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社会公共利益受损,检察机关可作起诉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亦可以支持起诉人的身份参与到已提起的诉讼中。
针对袁某某等人私设暗管偷排电镀废水、污染东江的违法行为,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支持东莞市环境科学学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案,获得了胜诉。此案近日被中国政法大学检察公益诉讼研究基地与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共同评选为2019年度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一场谋划已久的合作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社会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消息发布后,原东莞市环保局和检察院就我们沟通,希望我们参与到环境公益诉讼中来,让东莞市在这一块工作上有所突破。” 广东省东莞市环境科学学会秘书长黄奂彦说。
从这一年开始,东莞环境科学学会一直关注相关的环境违法犯罪案件。2017年,东莞环境科学学会得到消息,袁某某等3人涉嫌污染环境犯罪被诉。
2016年6月-2017年1月期间,袁某某等3人通过私设暗管,将约700吨电镀废水直接排放到市政下水道,电镀废水流入中心涌,并最终流向东江、中堂水道。经检测,倾倒点电镀废水各类重金属超出《电镀水污染排放标准》(DB44/1597-2015)排放限值700倍-8000多倍,偷排的废水被认定为有毒物质。该行为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起案件在2017年5月作为刑事案件已经判决。
“各被告人判处的罚金最高才3万元,起不到警示作用。” 黄奂彦说。
“袁某某污染环境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司法责任。” 东莞市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丁春波说。
东莞市人民检察院召集了东莞环境科学学会进行了现场考察和案情分析。双方都觉得,这起案件十分适合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进行起诉。
2017年8月,东莞市人民检察院向社会发布公告,督促有关组织就此案进行民事公益诉讼。东莞环境科学学会决定作为原告,书面回复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明确对这起案件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东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东莞市环境科学学会符合资格,采用支持起诉的方式支持学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东莞市第一起由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一次全面支持的诉讼
东莞市人民检察院全方位支持起诉。
在案件证据搜集方面,为确定赔偿金额,调取了刑事案件的卷宗。首先,东莞市人民检察院通过查阅卷宗并审问了被告,完成了刑事证据到民事证据的转换。其次,检察机关到现场勘察情况,并且调取了该区域的水文流向图。
在鉴定方面,为精准地提出诉求,检察机关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环境损害鉴定,认定环境修复的费用是875万元。
“我们在搜集证据方面遇到了一些难题,需要不少的鉴定费用,当时没有专项基金支持。” 黄奂彦说。目前,环境公益诉讼面临着的一大困境就是“鉴定贵”,很多公益诉讼案件就因为鉴定费用交不起而不得不搁浅。为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最终东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先垫付这部分评估费用。
在案件办理过程当中,检察机关提供法律咨询,保障起诉的效果。通过加强与法院的沟通,明确诉讼流程,指导社会组织全面提交材料,确保诉讼顺利进行。同时,为避免被告转移财产使将来的判决成为一纸空文,检察院依法协助原告完成了诉前保全。
2018年7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案件。2019年1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一审。庭审现场,东莞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支持起诉人,发表支持起诉意见,协助原告方进行举证。对被告破坏生态环境、损伤社会公共利益的后果,以及二者的因果关系进行了全面客观的论述,并强调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充分地履行了检察公益诉讼的职责。
2019年7月23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3名被告共同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875万元、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用22万元及其他各项费用合共计927万余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3名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0年2月2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案件已经进入执行阶段。
公益诉讼检察制度全面实施三年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聚焦生态环境和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损害突出问题,集中力量办理一批有影响的“硬骨头”案件,用足用好磋商、提出诉前检察建议、提起诉讼、支持起诉等手段,推动解决人民群众关注关切的公益损害问题,健全完善相关行业、领域治理体系,推动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稳步提升。
“对于东莞环境科学学会这种初次参与民事公益诉讼的组织来说,检察机关帮助很大,没有他们的支持,这起案件是没有办法起诉的。” 黄奂彦说,本案得到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和检察院的大力支持,鼓舞了以保护公共利益为宗旨的社会组织。他希望,各级部门能够大力支持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降低社会组织开展公益诉讼的证据搜集难度。
名词解释
何为支持起诉?
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单位或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参与诉讼的活动。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弱势群体的民事权利遭受侵害,有诉权的当事人因诉讼能力欠缺等原因未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可支持受侵害的单位、集体或个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017年6月27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
发挥社会组织在支持公益诉讼中的作用
本案是检察机关支持公益诉讼的一个新样板展示。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支持起诉的原则和制度,检察机关对此的落实负有重大责任。支持公益诉讼具有支持对象特定化、支持身份多重化、支持范围无限化的特征。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支持公益诉讼中的作用,使公益保护组织蓬勃发展。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秦天宝:
探索系统化全过程支持诉讼模式
检察机关支持公益诉讼制度在平衡多元起诉主体之间的内在关系、实践环境多元共治的理念、提升公益组织参与环境救济的能力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检察机关探索出了一种“线索发现—督促起诉—协助起诉—派员出庭”系统化、全过程的支持民事公益诉讼模式。下一步可以考虑以社会组织良性发展为目的对支持起诉制度进行体系化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