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改革从全面建立向全面见效转变
作者: 来源:中国环保协会 发布时间:2021-05-12 12:07:32 浏览()次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迄今已走过五个年头,作为最早的试点省份之一,贵州在改革中积累了不少经验,也遇到了不少问题。比如,案件线索发现难、磋商达成一致难、磋商诉讼推进难、环境修复实施难等等。在民法典颁布实施后,这项改革工作进入常态化推进阶段,如何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落实?

  近日,由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牵头,联合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林业局以及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共同印发实施《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

  在解读《规程》的新闻发布会上,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党委副书记、副厅长孟宇光表示,《规程》的实施将推动贵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从全面建立向全面见效转变,引领贵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全面落实民法典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规定。

  明确案件调查的启动条件和程序

  根据《规程》,开展案件调查必须要调查生态环境损害行为人的基本情况,包括登记信息、经营状况,环境保护措施以及环境违法情况等;损害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事实的关联关系,包括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经过等;损害行为造成的影响范围和损害程度估算。

  针对调查时限,《规程》明确自启动调查程序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必要时经承办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可以延长三十日。明确在案件调查之后,生态环境损害行为人存在有生态环境损害的事实,损害行为与事实有关联关系,生态环境损害行为人的主体明确,则必须启动生态环境损害索赔程序。反之,则根据案件调查情况,可以终止案件调查。

  此外,《规程》还细化了案件调查范围。明确要结合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国家长江经济带警示片反馈问题以及贵州开展的各项执法专项行动全面排查案件。

  同时明确,除对国家方案规定的案件调查范围开展调查外,对全省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梳理排查,细化案件调查范围以破解案件线索发现难、案件调查不全面的缺陷。

  明确磋商与诉讼的启动条件、内容和程序

  一是进一步明确磋商的启动条件。

  只要满足损害调查,赔偿义务人同意磋商提议,完善损害认定,编制修复方案等条件,赔偿权利人可以主动启动磋商程序。

  此外,在开展案件调查中,赔偿义务人主动表示对赔偿相关事项进行磋商的,还可以先行启动磋商程序,并邀请同级检察机关参加,以确保磋商规范合理。《规程》还构建了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对生态环境损害事实、调查结论和损害鉴定等无争议的,可以简化组织磋商的程序。

  这里要进一步强调的是,《规程》倡导主动磋商、先行磋商和简化程序磋商等三种磋商形式,目的是为了解决以往磋商方式单一、办案效率低下等问题。

  此外,《规程》还设置了两种程序。对生态损害较小、责任认定无争议且损害量化赔偿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案件,采取简易程序进行评估认定。对损害量化赔偿金额超过50万元的,按照鉴定评估、磋商、诉讼、开展生态修复的一般程序,依次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索赔工作。这一规定有望解决磋商诉讼推进难、案件办理周期长等问题,提高案件办理效率。

  二是进一步明确磋商的内容。

  《规程》明确,在磋商时,必须对生态环境损害事实、相关证据及法律依据,对鉴定意见、鉴定评估报告、专家意见、修复方案,对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方式及期限,对生态环境修复工程启动时间、监督方式、结束期限,对生态环境修复及修复效果评估等五方面进行磋商,对这些内容无异议的则签订赔偿协议,共同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有异议的,再组织磋商,但磋商原则上不超过三次。

  三是进一步明确了赔偿权利人提起诉讼的条件。针对不具备磋商条件的,磋商未达成一致的,签署赔偿协议后违约的,必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追究赔偿义务人的法律责任。

  明确开展修复的条件、方式和程序

  有效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核心。为解决生态环境修复难、效率低的问题,《规程》明确,经赔偿协议和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定、判决等生效文书确定的修复义务作为开展生态修复的前提条件。明确进行修复需要编制修复方案、组织专家论证、论证通过后报备、开展修复、修复效果评估等五个部分。

  《规程》还明确了无法直接修复的,赔偿权利人可以根据磋商或判决的内容,要求赔偿义务人自行开展生态修复,或结合本区域生态环境损害情况督促开展替代修复。

  相关负责人介绍,《规程》倡导损害行为发生后,行为人积极主动开展自行修复;督促生态环境损失确定后,赔偿义务人自觉履行赔偿义务或开展生态修复工作。对于损害发生后,既不开展自行修复,又不缴纳赔偿金或履行修复义务的,除了启动索赔程序追偿外,还可以将其纳入生态环境信用黑名单惩戒范围。

  相关负责人表示,《规程》在构建以自行修复为主、替代修复为辅的修复机制基础之上,今后将着重探索构建直接修复与间接修复、人工修复与自然修复、化学修复与物理修复、原位修复与异位修复、主动修复与赔偿损失、强制履行与代履行相结合的修复制度,以确保最大限度地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形成强大威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