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监管执法实行查管分离 集中力量专门办案
作者: 来源:中国环保协会 发布时间:2015-07-06 16:25:47 浏览()次

 ◆本报记者刘晶

  怎样在强化环境监管执法的同时,居敬而行简,避免执法扰民,预防权力寻租?怎样在避免人情执法的同时又能实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效果?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结合工作实际,大胆创新,提出“查管分离”的监管执法模式。

  为什么要查管分离?

  据介绍,深圳市环境监察支队一线执法人员只有几十名,而需要监管的企业有400多家。区一级的执法人员更少,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时面临的在管污染源更多。

  “当前,有限的人力疲于应付常规巡查、排污申报等日常工作,查处违法案件时,人员配置有些捉襟见肘,对违法行为打击有些力不从心,监管执法的威慑力难以充分体现。”参与此项改革的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法规处的汪斌博士坦言。此外,查处违法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混同,也不可避免地增加了执法人员权力寻租的风险。

  针对上述情况,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日前决定,将办案执法与日常管理分离,抽出精干力量单设执法办案分队,不再直接对企业进行日常管理,专门查办案件。日常管理工作则集中由日常监察科来负责,侧重于服务指导。

  推进“查管分离”监管执法模式,就是要集中力量专门办案,将专业手段、监管保障、基础信息等资源要素最大限度向查案办案集中,实现高强度打击环境违法者的目的。

  “举报案件不分市级或区级污染源管辖权,先查了再说。”深圳市环境监察支队副支队长曾庆郁认为,这符合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全国环境监察工作要点》的要求。

  在案件查处到一定阶段时,属于区管污染源的,则由执法办案科将有关材料送交区环保部门,由区环保部门依法启动后督察、日常监管等。

  据了解,执法办案分队成立两个月就查办了13起环境违法案件,涉及偷排直排、未批先建、超标排污等多种类型。这些案件件件有处罚,有复查,有督办,既震慑了违法排污企业,也监督了日常监管单位。

  怎么查?怎么管?

  如何发挥“查管分离”的作用,高强度打击环境违法者,产生广泛社会影响力?

  在管的部分,深圳进一步厘清开展日常监管工作的一线监管执法人员的权力和责任边界,压缩其对企业内部管理直接干预的空间和影响,降低廉政风险。

  “之前对企业管得太细太多,既不利于企业正常经营生产,也不利于执法人员集中精力查处大案要案。”深圳市环保产业协会副秘书长刘晋勇总结说。

  在查的部分,深圳除了采用举报案件独立查处、问题溯源查处等方式外,下一步还要推行随机抽查方式,对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做到“双随机”。

  具体而言,就是每月两次对全市重点排污单位采用电脑随机摇号的方式确定被抽查对象、执法人员及监测人员。

  汪斌说:“我们的目的就是要通过中立的、强力的、持续的查办打击环境违法企业,形成常态化的高压态势,在一段时期内尽快督促排污者形成环保守法的主体责任意识,塑造行业内普遍追求环保守法达标的风气,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我们在保障公众环境监督权方面下了很多功夫。”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副主任李水生告诉记者,他们计划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民代表、媒体等参与现场执法,而且可以请这些代表进行摇号。

  据介绍,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还专门设立了环境有奖举报。据统计,今年以来,由公众举报而查实的案件有8起。

  违法行为被查有什么后果?

  “今年5月18日,我公司发生了总铜、总镍等重金属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我公司十分愧疚并就发生的违法排污行为向社会诚恳做出公开道歉。”深圳市联盛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日前在当地媒体刊登了公开道歉承诺书。

  这家企业就是由市人居环境委执法办案分队独立查办的一家区管污染源。这份公开道歉承诺书不仅对这家企业有巨大影响,更对一个区域、一个行业产生震慑。

  当然,违法排污企业不仅要公开忏悔,还将受到严厉的处罚。据了解,环保部门将对调查属实、证据确凿的违法行为,仔细对照新《环境保护法》及其配套办法,对达到涉嫌“污染环境罪”案件移送标准的,或者达到“行政拘留”案件移送标准的,严格按照规定和部门职权,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对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要按照处罚量罚细则的规定,实施顶格处理。还要通过信息公开、媒体曝光、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等方式,加大惩罚力度。

  环境管理研究专家何晋勇对于深圳此次“查管分离”的改革非常赞同。他认为,环保工作需要政府监管、企业自律、公众监督,此次改革与此要求完全契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