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播下革命火种的小小红船,到领航复兴伟业的巍巍巨轮,在百年奋斗历程中,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辉煌成就,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新故相推,日生不滞。从新中国成立的改天换地,到改革开放的翻天覆地,再到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面深化改革,以新理念指导新实践,以新战略谋求新发展,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再上新台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展现出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
改革是发展动力之源。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历史新时期。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开启了全面深化改革、系统整体设计推进改革的新时代,开创了我国改革开放的全新局面。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全面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提高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改革创新激发了生态文明建设的动力,生态环境治理力度不断加大,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建设新格局加快形成。
管理体制改革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巨大推力
回顾历史,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作为一种执政理念和实践形态,贯穿于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过程中,贯穿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美丽中国梦的宏伟愿景中。
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把保护环境确立为基本国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出台了预防为主、“谁污染谁治理”和强化环境管理三大环境政策,制定了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排污收费、“三同时”、环境影响评价等“八项制度”,建立了我国环境管理政策体系,逐步建立起国家、地方环境保护机构,为生态环境保护事业奠定了坚实基础。
进入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生态文明建设列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把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对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作出部署,着力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生态文明体制。
——完善顶层设计,加固“四梁八柱”。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紧紧围绕建设美丽中国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2015年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从总体目标、基本理念、主要原则、重点任务、制度保障等方面对生态文明建设进行全面系统部署安排。目前,主体框架基本确立,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逐步深入人心,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基本形成。
——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提高环境治理效能。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提出要以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为统领,以强化政府主导作用为关键,以深化企业主体作用为根本,以更好动员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为支撑,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企业自治良性互动,完善体制机制,强化源头治理,形成工作合力,为推动生态环境根本好转、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机构改革实现“五个打通”。2018年4月,新组建的生态环境部正式挂牌。新机构赋予新职能,新组建的生态环境部打通了“地上地下”“岸上水里”“陆地海洋”“城市农村”“一氧化碳和二氧化碳”,理顺了生态环境保护的体制机制,成为推进生态环境领域、生态文明建设领域,治理体系现代化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场深刻变革。
——“垂管”改革着力破解地方保护主义。2016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部署启动环保垂改工作。省以下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进一步消除环境管理体制“以块为主”的运行弊端。目前,省以下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任务基本完成,组织体系调整到位并按新体制运行。
从2020年起,各地陆续成立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由单一的环境执法向综合执法转变。目前,31个省级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印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执法职责整合基本到位。
以最严格的制度压实责任传递压力
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在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上,就是要不能越雷池一步,否则就应该受到惩罚。”
加强法治是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举措。我国生态文明建设重点领域立法步伐不断加快,构建了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的生态环境保护体系。
——修订法律,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
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是影响生态环境法律实施的一大痼疾。2015年1月1日,被称为“带牙齿的”史上最严环保法正式实施,“按日计罚”“查封扣押”“公益诉讼”等新法律手段,成为打击环境违法者的利器。2021年1月-3月,全国共下达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2.09万份,罚没款数额总计15.76亿元。
2017年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针对企业利用渗井、渗坑等手段偷排污水的恶劣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提高了罚款上限,最高可达100万元;企业违法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予以停产关闭。
——加大对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今年3月1日起实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污染环境罪的法定最高刑期可达15年,并以犯罪情节作为从重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将环境影响评价造假、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的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加大对环保领域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破坏自然保护地生态犯罪的规定。
——加大对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力度。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制定和及时修订环境犯罪司法解释,完善环境侵权案件审理规范,确立环境行政、民事公益诉讼规则,推动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建设,探索预防性、恢复性、惩罚性环境司法责任体系,指导地方法院依法审查和强制执行生态环境部门的行政行为,健全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协同机制等实实在在的具体行动,为生态环境法律的严格实施提供了重要支撑。
——制定专门性法律,填补立法空白。
土壤是大气、水、固体等废弃物的最终受体,一旦污染,修复治理的难度大、周期长、成本高。2019年实施的《土壤污染防治法》为改善提高我国城乡环境质量提供了有力的保障。至此,我国土壤污染防治有法可依,“净土保卫战”正式纳入法治轨道。同时,这也标志着我国以环境保护法为统领的各环境要素污染防治法律体系已正式建成。
