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严峻环境现实的重大制度建设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4-04-28 22:53:44 浏览()次

 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会议闭幕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有关方面负责人就本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法律的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本报对新闻发布会内容予以摘登,以飨读者。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局副局长、主持人钟雪泉: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下午好,十二届全国人大八次会议刚刚举行了闭幕会,会议出席160人,符合法定人数,会议以151票赞成、3票反对、6票弃权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今天我们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女士,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袁杰女士,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司长赵英民先生、法规司副司长别涛先生共同回答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的有关问题。下面请大家提问题。

  中国环境报社记者:我的问题是环境保护法经历了四审,您觉得在哪些方面有重要的突破?在哪些方面回应了百姓的呼声?环境保护法的法律地位是什么?它与其他单行法律的关系?谢谢。

  信春鹰:你问了几个问题,代表了其他媒体和公众对环境保护法修改最关心的问题。环境保护法从2012年8月初审,之后又经历了三审,刚刚四审高票通过。按照我国的立法制度,修改法律一般是三审,环境保护法修改是四次审议,说明这部法律非常重要,还说明在修法过程中有一些问题需要更多次审议。所以从审次可以看出来,全国人大对这部法律的修改是高度重视的。

  对于这部法律如何回应社会的诉求,各位记者都紧跟修法的进程。从一审到现在,差不多两年的时间,每次修法都要听取社会、各部门、各方面意见,针对社会最关切的问题作出制度上的有针对性的回应。现在讲这部法律的定位,我先给大家介绍一个基本情况。多年来,我国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大概有30部左右,行政法规有90部左右,还有大量的环保标准。可以说,我国的环境问题并不是因为缺乏规则,是因为规则有一些已经落后于实践,没有操作性,还有就是执法的问题。

  本次修改环境保护法还对环保的一些基本制度作出了规定,比如从环境规划、环境标准、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经济政策、总量控制、生态补偿、排污收费、排污许可,特别是根据公众意见,又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针对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又设计了按日计罚。这些都是通过大的制度回应社会的要求。

  刚才你也谈到了和其他法律的关系,这个领域的法律有很多,比如水、大气等专门领域的法律和现在的这部环境保护法,既有联系又有分工。联系就是,环境保护法作为一个基础性的法律,规定了基本的制度。那些单行的法律是针对不同领域的具体情况规定具体制度。本法修订以后,其他法律和这部法律不一致的,就适用本法,这部法律没有规定的,就适用那些单行法。但是,我国环保类法律的修改应该会逐步都提上日程,环境保护法起到了引领作用。比如按日计罚,现在已经有了一个制度设计,其他法律在修改的时候,就要按照这样的一个制度框架来设计它的罚则。所以环境保护法的修改是针对我国现在严峻环境现实的一记重拳,是一个重大的制度建设。它对我们未来的环保工作,对我国整个环境质量的提升将产生重要的作用。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我的问题稍微具体一点,关于环境保护法的第14条,制定经济、技术政策,要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是不是这条规定意味着有政策环评的要求?

  袁杰:第14条讲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经济、技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这里没有政策环评的概念,环境保护法规定对规划和建设项目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在这次修改的过程中有一些意见提出,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在制定经济和技术政策的时候,也要考虑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要充分听取有关专家和各有关部门的意见,使经济和技术政策能够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光明日报、光明网记者:刚刚通过的环境保护法如何体现人人参与环保的理念?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大家对环境保护法很期待,当前的环境污染非常严重,环境保护法修改以后,环境污染的问题是否可以得到改善?

