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投资企业若轻视环境保护将面临规制风险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4-09-18 14:28:01 浏览()次

◆韩秀丽 徐钢

  “一些企业在对外投资与贸易往来中,因为种种原因,往往忽视或轻视自身本应承担的环境保护责任,最后不但被课以重罚,还从根本上制约了项目的可持续推进。”环境保护部国际合作司副司长宋小智在日前召开的中拉环境和社会责任研讨会上直言。

  伴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中国海外投资迅猛发展,正在逐步演变为一个重要的直接投资输出经济体。然而,中国的海外投资却被指“掠夺性发展”,被批评对环境问题没有显示出足够的关注。

  事实证明,环保是企业海外投资过程中必须持有的通行证;忽视环境保护,企业在海外投资过程中将举步维艰。该如何对待海外投资中的环境问题?

  为何环境风险多发?

  目前仍以资源导向性投资为主,且分布在环境脆弱地区

  一个突出的问题是,中国海外投资的产业分布集中在污染较重行业。不可否认,由于我国经济发展对资源的巨大需求,海外投资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资源导向性。虽然这一趋势在未来会有所改变,即中国海外投资的产业结构会向多样化发展,但截至目前,中国海外投资仍主要集中在污染较重的行业。

  数据显示,2011年末,中国海外投资的产业分布中,采矿业为144.5亿美元,同比增长153.1%,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为18.8亿美元,同比增长88%,这些是增长最快的产业。由于这些投资产业是在自然环境中直接获取或大量需要资源和能源,其环境问题无疑比其他种类的海外投资活动更显突出。

  此外,中国的海外投资多分布在环境脆弱地区。由于经济发展需要大量能源和自然资源,中国海外投资不得不主要走向非洲、拉丁美洲和大洋洲这些自然资源丰富的地区。即使是在这些地区,地理位置优越及储藏较丰富的资源早已经被西方发达国家分割完毕。而在那些发达国家“不屑开采”或“难开采”的地区,生态环境脆弱,国家治理不善,政治风险也很大。比如中国在非洲采油的投资主要集中在安哥拉、苏丹、赤道几内亚和尼日利亚;矿产品和金属的投资集中在赞比亚、刚果民主共和国、南非、津巴布韦和加蓬。

  环境风险来自那些方面?

  获得投资地居民的社会许可很重要,民众压力曾使项目推进困难

  环境保护问题如果得不到妥善处理,会引发海外投资者和当地居民关系的紧张和冲突,并可能迫使东道国政府采取环境规制措施。当地居民的抗议往往是东道国采取规制措施的前奏。

  实践表明,进行海外投资者不仅要取得东道国政府的行政许可,还要获得最重要的利益相关方即投资地居民的社会许可。由于民众的压力,东道国政府可能不颁发行政许可证。而且,即使东道国政府已经颁发了行政许可证,但迫于民众压力,也可能停止续发或撤销行政许可证。无论东道国的规制措施是否正当,都将使投资者面临营业困难。

  中国的海外投资者已面临过多起此类事件。在柬埔寨,当地政府曾因环境问题收回了中国投资者的森林采伐权。在纳米比亚,由于当地和国际环境组织的抗议,一家中国公司的鱼翅烘干项目没有得到政府批准。2011年,紫金矿业被指没有披露里奥布兰科矿项目的重大环境和社会风险,当地的环境保护机构对紫金矿业当地公司及其高层处以罚款。中石油和中石化在蒙古、印度尼西亚、墨西哥及加蓬的某些项目也都遇到了当地环保组织的抵制及政府环境规制方面的问题。

  近年来,一些经济相对落后的国家也都已经开始加强环境规制和保护。比如尼日利亚拟通过《石油产业法案》,加强合资石油企业的环境报告制度。在秘鲁,《矿产和碳氢化合物法》要求投资者通过公听会与当地社区磋商。2010年5月,秘鲁国会又通过了《原居民或当地人的事前会商权法》,根据这部法律,公司必须在公听会上介绍其采取的强制性环境影响评估,而当地群众可以提问及表示异议,公司对这些提问及异议必须予以考虑。

  怎样避免环境风险?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可使企业避免环境规制风险,还要加强自我规制

  专家建议,应通过银行、保险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对海外投资者履行环境保护义务进行更直接监督。

  银行、证券和保险机构是海外投资者需要依赖的中介机构,其对海外投资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规制作用会更有效。世界银行及监察小组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与国内银行和保险机构的监管类似,但由于条件更加严格,其具有的约束力可能更强,有能力的海外投资者可以向其申请贷款和保险,从而接受其环境监管。

  监察小组的工作在环境保护方面是有成效的,对环境政策的遵守在世界银行的贷款要求之外再提供了一层保障。截至2013年3月24日,向世界银行监察小组提出的申诉已经有84起,这些申诉绝大部分涉及环境问题。由于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承保风险包括征收险,因此其投资担保对于投资者避免东道国的环境规制风险和保护东道国环境具有重要作用。然而,中国海外投资者目前尚未有效利用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或者说中国的海外投资者还没有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签订过保险合同。

  加强他律的同时,也要做好自律,鼓励投资者进行自我规制,包括通过行为守则及合同进行力所能及的自我规制。有条件的企业应该在其行为守则中承诺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尤其要强调与利益相关方的沟通。实践中,中国公司在采掘业等行业已经引入了国际环境标准,但仍需使相应的规制框架真正发挥作用。从环境保护的角度,需要公司识别其主要环境影响、系统地改进环境绩效以及引入独立的第三方认证系统。

  同时,非政府组织对中国海外投资者及服务机构的态度并不宽容,相反却更加严苛。中国海外投资者和中国政府应该注意与非政府组织的沟通和合作,发挥非政府组织对海外投资环境保护的监督作用。非政府组织在国内立法的通过、国际投资协定的谈判、国际投资争端的解决等各方面参与海外投资环境保护,在海外投资环境保护中发挥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