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1日至22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二十九次缔约方大会(COP29)在阿塞拜疆首都巴库召开。气候资金是本届COP的焦点议题,各方期待本次大会能够按计划就新的全球气候资金目标(New Collective Quantified Goal on Climate Finance,NCQG)达成共识。
“气候资金”到底是什么?要理解这一概念,就要从它的由来说起。
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明确规定发达国家应为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支持,以帮助其应对气候变化。随后,1997年《京都议定书》进一步强化了这一义务,并通过清洁发展机制(CDM)等创新机制,支持发展中国家共同应对气候变化。
进入《巴黎协定》时代,气候资金治理仍然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各自能力”原则,继续要求发达国家履行资金支持责任,为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等支持。同时,发展中国家提供类似支持则需遵循自愿原则。
现在讨论的“气候资金”,就是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巴黎协定》语境下,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的新的、额外的资金。
资金缺口巨大,发达国家履行承诺进展缓慢
可以说,在《巴黎协定》下的气候资金问题中,发展中国家是主要“获资方”,发达国家则是主要“出资方”。
目前,发展中国家在NCQG的资金需求规模上已基本达成一致。根据联合国资金常设委员会(Standing Committee on Finance,SCF)有关报告,发展中国家年资金需求超过万亿美元。然而,发达国家至今未提出量化数字供各方讨论。
此外,由于发达国家不同意讨论并形成联合国框架下统一的气候资金定义,导致气候资金的定义及相关方法学长期缺位。在这一背景下,如何统计发达国家承诺的每年动员千亿美元目标是否兑现,至今仍存在较大争议。
2024年,经合组织(OECD)发布的报告显示,2022年发达国家提供和动员的资金首次超过1000亿美元。但这一数据在资金定义和核算方法学上存在极大争议,仅市场利率贷款就占其中较大份额。国际组织乐施会(Oxfam)发布报告对此进行了驳斥,指出发达国家实际提供和动员的气候资金只有280亿至350亿美元之间,与OECD数据相差巨大。
这些数字的差异突显了气候资金领域的透明度问题,也反映了发达国家兑现其资金承诺仍有不足之处。
除了资金规模,供需双方分歧何在?
除了资金规模这一“定量”因素,发展中国家对气候资金的需求,还涉及资金来源和性质、资金获取和影响资金使用的不利因素、资金透明度等多方面“定性”因素。
一是资金来源和性质。不少发展中国家在面临财政空间有限的背景下,要求发达国家的气候资金以赠款、优惠贷款尤其是高度优惠贷款的形式提供。而发达国家希望NCQG下资金来源不仅包括公共部门动员的资金,还包括私营部门投资、慈善组织捐款等不同来源的资金。
二是资金透明度。发展中国家的核心关切之一是要统一气候资金定义,厘清气候资金的具体范畴。相对地,发达国家长期反对讨论气候资金定义。如果在这一问题上达不成一致,预计未来盘点资金目标是否真正落实还是很难有一个各国都认可的“标准答案”。
三是资金获取和影响资金使用的不利因素。发展中国家认为发达国家提供的贷款条件不够优惠,部分气候资金机制存在项目审批周期长、获取难等问题,加上发达国家采取的碳边境调节机制等单边措施,不仅为发展中国家实际利用气候资金带来困难,也使得许多资金从全球南方逆向流入全球北方。对于这些问题,目前还难以达成有效解决方案。
中国坚定维护《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巴黎协定》目标和原则
面对巨大的资金缺口,解决的关键之一在于发达国家作出新的、有力的出资承诺。
根据《巴黎协定》第9条,发达国家缔约方有责任向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提供和动员气候资金,而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则是自愿出资。
中国始终坚定维护《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巴黎协定》目标和原则,呼吁发达国家加大对发展中国家的资金支持、技术转让和能力建设支持。与此同时,在气候资金的全球治理中,中国作为负责任的发展中大国,一直通过南南合作、绿色“一带一路”以及多边机构等多种渠道,向其他发展中国家提供力所能及的气候行动支持。丁薛祥副总理已在COP29上宣布,自2016年以来,中国已提供并动员项目资金超过1770亿元人民币,为帮助其他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