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是管闲事的诉讼,也是需要勇敢的诉讼。”谈起环境公益诉讼,吕忠梅首先感慨颇多。
新《环保法》实施后,关于环境公益诉讼能否落地问题,吕忠梅多次调研,并与环保公益组织座谈。从调研情况看,多数环保组织对依法获得原告资格感到高兴,但对实际提起公益诉讼持谨慎态度。
这是因为国家对民间环保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具体支持政策不明朗,缺乏有效的资金机制支持环境公益诉讼。吕忠梅认为。
“民间环保组织自身的人力、物力、财力都难以支撑资金成本较高、专业素质要求高、调动资源能力强的公益诉讼。”吕忠梅说,我国的环保组织成立都相对较晚,自身能力还比较弱,而环境公益诉讼在前期要经历漫长的调查取证阶段。
“调查取证时间比较长也是目前只有数起公益诉讼的一个原因,很多环保组织可能还在取证阶段。”吕忠梅说,另一个原因是环境公益诉讼专业性强,“调查取证既需要环保知识,更需要法律知识,环保组织在这方面人才也相对较少。”
设立专项资金是解决环境公益诉讼资金困难的一种有效方式。吕忠梅介绍,目前已有环保组织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环境公益诉讼活动,但经费有限,难以承担支持环境公益诉讼的重任。她建议政府和民间成立更多的基金,并鼓励社会组织通过多种渠道募集资金用于环境公益诉讼。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可在现有司法解释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公益诉讼费用负担规则,并通过典型案例形式,鼓励法院支持环境公益诉讼中胜诉原告的合理办案成本及原告律师费用由被告支付的诉讼请求,并建立激励机制,对为环境保护做出突出贡献,成功提起公益诉讼的环保组织予以奖励。”吕忠梅表示。
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较少,不好落地的另一个原因是法律对民间环保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具体支持政策不明朗。
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采用了将公益诉讼划分为“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的分类,这明确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审判程序。但也带来一些问题:新《环保法》第五十八条应如何理解?其规定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是否包括有相应职权的行政管理部门违法作为或不作为?
“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也没有对行政公益诉讼加以规定,使‘环境公益诉讼’内涵不明晰,影响了环境公益诉讼司法实践顺利推进。”吕忠梅建议通过立法解释,对新《环保法》第五十八条加以明确,对“法律规定的机关”进行界定。把行政管理部门违法作为或不作为造成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纳入环境公益诉讼范围,并明确提起诉讼的原告资格,建立合理的诉讼规则、证据规则、裁判方式、承担责任方式等程序。
此外,她还建议明确法院内部审判权配置规则,明确环境公益诉讼的立案、主管、审理、执行的内部协调机制,理顺环境资源审判庭与相关业务庭室的关系。“也就是说,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既不被拒绝审理导致‘告状无门’,也应该避免出现错位审理导致的‘张冠李戴’”,吕忠梅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