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行为,进一步压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提高自行监测数据质量,保障企业自行监测的高效开展,近日某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专项执法检查。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一家工业园区污水厂排污许可证要求悬浮物和色度两个指标每天进行一次自行监测。因自行监测频次太过频繁,为节约成本,企业自建化学实验室对悬浮物和色度进行手工检测。但该污水厂并没有悬浮物和色度检测的CMA资质,其作出的手工检测数据是否准确、可靠需进一步核查。
自行监测是指排污单位为掌握本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自行监测是环境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生态环境污染防治工作提供基础数据,因此排污单位应积极配合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监管,提供真实、准确的自行监测数据。CMA是计量认证的英文缩写,是从事检测、检验、校准等工作的机构必须获得的资质。取得CMA资质证书的检测机构,可在检测(检测、测试)证书及报告上使用CMA资质标志,以确保其检测、测试、校准等活动符合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从而保证其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那么排污单位自行监测需不需要具备CMA 资质呢?
为指导和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生态环境部2017年制定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该标准提出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等。其中明确排污单位应按照最新的监测方案开展监测活动,可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自行监测;也可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检(监)测机构代其开展自行监测。由此可见,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有两种方式,一是自行开展自行监测,即排污单位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自行开展自行监测,二是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检(监)测机构代其开展自行监测。
由此可见,国家的相关技术规范并没有明确要求自行开展自行监测的排污单位必须具有相关的CMA资质,如委托检(监)测机构代其开展自行监测的,则受委托的检(监)测机构必须具有相关CMA检测资质。那么是不是所有的排污单位都可以自行开展自行监测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笔者在检查中发现,部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因子较多、频次较高,如全部委托有资质的检(监)测机构开展自行监测所需费用较高。为节约成本,排污单位往往会自行开展自行监测。但部分排污单位的自身条件和能力不足,导致自行监测数据质量不高,准确性和可靠性难以保证。因此,虽然自行开展自行监测的排污单位无需具备相关的CMA资质,但需具备一定的条件和能力,以确保自行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023年11月,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公布并施行了《辽宁省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管理办法》,其中对排污单位依托自有人员、场所、设备开展自行监测的,明确要求具备以下5个条件:(一)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工作条件;(二)具有与监测本单位排放污染物相适应的采样、分析等专业设备、设施;(三)是具有两名以上掌握与岗位相适应的环境保护基础知识、法律法规、评价标准、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质量控制要求,以及有关化学、生物、辐射等安全防护知识的,经过必要的培训和能力确认的人员;(四)具有健全的环境监测工作和质量管理制度;(五)符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近年来,具有相关CMA资质的检(监)测机构开展自行监测时弄虚作假问题时有发生。2023年7月,江苏省南通市海门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某旧机动车拆解服务有限公司拆解预处理车间5月21日未开展拆解预处理作业,而该公司委托的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却出具了当日的自行监测报告,最终该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及负责主管人员双双被罚。因此,是否具有相关CMA资质并不是自行监测数据准确性和可靠性的充分条件。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在对自行开展自行监测的排污单位检查时,不应纠结于排污单位是否具有相关的CMA检测资质,而应重点核查该排污单位是否具备一定的条件和能力,《辽宁省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管理办法》对依托自有人员、场所、设备开展自行监测的排污单位提出的5个条件值得各地借鉴。
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是自身应尽的法律责任。执法人员应协助排污单位进一步规范自行监测的管理,健全自行监测质量管理制度,提高自行监测数据质量,确保自行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笔者认为满足条件的、具有完善的自行监测质量管理制度的排污单位可以不具备CMA资质,其作出的自行监测报告可以为生态环境污染防治工作提供基础数据支撑。
作者单位:苏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