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公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最多可获得5万奖金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4-09-16 22:55:57 浏览()次
本报通讯员钱峻 记者闫艳苏州报道 江苏省苏州市近日公布新修订的《苏州市公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12类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可得奖励。其中最高奖励金额由原先的2000元提高到5万元。   据苏州市环保局副局长蒋勐介绍,新修订的《公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主要是鼓励公众积极提供违法行为的线索,共同营造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社会氛围,推动苏州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工作深入开展。   记者在《办法》中看到,举报12类环境违法行为可以获得相应奖励。其中包括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或在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从事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活动的;向水体排放油类、酸类、碱类、剧毒废液、可溶性剧毒废渣、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或备案,非法转移放射源或从事探伤作业的;违法建设国家明令禁止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或这类企业被取缔后恢复生产的;各级政府已责令停产、关闭的企业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恢复生产的;在接受环保部门监管中,弄虚作假或者有谎报、瞒报情节的;发生重大以上级别环境污染事故未报告、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环境污染的等,对上述行为举报都可按照《办法》规定获取相应奖励。   经环保部门调查核实,举报人举报情况属实,并对被举报人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按照被举报人行政处罚金额5%的标准奖励,最低500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经环保部门调查核实,举报人举报情况基本属实,被举报人被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并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对举报人参照被举报人刑事罚金数额的5%给予奖励;没有被处以罚金的,每件给予500元奖金。   举报人就同一举报内容分别向苏州市环保局和各市、区环保局举报的,只奖励一次。对同一违法主体的同一环境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者;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被举报人再次涉嫌违法的,可以继续举报,经查证确属环境违法行为,可再次获得奖励;联合举报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环保部门每季度将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有奖举报奖金发放、案件查处情况,接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