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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至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环境保护法实施情况开展了执法检查。这是十三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连续五年开展生态环保法律和相关决定的执法检查。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把美丽中国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宏伟目标,我国生态环境发生了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五年来,十三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把依法保护生态环境作为立法、监督工作的重中之重,始终抓在手上,开展了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保护法等10部生态环保法律和相关决定的执法检查,为依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作出了人大贡献。
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环境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报告指出,我国环境质量得到显著改善,生态系统得到持续修复,绿色发展成效不断显现,绿水青山的“生态颜值”和人民生活的“幸福指数”同步提升。
环境质量得到显著改善
“污染防治攻坚战阶段性目标如期完成,生态环境更加优美。”报告显示,与2015年相比,2021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下降34.8%、降至30微克/立方米,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提高6.3个百分点、达到87.5%。全国地表水优良水质断面比例提高18.9个百分点、达到84.9%,劣V类水体比例下降至1.2%。
生态环境保护理念和实践融入经济社会发展的各方面全过程。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累计淘汰钢铁产能近3亿吨,2021年煤炭消费占比下降到56%,清洁能源消费占比提高到25.5%,绿色日益成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鲜明底色。
我国生态系统得到持续修复。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累计完成造林9.6亿亩,占全球人工造林的四分之一。森林覆盖率和森林蓄积量连续保持“双增长”,水土流失面积和强度“双下降”,荒漠化、沙化土地面积“双缩减”,生态安全屏障越来越稳固。
构建生态环保法律体系
环境保护工作离不开健全的法治建设。报告指出,我国生态环保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
2014年全面修改的环境保护法被称为“史上最严格”的环境保护法。2018年,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生态文明写入宪法。
报告显示,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或修改土壤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生物安全法、长江保护法、湿地保护法、黑土地保护法等生态环保法律17件次,作出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正在审议黄河保护法等3部法律草案。两次修正刑法,降低环境与资源保护犯罪入罪门槛,将环评、监测弄虚作假纳入刑事制裁范围,强力震慑了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目前,我国现行有效的生态环保类法律有30余部、行政法规100多件、地方性法规1000余件,初步构建起以环境保护法为统领,涵盖水、气、声、渣等各类污染要素和山水林田湖草沙等各类自然生态系统,务实管用、严格严密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依法严惩环境违法行为
法律的权威在于实施,为让法律“长出牙齿”,相关部门依法严惩重处环境违法行为,恶意环境违法势头得到明显遏制。
报告显示,2015年至2021年,全国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累计下达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106.34万份,罚没款数额总计695.5亿元。生态环境部等7个部门连续5年开展“绿盾”专项行动,加强对自然保护地监督管理。
政法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严打重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公安部加强专业警种建设,连续开展“昆仑”等系列专项行动。2015年至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对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案件提起公诉17.5万件28.4万人,立案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近30万件;全国法院共审理一审环境资源案件97.7万余件,截至2021年底全国法院共设立2426个环境资源审判组织。
各地还积极推动建立联席会议、重大案件会商督办、执法联动、信息共享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保持打击环境违法犯罪高压态势。
完善地方法规标准体系
在环境保护法实施取得积极成效的同时,报告也指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结构性、根源性、趋势性压力尚未根本缓解,生态环境稳中向好的基础还不稳固,法律实施不到位的问题依然存在。当前在环境保护领域仍然存在法定责任有待进一步落实、部分法律制度措施执行不够到位、生态环保执法监管有待强化、生态环保法治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等问题。
对此,报告提出了相应建议,要健全完善生态环保法律体系,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要适时修改环境保护法,增加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绿色低碳发展等相关内容。同时,健全环保管理体制,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等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成果转化为法律制度。
执法检查中发现部分地方法规与上位法衔接不够,不少地方环境保护条例及水、土壤、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条例尚未制定或没有及时修改。对此,报告提出,各地要完善地方法规标准体系,结合实际抓紧制修订生态环保领域地方性法规。鼓励和支持地方开展区域性流域性生态环保立法,注重通过“小快灵”立法增强地方性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