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广东省生态环境厅近日共同签署了《协同打击跨省环境违法犯罪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正式启动生态环境执法跨省协作新模式。《合作协议》聚焦区域环境状况、环境违法特点及执法实际,凝聚执法工作智慧与合力,着力推动省际生态环境污染联防联控合作和执法协作更加深入、高效。
建立一套长效机制。双方联合成立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分别由两省生态环境厅分管厅领导、省级环境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负责统筹协调两省协作工作,研究重大事项,协商处置疑难争议,督办重大案件等。通过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和案情通报、追踪协查等联络制度,将线上与线下、定期与不定期、议事与交流结合,推动环境执法协作常态化。
实现两类资源互享。双方一致同意加强基础信息、情报线索和执法进展的互通互传,逐步实现专家库、监测力量、执法装备、业务骨干等执法资源的紧急调配共享;探索实行异地环境监测报告、勘察笔录、生态环境损害及赔偿评估报告等互认机制,优化办案流程,提升办案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开创跨省合作新局面。
秉持三大协作原则。双方明确以“互助合作、属地负责、注重效能”为原则,着力突破行政区划壁垒,注重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既严格履行协作互助职责,根据通传事项积极协同配合,部署开展案件查办或联合办案,又做好本辖区内地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案情通报和沟通协调工作,共同打击跨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明确4种合作方式。双方以案(事)件性质为主线,结合实际确定了执法合作的4种形式:一般性案件需启动跨省协查的,通过公函交互完成需求通报和协查反馈;重大案件需启动跨省协作的,两省接洽后抽调环境执法、要素监管、技术支援等力量开展联合执法;对区域性、行业性跨省环境违法趋势或苗头,国家级重要活动环境质量保障等重大事项需启动跨省协动的,由两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组织相关地方开展联合执法或调查;对涉及跨省的重大案件、热点问题、敏感事件等,双方加强沟通协商和协查协作,统一发布案件查处结果,统一上报案(事)件信息,统一对外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