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将施行,要做好与现行监管制度的衔接
作者: 来源:中国环保协会 发布时间:2022-12-12 11:50:19 浏览()次

为了加强对环境监管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强化精准治污,生态环境部近日发布《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确定的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包括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以及环境风险重点管控单位。同一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同时属于不同类别的环境监管重点单位。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两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确定、管理和发布。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监管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

《办法》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新制度有新的要求,且执行时间已不足1个月。笔者认为,做好与现行监管制度的无缝衔接,是尤为迫切和至关重要的。

首先,做好与排污许可制度的衔接。一方面,《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规定的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列为重点排污单位。另一方面,《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以“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为条件的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办法》的规定不再符合重点排污单位筛选条件的,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其次,做好与环境质量和排污状况的衔接。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环境质量改善规划、污染物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以及环境风险管控要求等实际情况,将确有必要实施重点监管的企业事业单位纳入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

第三,做好与信息平台的衔接。列入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在名录存续期间出现不符合《办法》规定的筛选条件的,应当在下一年度予以调整,并且需要在每年的一季度前向社会公布。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提出本年度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初步名录,上传至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信息平台;省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于每年2月底前,通过名录信息平台,提出对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初步名录的调整建议,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整后,当于3月底前确定本年度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四,做好与自我管理的衔接。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主动落实《办法》。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和行业技术规范等,准备好排污许可证的变更或重新申请的全套资料,按时完成申报。根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和行业技术指南,做好自行监测方案的调整。涉及《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污染物的排污单位,产生危险废物100吨以上、具有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施、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生活垃圾填埋场(含已封场的)或者生活垃圾焚烧厂的运营维护单位,应主动做好环境风险管控并按规定修订环境风险应急预案。

作者单位:北京中环智云生态环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