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 CBAM)是《欧洲绿色协议》的组成部分和核心,是对高碳排放进口产品征收二氧化碳排放特别关税。CBAM旨在弥补进口产品原产国的碳价与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中碳价之间的差异,避免“碳泄漏”(注:是指一个国家或区域实施了更严格的气候政策,导致高碳产品以及相关碳排放转移到碳减排要求宽松的国家或区域。)。CBAM 2019年被列入欧盟绿色新政,于2023年4月走完整个立法程序,正式通过。赛迪研究院节能与环保研究所就CBAM 的主要内容进行分析后认为,其对中国产业有三大影响: 从上游原材料端看,短期影响有限;从下游产品端看,长期影响不容小觑;从供应链完整稳定性看,应高度防范出现供应链优势企业外迁现象。为此,应从绿色采购、增加供应链碳排放强度评价,以及加大供应链碳排放信息披露力度三方面发力,强化中国绿色供应链建设。
一、CBAM的主要内容
设置了过渡机制。CBAM在时间上设置了过渡期,共计两年零三个月,即2023年10月1日—2025年12月31日,过渡期结束后,2026年开始正式实施,CBAM将逐步降低免费配额,直到2034年全面运行后取消免费配额,全面运行。被豁免的国家或地区主要是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uropean Union Emission Trading Scheme, EU-ETS)机制内或相关联国家,目前包括冰岛、列支敦士登、挪威和瑞士以及5个欧盟海外领地。
首批纳入六个高碳泄漏风险、高碳排放行业。这六个行业基本覆盖了中国高耗能行业,具体是水泥、钢铁、电力、铝、化肥和氢。CBAM适用于他国出口至欧盟的产品,在过渡期内,这六个行业履行报告义务,每年提交进口产品隐含的碳排放数据,不需要缴纳费用。过渡期结束后,进口商需为进口产品的排放支付费用。
明确了计算方法。排放量是由商品排放强度和质量二者的乘积决定。CBAM初期主要对直接排放收费,未来可能将间接排放纳入;其管制的温室气体与EU-ETS所涵盖的温室气体排放相对应,包括二氧化碳、氧化亚氮和全氟碳化物。CBAM过渡期内规定了两种抵扣情形:一是进口产品应税排放量,根据欧盟同类企业免费配额相应调整。二是抵扣进口产品在生产国已支付的碳排放价款。申请人需提供进口产品的实际排放强度证明,按照实际排放量来购买凭证;如果实际排放强度无法被核实,则套用默认排放强度。
二、从供应链视角看CBAM对中国的影响
从上游原材料端看,CBAM对中国短期影响有限。其原因归结于两点:第一,在中国对欧盟出口产品中,被纳入CBAM 的比例不高。据海关总署官网数据,2022年,中国对欧盟出口总额37434亿元,其中钢铁、铝、水泥和化肥的出口额分别是372亿元、355亿元、30亿元和 22亿元,在对欧盟出口总额中的占比分别是0.99%、0.95%、0.08%和 0.05%,合计2.07%。中国没有对欧盟出口电力,氢的出口量太少,可忽略不计。总体看,被纳入CBAM的行业在对欧盟出口产品结构中所占份额不高,影响相对较小。相对而言,钢铁和铝所受的影响略微大些。 第二,目前CBAM规定要对钢铁、铝和氢的直接排放收费,对水泥、电力和化肥的直接和间接排放均收费,但主要限定于产品自身生产加工过程,暂时不涉及供应链更广的上下游,并不是全生命周期的碳足迹。
从下游产品端看,CBAM对中国的长期影响不容小觑。CBAM的设置带来了很多不确定性。比如,在过渡期结束前,欧盟委员会要评估是否将范围从目前的六个行业扩大到更多有碳泄漏风险的行业和商品,包括有机化学品、聚合物等,目标是到2030年将EU-ETS涵盖的所有商品都包含在内。欧盟委员会将在2026年前提出一项提案,会包括更多下游产品。这意味着从长远看,CBAM的行业覆盖范围将逐步向供应链下游产品延伸。以钢铁和铝行业为例,如果向下游产品延伸,机械和运输设备首当其冲,大量钢铁和铝产品的间接出口都会受到严重影响。
从供应链完整性看,应高度防范出现供应链上企业外迁现象。CBAM拉开了限制高碳产品贸易的序幕,供应链上任何一个环节的高碳排放,都将导致出口产品付出更多的碳管制成本。为了避免成本增加,供应链上的优势企业、优势环节很可能从高碳国流向低碳国,从而影响供应链的持续稳定。
三、几点思考
以绿色采购为抓手,进一步推动上游原材料供应商加大节能降碳的技术改造力度。一是鼓励链主企业实施绿色采购,建立完善的供应商准入考核退出管理体系,延伸管理,将终端产品低碳绿色化要求向更上游的供应商传递,将现有的一级、二级供应商管理向三级乃至更前端供应商延伸。二是以绿色采购为抓手,从终端推动提供原材料的钢铁、有色、化工和建材等行业供应商自主设定降碳目标,应用创新低碳技术,优化工艺流程,加快节能降碳技术改造,调整能源结构,提升碳排放管理水平,大幅增强低碳原材料产品供应能力。
将降低供应链碳排放强度作为绿色供应链建设的重点抓手。一是在现有绿色供应链评价指标基础上,增加碳排放核算指标,引导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以产品为核心,按照全生命周期建立核心产品的供应链碳排放核算。二是积极参与绿色供应链国际合作,推动碳排放核算、核查标准与国际接轨互认。三是提高供应 链上企业碳核算基础能力,夯实碳排放核算的基础数据。
依托企业供应链信息平台,加大供应链上绿色低碳信息收集披露力度。一是打造企业数字化和碳排放在线监测系统,构建从原料到产品覆盖整条供应链的碳排放监测体系。二是建设国家绿色供应链碳排放数据库,与企业绿色供应链信息平台对接,积累行业、区域产品及相关原材料的碳排放数据。三是优先选择国家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作为试点企业,鼓励企业发布绿色供应链建设年度报告,主动披露供应链节能降碳等相关信息。
作者单位:赛迪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