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由云南省法学会主办、以“云南生态文明建设与法治保障” 为主题的首届“滇峰法治论坛”在昆明成功举行。来自全国人大、中国法学会、中国人民大学,云南、陕西、广东、四川、贵州、广西等省(市、区)法学会及法律界专家学者共150余人参加研讨会议,云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省法学会会长张太原出席会议并致辞。
自然资源保护立法与生态文明建设有何关系,环境资源地方立法要处理好哪些关系……研讨会上,专家学者的发言引起普遍关注。
生态文明建设急需构建法治新体系
“自然资源在整个生态系统中处于至关重要的地位,是人类生存发展之基础。”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工程院院士张守攻指出,当前,我国资源环境承载力已达上限,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面临的形势严峻,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面临新挑战。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急需构建自然资源法制新体系。要坚持可持续发展,推进立法生态化,维护人与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关系。应当制定自然资源的基本法,在上层法律协调各资源环境法律间的矛盾,加强资源环境权益保护。
迄今,自然资源尚无统一的分类方案,目前流行的以可再生为依据的分类方案,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有遗漏和交叉现象;法理和管理分类采用列举方法,往往难以穷尽;侧重社会经济属性,环境要素体系不足等。
张守攻认为,从我国自然资源保护立法现状看,自然资源保护法律体系日臻完善,法律体系基本形成,管理制度体系基本建成,立法指导思想发生了深刻变化,基本法律构建了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同时,现行法律依然存在立法空白、法律制度设计有重大缺陷、受其他领域立法的冲击很大、法律制度的同质化严重、现行法律普遍缺乏威慑力等主要问题。
“目前,期待的资源与环境保护立法主要有自然保护区法、国家公园法、湿地保护法、外来物种管理立法等。对自然保护区立法,建议制定统一的自然保护区法,理顺各类保护区体制(优先保护、严格管理和可持续利用)。”张守攻说。
在展望我国自然资源保护立法时,张守功从确定资源可持续利用原则、重视整体性和系统性、重视自然资源经营规划等方面,分析立法的科学基础。从资源可持续利用原则纳入各基本法中,明确规定自然资源物权纳入民法体系,制定自然资源基本法、革新治理制度等方面,提出了立法生态化的建议。
绿色检察为绿色崛起筑牢司法屏障
普洱市人民检察院自2015年9月被确定为全国首批公益诉讼试点单位以来,围绕普洱市委市政府实施“生态立市、绿色发展”的战略目标,明确提出了“绿色检察”的发展理念,通过打造专业团队强化推进、加强联动主动出击、创新办案互动预防、结合实践完善制度等积极举措,确保改革试点取得了明显成效。
改革试点期间,普洱市人民检察院获得了云南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七个第一”(诉前程序检察建议数量第一、第一例民事公益诉讼、第一例行政公益诉讼、第一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第一例公益诉讼案件出庭起诉、第一例民事公益诉讼调解结案、第一个设立环境资源检察处)。2015年以来,共办理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案件1945件,避免国家经济损失2.87亿元。
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李世清指出,绿色检察应包含“绿色”的职责观、“绿色”的发展观、“绿色”的司法观、“绿色”的监督观四个观念。
具体而言,“绿色检察”理念要求普洱检察人要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立足检察职能,创新体制机制和工作方式,严厉打击危害生态环境资源的刑事犯罪,强化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和提起公益诉讼,积极参与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健全绿色检察机构,培养绿色检察专业队伍,助推绿色产业发展,倡导绿色生活方式,保护好普洱的青山绿水,为普洱绿色崛起筑牢司法屏障。
李世清重点从10个方面,介绍了普洱市人民检察院围绕绿色检察在实践中做出的努力和探索。
一是主动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来探索推进绿色检察。二是创新工作机制,全面加强源头保护和源头治理。三是积极参与普洱生物多样性的司法保护。四是破除片面追求办案数量的观念。五是树立诉前程序主导优先的理念。六是树立容错纠错的理念。七是倡导“工匠精神”。八是全面深化检察建议工作。九是加强与法院、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草、市场监管等行政执法部门的沟通协调。十是建立专业绿色检察团队。
地方立法应处理好五个关系
据介绍,云南省环境资源地方法规在地方立法中一直占有重要地位。这些地方法规呈现以下特点:自然资源类比重较大;“一湖一法”形成,“一区一法”已有实践;在国家公园、生物多样性保护等领域具有独创性和先导性。当前,立法体制的变革、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等是云南环境资源地方立法面临的形势和任务。
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士龙认为,构建云南环境资源地方立法体系和地方环境资源立法体系化的重点是:构建环境资源地方立法中的“环境基本法”或“环境资源基本法”,探索构建以《云南省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促进条例》和《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为“基本法”的云南环境资源地方立法体系;变革湖泊和自然保护地地方立法模式和结构,可考虑制定《云南省高原湖泊保护条例》,“一湖一法”的立法工作可由州(市)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完成。总结全省试点经验,在变革中及时重组省保护地体系以及地方立法结构。
杨士龙提出,云南环境资源地方立法应当处理好五个方面的关系:环境保护与自然资源地方立法的关系;环境资源政策性立法、促进性立法和管制性立法的关系;人大主导环境资源立法和行政机关立法活动的关系;法律稳定与创新的关系;行政区域立法和区域协同立法的关系。
“云南环境资源地方立法应当重点关注五个领域:一是按照构建生态文明基本法和环境资源基本法的要求,制定好《云南省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促进条例》,修订好《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二是及时追踪研究修改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的地方立法,探索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地方立法体系;三是探索农业和农村面源污染防治的地方立法,及时修订《云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四是探索生态补偿地方立法;五是探索江河流域保护地方性法规。”杨士龙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