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察反馈的治水问题中,污水处理厂最怕啥?
作者: 来源:中国环保协会 发布时间:2024-05-31 11:23:38 浏览()次

近日,第三轮第二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通报了一批典型案例,集中反映长江流域七省市水环境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其中有很多共性问题,比如,管网排查整治工作不力、污水处理厂进水浓度长期偏低、长期超负荷运行等。其中,让污水处理厂最怕,容易措手不及的是什么?

答案不是COD偏低,也不是长期超负荷运行,而是高浓度废水尤其是工业废水的冲击。进水浓度超标问题一直是“折磨”污水处理厂的一大痛点。

高浓度工业废水冲击处理系统致瘫痪,生态环境部门多次通报

督察通报,上海市一些污水处理厂受超标纳管的高浓度废水冲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受到严重影响,出水多次超标。松江东部污水处理厂日均处理污水10万吨,其中约6万吨为工业废水。监测数据显示,2021年以来该厂进水浓度超过设计标准限值700余次,化学需氧量(COD)瞬时浓度最高达1961毫克/升,超过设计标准限值3.4倍。2022年12月至2023年1月,因连续多日高浓度进水造成该厂大量活性污泥死亡,导致生化系统整体瘫痪,数十万吨污水超标排放。

专家告诉记者,高浓度超标如果只是短暂的几分钟,问题可能不大,但如果持续超过一个小时或者更长时间,就容易引起严重后果。

工业废水大量排入是导致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受到冲击的主要原因。一旦形成持续性冲击,生化系统会受到影响,容易产生瘫痪、停运的后果。

此次督察还通报了绍兴诸暨市印染园区将每天产生的3万余吨印染废水排入海东污水处理厂。由于该厂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缺少针对印染废水的处理工艺,无法实现达标排放,每天约14万吨出水,在浦阳江形成黑色污染带,汇入钱塘江。

近年来,在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典型案例中,工业废水处理问题频频发生。生态环境部门也在近两年通报了多起工业废水影响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的案例。

2023年10月的某日,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龙船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系统突然瘫痪。调查小组发现原因是生活污水处理厂受到高浓度工业污水冲击。执法人员最终锁定污染源是附近两家食品加工企业,其存在向污水管网偷拍污水的嫌疑。

2023年5月,湖南省怀化市某工业园区的一家企业擅自将废水倾倒至县城城市生活污水管网,导致当地一污水处理厂污泥严重中毒,无法正常运行。

2023年1月3日开始,河南省濮阳市多座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超标,部分污水处理厂受污水冲击导致瘫痪。

2022年9月至10月底,涉案人在一个多月的时间里,将770余吨工业废水非法倾倒在苏州市的污水管道窨井内。这些污水最终流向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城南污水处理厂,导致污水处理厂两次出水超标,生化处理系统瘫痪,造成经济损失62万余元。

2022年8月以来,山东省邹平众兴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因出水多次超标被挂牌督办。原因是邹平市经开区新上医药、印染项目陆续投产,导致这一污水处理厂接纳的废水中,工业废水占比达60%-70%。因不掌握上游纳管企业出水水质状况且缺少应急管控手段,致使污水处理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污水处理厂需“自证清白”方能免罚

其实,无论是关注“清水进清水出”,还是关注COD超标问题,都表明我国水环境治理逐渐从重视末端(污水处理厂)监管向既重视末端监管又重视前端(工业企业)监管的情况转变,都是好事。

问题摆出来了,就要考虑责任如何划分?在督察通报的上海案例中,如果因为进水浓度超标导致污水处理系统瘫痪,进而导致出水超标,那污水处理厂是否要承担责任?根据相关规定,污水处理厂需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以“自证清白”,否则很可能要“背锅”。

生态环境部2020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园区)污水处理环境管理的通知》明晰了各方责任。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发现进水异常,可能导致污水处理系统受损和出水超标时,需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开展污染物溯源,留存水样和泥样、保存监测记录和现场视频等证据,并第一时间向生态环境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对于污水处理厂出水超标,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相关部门认定运营单位确因进水超出设计规定或实际处理能力导致出水超标的情形,主动报告且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可见,能够“自证清白”非常重要,有前车之鉴。2022年3月,河南省长葛市某污水净化站被当地环保局发现存在出水超标情况,但因不能提供进水冲击证据,最终被处罚52万元。

不久前的一则案例也为污水处理厂再次敲响了警钟。

今年3月,广东省惠州市生态环境局龙门分局(以下简称龙门分局)对龙门县金山保家水质净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山保家)环境违法一案进行行政处罚。起因是这家污水处理厂的处理设施排放口废水污染源在线监控数据存在日均值超标行为。

虽然位于龙门县金山产业转移工业园附近的金山保家有“痛处”,随着工业园区不断发展,进驻生产企业也日益增多,高浓度生产废水经常持续性或不定时直接排进园区污水主管网,导致进水污染源监控系统经常数值超标报警,进水水质严重超出设计的纳管标准值。

但最终龙门分局依然认定这一案件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责令金山保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处人民币拾万元罚款。

因此,有专家表示,这对污水处理厂提出了更高要求:做好应急工作的同时,要对上游来水做好调查,注意留存证据,“两手都要抓”。

河北环境工程学院教授、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研究员、执业律师曹晓凡告诉记者:“针对进水浓度超标导致出水超标的情况,污水处理厂需要有证据足以证明其没有主观过错,才能对其不予以行政处罚,而不能单凭一个说法。有一种情况我们要注意,如果进水长期超标,但污水处理厂放任这种情况发生,而没有采取什么措施,这样虽然不是主观故意,但也有过失,就不能认定其没有责任。有一种情况是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就是如果发生了偷排工业废水等突发事件,污水处理厂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做好了各方面工作,但最终还是不可避免出现超标的情况。因此,需要注意区分不同情况。”

编辑:乔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