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某海水养殖场循环水设备。中国环境报记者李贤义摄
墨绿色的对虾养殖尾水绵延800多米,在与大海的交汇后可以看到明显的分界线,海岸沙滩受到污染。
近日媒体报道,在广东省吴川市一段长20多公里的海岸线上,虾塘密布,有污水沟、排污口、排污水管近百条,养殖尾水直排大海。
据了解,媒体曝光后,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厅长鲁修禄专门到现场召开近岸海域污染防治调研现场会,就海水养殖废水排放造成污染问题,特别是吴川金海岸海水养殖污染整治问题作了部署。同时生态环境部华南督察局督察二处也第一时间赴现场调查。
养殖废水排放是否有标准可依?
“原农业部曾出台过《SC/T 9103-2007 海水养殖水排放要求》的水产行业标准,但不是强制性国标。”当记者咨询生态环境部华南督察局的一名工作人员时,对方答复道,当前部分沿海省份发布了各自的地方标准,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台过《DB33/453-2006水产养殖废水排放要求 》,海南省出台过《DB46/T475-2019水产养殖尾水排放要求》等。
“养殖废水在我们这里属海洋渔业局管理,排放标准方面没有强制性要求。尾水处理是物理法(主要是沉淀)处理后,排放到湿地后入海。此外,我们这里大多是在海上网箱养殖,因此污水排放不是很明显。”浙江省舟山市生态环境局的一名执法人员向记者介绍说。
记者在农业农村部官方网站看到,《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实施2020年水产绿色健康养殖‘五大行动’的通知》指出,自今年起实施“生态健康养殖模式推广、养殖尾水治理模式推广、水产养殖用药减量、配合饲料替代幼杂鱼、水产种业质量提升”等五大行动方案。其中在“养殖尾水治理模式推广行动方案”中,列举了5项典型尾水处理技术模式加以推广,但并未明确尾水排放的相关标准规范。
在防控海洋污染方面,存在哪些薄弱环节?
现行《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珊瑚礁、红树林等海洋生态系统及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破坏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
“此规定保护对象过窄,处罚额度太低,补救措施不明确,应该扩大责任追究范围、提高处罚额度并根据违法情节分段处罚、规定生态恢复补救措施、规定代偿责任。”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黄中显认为,海洋环境问题根子在陆地,需要加强陆海统筹。所有的海陆相连的海洋自然保护地都应当划出陆地上一定范围的缓冲保护地带,并设定具体的限制性行为,譬如分散性的海水养殖行为。
多年关注广西北部湾海洋生态环境的广西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熊超对此也深有感触。
他认为,对于污染海洋环境的行为,在当前情况下,各地可以依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地方标准,并适当提高赔偿限额。同时对于海洋生态环境污染案件要建立一套完整的惩罚机制,让类似污染海洋的“肇事者”受到相应刑事处罚。
同时他提出,要进一步明确各执法部门的职责。
熊超以当前一些地方的海洋执法为例介绍说,执法体系不顺,部门职责不明,效率低下等问题依然存在,甚至出现执法空白地带和相互推诿的现象。
他认为,可以参考美国对于海洋环境的管理制度。2010年,美国颁布《海洋、海岸带和五大湖国家管理政策》,从而形成了当前以海洋管理统筹协调机构、海洋综合管理 部门、涉海行业管理部门、海上统一执法部门为主体构成的美国联邦政府海洋管理体制,对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这一领域,则主要由海上统一执法部门(海岸警卫队)来负责。
据介绍,目前,广西北部湾沿岸三个城市中,北海市在这方面做出一定的探索:将渔业部门执法队伍并入到了中国海监北海支队进行海洋环境污染执法,由当地生态环境局组建了综合执法局进行陆源环境污染执法,这一举措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各部门在执法时职责不清的情况。
《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成为解决这些问题的契机
“要将《海洋环境保护法》与《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衔接。此次《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我认为重点要放在流域和海域联动治理、污染防治和保护修复统筹监管、污染事故和生态灾害防范应急联合处置制度等领域,筑牢依法治海的法律基础。”熊超认为。
同时他建议,要梳理现行的近岸海域海洋环境保护与资源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划体系。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完善可操作性强的法律法规体系、管理实施细则和具体的技术标准、操作指南等。让执法部门在进行海洋生态环境执法过程中做到有法可依。
“此次《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能够从顶层设计入手,成为解决这些问题的契机。”黄中显建议,以整体性保护理念,注重海洋环境的整体性、动态性和关联性,将“统筹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在此次修订上进行充分的法律表达,将海洋生态修复和恢复,作为海洋保护法律义务和责任的重要内容。
目前,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海洋生态环境处负责人透露,相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海水养殖的尾水排放标准,接下来广东省将根据实际需要,研究制定有关规范和措施,会同农业部门共同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