  信春鹰:关于人人参与环保的问题,是本次修法的亮点之一。因为环境的问题和其他问题不一样,法律上一般会讲主体、客体,很多法律的主体是有限的,但环境保护法不一样,我们每个人都是主体,不管我们对环境、对污染有多么不满,我们自己都是贡献环境污染的一分子。所以现在环境保护法第6条明确写到:“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后面也规定了“公民应当增强环保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的义务”。这个规定非常重要,因为我们在谈到环境问题的时候,大家都倾向于只说别人,而很少从自己的角度找原因。这次环境保护法在这个方面有很多规定,当然,公民除了环保责任,也有一些和责任相适应的权利,比如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希望通过媒体的宣传,通过大家对权利和责任的知晓,能够使环境保护法带来我国环保的一个新阶段。刚才你提到这部法律能够怎么样改变我们的现实。这部法律刚刚已经通过,法律最重要的是要深入人心,也希望今天在座的各位朋友,通过你们的笔、口和你们工作的媒体,一定要让每个人都履行环保的职责。实际上,我们生活中很多的事情是可以更为环保、更为低碳的。我们每天扔掉很多垃圾,北京每天生产的垃圾是1.8万吨,这是一个什么概念呢?就是1.8万辆小汽车这么大的体积。如果我们每个人不从自己做起,我们是没有出路的。当然,企业是主体,政府要负责。环境保护法规定得非常细,比如企业的责任是什么,政府的责任是什么,公民的责任是什么。如果说这部法律可以起到什么作用的话,我希望可以从个人开始慢慢改变我们的环境。

  检察日报记者:我有两个小问题,都是针对环境保护法的。第一,环境保护法修改之后第58条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有两个条件是针对社会组织的,我想请问这样修改是基于什么考虑?第二,针对雾霾问题。很多城市都受到了雾霾的影响,这次环境保护法修改会有哪些给力的措施?

  袁杰:公益诉讼的问题也是很受关注的,第二次审议时增加了公益诉讼的规定,第三次审议大家都提出了一些意见。刚才你问的问题,对于社会组织设定了一定的条件,这是怎么考虑的。我们在研究这个问题的过程中,认识也是不断深入的。公益诉讼的功能、作用,首先是监督环境违法行为,作为公众监督的重要手段,具有监督的作用。另外,还有一个救济功能。从救济功能而言,起到补充的作用,因为受害人首先可以依照其他法律来寻求救济。环境公益诉讼特点就是专业性比较强,不是一般人都可以很容易收集到证据。从国际上看,对公益诉讼的主体也是有要求的,是由环境公益诉讼的性质和作用来决定的。

  因此,由于专业性比较强,就要求起诉主体对环境的问题比较熟悉,要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诉讼能力,要有比较好的社会公信力,或者说宗旨是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工作的,要致力于公益性的活动,不牟取经济利益的社会组织才可以提起公益诉讼。这样的规定,也是借鉴了国际惯例,我国公益诉讼是一项新制度,需要不断探索完善。

  别涛:关于你谈到的雾霾的问题,我做一个回应。以雾霾为代表的这类环境污染公共事件,在最近几年高强度频繁发生,各方面高度关注。刚刚通过的修改后的环境保护法第47条对此专门作出了规定,就是增加了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的机制。根据法律规定,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的责任主体属于各级人民政府,具体理解我认为包括4方面的要求。第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都应当依照国家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第二,要求各级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污染的公共监测预警预案。第三,在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到公共健康和环境安全的时候,应当及时公布预警信息。第四,应当及时启动应急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环境污染危险的减缓。

  河南大河报记者:有这样一个问题,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要像对贫困宣战一样,向污染宣战。实际上现在雾霾的构成主要是煤和汽车污染,但是我们这次在大气污染防治法当中黄标车是不涉法的。因此在基层,包括环保部门在执法中遇到这样的问题,包括地方立法的时候,上位法涉禁不涉法,我们的立法计划有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改,请问在下次修改的时候会不会对这些作出专门的规定?谢谢。

  信春鹰: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改草案现在还没有提交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单位还在做前期准备,所以我不好对你的问题作出回答。

  中国新闻社记者:想请问环境保护部的有关负责人,任何一部法律出台之后,都面临落地的问题,在新的环境保护法当中,对处罚和监督的力度进一步加大,在环境保护部有什么具体的新措施?

  别涛:我们初步考虑了4点设想。第一,组织学习,要熟悉新法的新规定、新制度、新措施。第二,广泛宣传,要通过多种渠道,特别是运用各种信息媒体,向社会广泛地宣传,传播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的新规定、新要求,增强公众的环境法制意识。第三,组织培训,既包括环境保护部内部人员的培训,也包括对企业的培训,特别是重点排污企业的培训,提高企业环保守法的自觉性。第四,要加强法律的执行,再好的法律,也只有通过严格的执行才能落地,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我们将有力地推动这部新法的贯彻实施。

