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的实践中,区域污染减排监管落实不到位、虚假削减和减排量重复利用等问题时有发生。为此,2020年12月31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办环评〔2020〕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
“36号文”依赖行政手段对区域污染减排不力行为予以行政处罚或处分,可以对虚假削减的建设单位、违反承诺的失信单位、地方政府等产生一定的震慑作用。
笔者认为,在使用行政手段的基础上,引入信用机制。信用机制具有对一定范围内特定主体的社会行为进行记录、标记的功能。既可以对失信者予以标记和惩戒,也可以更好地鼓励落实区域污染减排措施的守信者。
在区域污染减排政策中引入信用机制,对确保区域削减措施可落实、可检查、可考核有着极大的推进作用。
引入信用机制,有利于促使区域内排污单位主动参与
除依法应予关停和淘汰外,对于达标排放的排污单位而言,现行法规和政策并未强制其采取区域削减的治理措施。需要对其现有设施采取关停、技改等环境治理措施的排污单位而言,达到可用于区域削减的减排量,需要付出巨大的投资代价才能实现。
如果对积极参与并落实区域削减的排污单位,通过信用机制予以通报表彰、优先安排财政资金、实行环境管理“绿色通道”、优化环境监管等守信激励,为其启动绿色债权、绿色融资等新型绿色融资工具提供便利条件,必将鼓励排污单位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极大促进区域内其他排污单位主动采取生产工艺和治理设施等改进措施,加快企业绿色转型升级,将改造后的富余减排量用于参与区域削减,从而在区域内产生守信激励的示范效应。
引入信用机制,有利于促进区域削减措施信息更加公开化
实践中,地方人民政府对区域环境质量改善负责法定职责。建设单位编制区域削减方案后要连同环评报告书一同报送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对一定区域或流域内哪些排污单位已经或准备采取关停、原料和工艺改造、末端治理等治理措施,可以形成减排量的信息掌握最全面,也最权威。而拟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只能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获得采取区域削减措施的排污单位的信息。
由于缺乏制度引导,削减措施的供需信息公开性不足,信息不对称,且获取途径单一。引入信用机制,有利于促进区域削减措施信息更加公开化。而信用机制下,出让减排量的排污单位有望通过信用承诺的方式,在公共信息平台上主动公开已经采取或拟采取的环境治理措施,吸引建设单位与之洽谈区域削减方案。同时,建设单位也希望选择有信用的减排单位共同落实区域削减。此外,排污单位积极参与区域削减可以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评价内容,积累在可持续发展评价、绿色金融体系的环境信用。地方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则可以用更多精力进行环评和排污许可的事后监管。
引入信用机制,有利于降低区域削减中的不确定性
除必须关停、改造或淘汰外,其他纳入排污许可管理且达标排放的排污单位是否实施区域削减存在不确定性,区域削减涉及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也只是扮演削减措施信息的提供者和协调人的角色,因而,地方人民政府是否承诺落实区域削减同样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而上述不确定性对拟建项目能否顺利获得环评批复存在巨大影响。
实践中,常常发生由于采取区域削减措施的单位态度反复、犹疑,而拟建项目建设单位经反复沟通无果,导致环评报告书迟迟无法获得批复的情况,其结果显然阻碍了当地的经济发展。
信用机制下,鉴于激励机制带来的诸多利好,将引导和鼓励现役源的排污单位积极参与并落实区域削减承诺,减少不必要的沟通成本,可以极大降低在对接区域削减措施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在信息公开的信用平台下,地方政府对区域削减的监督落实工作也更加透明和高效,从而优化当地的营商环境。
作者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西城经济科学大学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