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的温度和力度如何兼顾?
作者: 来源:中国环保协会 发布时间:2025-01-15 16:45:29 浏览()次

近日有媒体报道,广东省汕头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8月组织制定《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后,已有企业受益。

据悉,涉事企业被列入了省、市两级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在举办公益活动的过程中超标排放生活废水,被巡河人员发现后,立即整改,且未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集体研究,依法不予处罚,为企业免除了罚款,也避免了对企业征信等造成影响。

在笔者看来,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有助于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引导违法当事人主动纠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自觉守法。

根据《指引》,汕头市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对列入广东省人民政府、汕头市人民政府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的市场主体,在其违反生态环境行政管理秩序后给予一定的执法“观察期”。在为期7天—60天的“观察期”内,优先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非强制性监管手段进行执法监管。当事人收到生态环境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给予执法观察期情形)》后应立即停止其违法行为,并在“观察期”内配合执法工作,积极主动整改,减少或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且不得发生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由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专业性较强,确实有不少企业存在无意违法的现象。有的企业是老企业,过去环保标准不高,环保设施老化;有的企业对法律法规认识不够,认为自己已经达标了,实际上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还有的企业是出现了操作失误。原因不一而足,但问题往往被及时发现,没造成严重的污染后果,社会影响不大。对此,决定首违不咎,或者像汕头市这样设计“观察期”等,都是实事求是的做法,体现了执法的温度,营造了宽松的发展环境。

从实践看,为提升利润水平,有意逃避责任、恶意违法的企业也不在少数。为此,《指引》规定了明确的工作程序,并列出了详细的负面清单。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而未能立即停止实施违法行为,或者拒不配合柔性执法工作,或者在观察期内未能完成整改任务,或者未能减少或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或者在观察期内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继续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各地在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减少行政处罚的同时,也可以借鉴汕头的做法,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保持执法的力度,保障良法善治的初衷没有任何偏离。

一是严格限定适用条件,不给任何妄图逃避惩罚之人以可乘之机;二是规范执法程序,特别强调经过集体研究,使结论经得起各方面的质疑和检验;三是建立信息公开制度。一方面,使从轻或免于处罚的企业接受更广泛的监督;另一方面,对涉案企业形成压力,提高守法自觉。

当前,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仍面临较大压力,生态环境执法要结合主观故意、危害程度等因素,做到刚柔并济,既不宽恕恶意违法,也不放大过失损害,积极培养全社会守法生产的意识,共同构建良好的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