今年3月起实施的《长江保护法》成为我国第一部全流域生态保护的专门法,在法治轨道上推进长江保护重点工作,从根本上夯实了长江大保护的制度保障。
——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实行严肃追责、终身追责。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对那些损害生态环境的领导干部,要真追责、敢追责、严追责,做到终身追责。
抓住“关键环节”“关键人”是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举措。自2015年起,《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试行)》等法规的实施,对党政领导干部在生态环保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如何惩戒做出了明确规定,“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越压越实。
2015年7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要求全面落实党委、政府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主体责任。当年12月,中央环境保护督察从河北开始了试点。6年来,督察制度不断完善,督察工作成效显著。
2018年3月,甘肃省通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移交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问责情况,涉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问责100人;2019年,西安市共查处秦岭生态环境领域违纪违规案件56起,追究问责68人。
企业既是经济效益的创造者,又是主要污染物的排放者。近年来,我国综合运用行政、刑事、民事以及失信联合惩戒、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等手段,给违法企业戴上“紧箍咒”。
——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法治化建设进一步加强。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是重要的企业环境管理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基础性内容。今年5月,生态环境部印发《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落实企业强制性披露环境信息的法定义务,建立部门联动、运作有效的管理机制,强化行政监管和社会监督,加强法治化建设,形成企业自律、管理有效、监督严格、支撑有力的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初步构建。新修订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2020年,全国共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2700余件,涉及赔偿金额超过53亿元,“环境有价,损害担责”被确定为制度规定、内化为社会共识。
创新经济政策,激活绿色发展的内生动力
就在前不久,福建省三明市将乐县高唐镇常口村和三明市沙县区夏茂镇俞邦村举行了三明林业碳票首发仪式,发放首批林业碳票5张,共计碳汇29715吨。常口村村支书张林顺领到的碳票涉及全村3197亩生态公益林。
“我们村一棵树没砍,靠卖碳票就挣了14万多元。”张林顺高兴地说。
从砍树为生到护林增收,常口村的发展是一扇窗,照见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引领下中国发生的巨大变化。
从绿色采购到绿色税收再到绿色金融,一次次探索、一次次实践、一次次创新,都是新发展理念不断落地生根的最生动注解。
——绿色采购发挥导向作用。从2018年“绿色采购联盟”成立至今,我国陆续出台多项绿色采购政策措施,有效发挥了政府采购的导向作用,激励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研发、推广和使用。据生态环境部最新消息,截至目前,262个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政府绿色采购比例已经超过80%。
——绿色税制激发内生动力。我国初步建立起资源税、环境保护税、企业所得税等“多税共治”的绿色税收体系。各级税务部门与财政、生态环境等部门加强协作,用税收杠杆激发企业环保内生动力。
——绿色金融支持重大战略。从2016年我国《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出台,成为全球首个由政府推动并发布政策明确支持绿色金融体系建设的国家至今,我国的绿色金融正呈现出全面提速的良好态势。截至2020年末,我国绿色贷款余额近12万亿元,存量规模世界第一;绿色债券存量8132亿元,居世界第二。
——生态补偿机制逐步完善。目前,补偿领域已经基本实现禁止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要区域与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海洋、水流、耕地等重点领域全覆盖。补偿范围不断扩大,从单领域补偿延伸至综合补偿,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覆盖范围由2010年的451个拓展到2019年的818个。流域生态补偿从省内补偿扩展到跨省补偿。2012年新安江启动跨省流域生态补偿试点,随后扩展到九洲江、东江、引滦入津、酉水河、赤水河等;2019年,长江经济带酉水、滁河、渌水流域先后建立跨省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机制;2020年,黄河流域生态补偿机制探索建立。
——我国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逐步建立。我国存在着自然资源资产底数不清、所有者不到位、权责不明晰、权益不落实、监管保护制度不健全等问题。2019年为解决产权纠纷多发、资源保护乏力、开发利用粗放、生态退化严重等问题,《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印发,为加快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进一步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重要的基础性制度。
——进一步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推进“两山”转化。今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从生态产品调查和监测、生态产品价值评价、生态产品经营开发、生态产品保护补偿等多方面对生态产品价值的转化过程进行了全面指导。为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各地积极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作为首个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市,浙江省丽水市提供了具有示范效应的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丽水市生态系统生产总值(GEP)和生态资产核算研究报告》显示,2017年丽水市GEP为4672.89亿元,为同期GDP的三倍多。从2006年到2017年的12年间,丽水GEP增加了2578.58亿元,增幅为86.7%,物质产品价值、调节服务价值和文化服务价值分别增长55.60%、14.33%和1246.37%。
——碳排放强度控制制度逐步建立。为推进全国碳市场建设,国家有关部门制定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全国碳排放权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方案》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等政策文件。2020年年底,生态环境部以部门规章形式出台《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了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市场参与主体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以及全国碳市场运行的关键环节和工作要求。我国7个试点碳市场从2013年陆续启动运行以来,逐步发展壮大。初步统计,目前共有2837家重点排放单位、1082家非履约机构和11169个自然人参与试点碳市场。截至2020年8月末,7个试点碳市场配额累计成交量为4.06亿吨,累计成交额约为92.8亿元。
一项项绿色政策的落地,为推进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协调发展注入了新动力,为绿色发展提供了新动能。
没有比人更高的山,没有比脚更长的路。
“十四五”期间,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进入了关键时期,面临的任务更加艰巨、目标更加高远,在建设美丽中国的过程中,必然会遇到许多困难和阻力,还需要打许多硬仗、啃许多硬骨头。为此,必须坚定不移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走向深入。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必须不畏艰难、开拓进取,不断弘扬斗争精神、增强斗争本领,推动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
过往,我们披荆斩棘,走过了万水千山。明天,我们也将勇往直前,创造更加灿烂的辉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