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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认可司法鉴定意见,同意履行永丰县循环经济产业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8月18日,在江西吉安市永丰县循环经济产业园相关企业环境污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上,江西龙天勇有色金属公司、江西祥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江西源丰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三家负责人纷纷表态。
在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和吉安市县两级生态环境、检察、法院、司法、林业、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负责人的见证下,吉安市生态环境局党组书记、局长王华程分别与上述三家企业负责人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书,赔偿金额3861.77万元。
“这是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以来,金额最大的赔偿案例!”正在永丰县参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的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李军当即表示祝贺。
2021年4月,生态环境部公布的《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循环经济产业园污染严重 群众反映强烈》典型案例指出,永丰县循环经济产业园先后引进有色金属冶炼、化工、建材等10家企业,造成了周边环境污染严重。
吉安市和永丰县两级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迅速成立工作专班,开展一系列调查取证,决定对江西龙天勇有色金属公司、江西祥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立案。
经查,江西龙天勇有色金属公司存在雨水排放口外排雨水超标、危险废物水淬渣堆放在回转窑仓库等违法行为;江西祥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存在雨水排放口外排雨水超标和超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范围处置危险废物磷化渣的违法行为。
经采样检测,江西龙天勇有色金属公司大量高炉渣、水淬渣、含铅烟尘等灰渣被冲刷进入雨水管网外排,水中镉、铅浓度分别超标5899倍、207.5倍。江西祥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雨水排口超标严重,水中镉、铅、锌浓度分别超标75.4倍、58.2倍、71倍;排口周边土壤铅含量超风险筛选值11.9倍,超风险管制值1.6倍。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吉安市生态环境部门对江西龙天勇有色金属公司、江西祥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罚款316.4万元,其中三个责任人24万元,同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办,行政拘留两家公司的相关责任人7人。
吉安市推动行政处罚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效衔接,同步启动生态环境损害索赔程序。经吉安市生态环境局、永丰县人民政府、江西龙天勇有色金属公司、江西祥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江西源丰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协商同意,一致委托江西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与规划院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进行调查评估和司法鉴定,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和补充意见书,确认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3861.77万元,其中,大气环境损害赔偿费用33万元,土壤环境损害赔偿费用3114.4万元,地表水和沉积物损害赔偿费用714.37万元。
根据司法鉴定意见,吉安市组织市县两级生态环境、检察、法院、司法、林业、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与江西龙天勇有色金属公司、江西祥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江西源丰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进行磋商,根据污染程度大小和企业认领意愿,划定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分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即由江西龙天勇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承担1699.1788万元、江西祥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1699.1788万元、江西源丰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承担463.4124万元。
王华程表示,吉安市县两级部门联动联合,持续深入广泛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宣传,“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理念植入人心,推动企业从“不想赔”到“想少赔”再到“主动赔”三级跳,自觉履行赔偿责任,落实环保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