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案并查并结!深圳探索生态环境损害以“买碳”赔偿
作者: 来源:中国环保协会 发布时间:2022-09-19 18:34:43 浏览()次
  • 2022年9月15日,在深圳市环境科学研究院、深圳排放权交易所、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共同见证下,广东省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罗湖管理局(以下简称“罗湖管理局”)与深圳某公司代表现场签署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约定该公司在签约后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存入在深圳排放权交易所开设的账户并完成资金冻结,资金将全额用于购买碳普惠产品,支持全民减排、低碳出行。

    签约仪式2.jpg

    签约仪式现场

    这是深圳首次探索通过购买碳普惠核证减排量开展替代性修复。该案件也是广东省首例高密度建成区探索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大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案件,是全市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过程中同步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双案并查”“双案并结”的案件。

    该案为何可以同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今年5月,罗湖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工作人员在对罗湖区某工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物进行检测时,发现该工地内一台旋挖钻机排放的尾气排气烟度不合格。

    现场检查照片.jpg

    执法检查现场

    据了解,非道路移动机械一般以柴油为燃料,功率大、燃油量大、污染物排放量大,是高密度建成区主要大气污染源之一,其排放的污染物是形成灰霾主要因子之一和重要的致病因子。

    执法人员随即对该环境违法行为立案。在立案调查过程中,因该台机械向大气中排放柴油颗粒物,造成大气环境损害,需要启动生态环境损害索赔程序。

    而这次,罗湖管理局则采用了“同时调查、同时启动、同时追责”的“三同时”模式,实行行政处罚案件与生态损害赔偿案件同步开展,最终综合认定本案造成的环境损害价值总计24502.5元,同时处以行政处罚罚款。

    据悉,以往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一般始于行政处罚案件作出处罚决定之后,为何这次可以同时进行?罗湖管理局副局长陈洪介绍说:“损害赔偿调查环节和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环节难免有重合之处,不仅增加企业负担,也浪费了行政资源。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发现损害赔偿线索,同时调查、同时启动、同时追责能够简化损害赔偿程序、提高磋商成功率,以最有效率的方式达到生态环境的替代性修复。”

    企业所造成的环境损害应该如何赔偿?

    随着《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深圳市碳普惠管理办法》的正式实施,碳普惠核证减排量交易的政策支持逐渐得到了强化。罗湖管理局也借此机会构建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替代修复与碳普惠衔接新机制。

    侵权人通过购买碳普惠核证减排量予以注销的修复方式,将损害赔偿费用用于支持社会公众广泛参与节能减排活动,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这既丰富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履行方式,也充分考虑了侵权人履行清除污染和修复生态环境的经济性、合理性及可行性,既从法律上惩治震慑了环境违法行为,又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那么,该项措施在实施过程中如何确保执行到位?据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法规处四级调研员王洪涛介绍,企业需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在深圳排放权交易所完成开设专门账户,开设专门账户的资料按深圳排放权交易所要求提供。在指定的碳普汇项目上线后5日内企业应主动完成核证减排量注销。企业应在核证减排量注销后2日内向赔偿权利人提交修复后验收申请,赔偿权利人在收到验收材料后,应与深圳排放权交易所确认侵权人是否全面履行损害赔偿义务。

    为顺利履行义务,侵权人应接受来自赔偿权利人及社会公众的监督。如侵权人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注销,赔偿权利人将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行政处罚+碳普惠替代性修复”的创新探索有何意义?

    罗湖区正借助深圳市碳普惠管理机制的撬动效应,积极探索替代修复与碳普惠的正向互动,通过购买碳普惠核证减排量开展替代性修复,其在不断拓宽“绿水青山”向“金山银山”的转化通道。

    碳普惠作为鼓励公众自愿践行低碳的激励机制,对资源占用少或为低碳社会创建做出贡献的公众和企业予以鼓励,利用市场配置作用达到公众积极参与节能减排的目的。“购买碳普惠核证减排量作为一种替代性修复的尝试,在同类案件中具有一定积极意义。”陈洪说道。

    而对于施工单位来说,人大代表刘德全则认为将损害赔偿费用用于购买碳普惠产品,支持公众减排低碳出行,是一件非常有意义的事情。现场的企业代表也表示此次的签约是一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普法课,今后要加强环保法律意识和责任担当。

    本次案件创新通过碳普惠核证减排量交易实现自然损害的替代性修复,对“双碳”目标的实现也有着重要意义。一是以碳普惠核证减排量交易的方式,使公众采用低碳公共出行所产生的减排量产生了实际的减排价值,可以有效激励并引导更多的社会公众积极参与低碳出行。二是推动涉案企业了解并践行“双碳”目标要求,让企业损害自然的赔偿用于减排项目的价值回馈,为后续同类案件提供了经验借鉴和路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