  人民日报、人民网记者:我有3个关于环境保护法的问题。第一,关于第66条的诉讼时效问题,要求对于污染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是3年,有的委员提到,3年对于家庭贫困的、条件艰难的受害者来说太紧张了,他们很容易得不到补偿,这个时间是怎么定的?第二,关于环评机构和监测机构的终身责任问题。在地方上,有一些地方存在环评机构和监测机构的人员不深入现场,还有个别存在利益关联,能不能以终身责任的方式,加强对他们的监督?第三,关于人员编制,这次的法律亮点就是对于具体的执法权,包括现场检查权都作出了细化的规定,很多地方的执法机构实际上是事业单位,没有编制和收入的保证,解决执法权问题从这点怎么给予他们双方面的利益保证?

  袁杰:第一,第66条关于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期限,目前规定了3年,这已经比一般民事诉讼时效期限增加了一年。而且我们也规定了这个时间起算点是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开始。此外,还有律师、社会公益组织等,对于受害人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帮助,因此,第66条维持了现在这样的规定。

  第二,你提到环评机构,我们在调研的过程中,也听到很多意见。在第65条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这些提供第三方服务的专业性机构规定连带责任。如果他们有弄虚作假的行为,比如他们和厂家勾结,比如在监测设备上造假,在运营防治污染设施时,或者维护设施时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其他的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这是从民事责任的角度对他们予以约束,是比较严格的规定。

  别涛:现在第24条专门规定,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有权对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你对这一条的理解是对的。依据该规定,环保部门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可以进行现场检查。在这个条款的形成过程中,环境保护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中央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做了认真研究,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结合国家关于机构编制管理的精神,综合考虑后做出了环保部门委托的监察机构有权进行现场检查的规定。我想特别强调的是,环境监察机构依据该法行使的职能,其法律性质是明确的,即环境监察机构有权行使行政执法职能。

  阿思达克通讯社记者:我想问一下,关于征收环境保护费的规定是基于什么方面的考虑?这与将来要立法的环境保护税有什么关系?谢谢。

  信春鹰:这是一个衔接性的规定。现在是用征收排污费的方式管理。因为现在这个制度也有一些需要改善的地方,可能在未来要用环境保护税来取代排污费,所以你的理解是正确的,要逐步从“费”走向“税”。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记者:环境保护法第20条“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其实这个区域的联防联控大家已经知道很多了,但是,在经济高速发展的过程中,各省面临的经济基础不一样,还有一些现实落地操作的问题。这些问题环境保护部有没有应对之策,如何实施联防联控的措施?

  赵英民:区域联防联控,是目前我们应对环境污染,尤其是大气污染防治方面非常重要的措施。目前按照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要求,正在紧锣密鼓地推动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建立,应该说在这方面还是取得了比较积极的进展。比如前不久,就在今年年初,发生重污染天气事件的城市,都按照程序启动了应急机制,现在也正在研究在这些区域推进共同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例如机动车的异地统管等。另外,环境保护部也在组织对这些区域的执法检查工作,其他相关工作都在积极推进。我们相信,随着工作的深入,特别是这次环境保护法的修改,会给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中国证券报记者:条文第52条规定“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环境保护部在这方面是如何考虑的?后期还有哪些配合的措施?谢谢。

  别涛:第52条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规定是新增加的措施。环境保护法的修改特别注重经济政策和市场手段。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我们结合应对环境污染的经验和教训,并参考国外的实践后提出的新措施。其主要的对象是拥有较高环境污染风险的企业。自2007年以来,环境保护部和中国保监会一直在联合推动环境污染责任险的试点,2013年初,两个部门又开始推动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去年,两个部门提交了试点报告,国务院领导非常支持,要求我们进一步总结经验,扩大试点,这次在环境保护法的修改过程中,我们根据控制环境风险高发、频发的实际需要,增加了环境保险的规定。下一步,环境保护部将继续会同中国保监会推进环境责任保险。今后的主要工作有以下几项:一是要鉴别、筛选高风险的企业,拿出相应名单;二是逐步完善风险企业环境风险评估的规范、方法、指标;三是推动地方环保部门、保监机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公司携手推进。推行环境保险制度,最终目的就是要有利于控制环境风险,发生环境风险损害之后,通过保险机制,合理分散环境风险,让环境得到救济,使受害人得到及时的补偿。

  钟雪泉:今天的发布会就到此结束,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