员一下子摆脱了这种尴尬处境。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苏军良向记者介绍,新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原来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被调整为“污染环境罪”,以前只有引起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才能定罪,现在只要有污染行为,就能被认定为触犯法律,大大降低了环境污染犯罪的入罪门槛。

  《解释》主要规定了8个方面的问题。在“严重污染环境”的14项标准中,明确规定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坑道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属于严重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

  同时,《解释》根据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结合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等实际问题,对有关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新的规定,进一步加大了打击力度。

  震慑

  营造舆论,严厉打击各类环境犯罪行为

  严厉的法律,有望成为污染制造者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它可以让排污企业有所忌惮,不敢再对我们珍视的环境胡作非为。

  2013年“两高”司法解释发布后,邯郸市全面开展利剑斩污行动,针对较为突出的环境污染犯罪进行了集中打击。为此,邯郸市专门组建了编制15人的环境安全保卫支队,各县(市、区)也纷纷成立了相应机构。

  日前,临漳县环保局接到网友举报,称勾镇前齐庄村西北方向有一家化工厂严重污染环境。环境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查处。经核实,这家化工厂为一家二硫化碳厂,未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就擅自开工,违反了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环保部门立即责令工厂立即停产关门,并联合当地电力部门对工厂进行强制断电。

  馆陶县环保局局长刘孟学说:“对重污染小企业,露头一个打一个,决不能任其在馆陶县生存发展,更不能让其形成气候。”

  “有些人冒险就是想多挣几个钱,能过好一点的日子,但因污染而进大牢了,就算挣再多的钱能有好日子过吗?这个案子的震慑作用很大,很多人就不会再冒险了。”邯郸市环保局局长崔红志说。“两高”司法解释出台后,邯郸市加大了对污染环境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各类环境犯罪行为,形成了强大震慑力,维护了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

  2013年“两高”司法解释实施以来,邯郸市已经对10起环境违法案件24名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有力震慑了环境违法行为,营造出打击违法排污行为的强大舆论攻势。

  新闻链接

  非法小电镀厂泵废水排瓯江

  浙江省温州市藤桥坑古村的非法电镀厂隐蔽在村庄之中。清明节前,有村民向环保部门举报有电镀废水污染农田。执法人员在节日期间连夜蹲守,最终摸清小作坊生产过程——使用工业铬酸等含重金属化学原料进行非法电镀,偷排污水。

  在查处现场,昏暗的民房里放置了全套电镀流水线,黄锈色的污水弄得遍地泥泞,七八个大桶盛着深紫色的污水。

  未经任何处理,污水被直接引到露天的集中池里。这口蓄积污水的大池深达3米,铁锈色的水将池壁染成深褐色,池内尚留着几十厘米深的废水,由于常年浸泡,水泥加固的四壁已经开裂。集中池的污水最后则用水泵抽出,通过皮管引入周边农田以及村中雨水管,最终直排瓯江。监测显示,废水含重金属铬超过国家标准数倍,作坊主涉嫌污染环境罪。

  目前,涉案人员已被刑拘,案件已经移交公安机关立案。

  小作坊生产黄表纸农作物生长受影响

  河南省周口市环保局举报热线日前接到淮阳县刘振屯乡李菜园村群众反映,称村中一处造纸厂大量收购附近垃圾收购点收来的废纸,在厂里打成纸浆、冲洗,最终制成黄表纸。在造纸过程中,冲洗废纸、制造黄表纸需要使用大量的水,而这些水洗涤纸浆后,变成了浓黄的废水,严重污染周边环境,甚至影响周边农作物生长。

  经查,造纸厂位于李菜园村外200多米处,业主为苏某。造纸厂确实以废纸为原料生产黄表纸,废水经过循环利用后外排,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对此,环保部门责成造纸厂业主苏某立即停止生产,限3日内自行拆除设备,清除原料,同时向刘振屯乡政府下达《关于依法取缔苏某小造纸厂的执法建议函》,并向淮阳县电业局送达了断电建议函。目前,造纸厂已彻底拆除完毕。

  废旧塑料扎堆沟渠污染严重

  在安徽省舒城县桃溪镇,废旧塑料加工作坊扎堆。大部分作坊的生产流程十分简单,就是用破碎机将塑料打成碎片,然后放进大池子里清洗。碎片清洗干净后晾干打包,等待买家收走。虽然不涉及深度加工,但是碎料过程中依然会产生大量废水。

  在一规模较大的作坊中,院里晾晒着几十平方米的碎塑料片,最北边几间屋子里热火朝天,工人在机器边作业,窗外一股浓重焦糊味。房子后面,一根水管伸出来,白色废水直接排至小池塘。在进入苍墩村的乡道上,至少3家作坊并排而建,背后挖了一道沟渠,黑臭难闻。

  空气中弥漫的塑料焦糊味、路边时常焚烧废塑料的滚滚浓烟以及到处发黑发臭的河道沟渠,已经成为村中的常态,严重影响了居民的正常生活与身体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