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倾倒的建筑泥浆引出治理难题
作者: 来源:中国环保协会 发布时间:2021-03-25 13:49:52 浏览()次

 正义网宁波3月22日电(记者蔡俊杰 通讯员郑培金 叶景)近日,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检察院就一起驾驶改装车(集装车)往河道倾倒建筑泥浆的案件开展行政公益诉讼,分别向江北综合行政执法局、江北交警大队、江北水利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精准督促相关单位予以处置与整改。

  2020年11月初,宁波某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设公司”)承接了辖区内某项目工地的泥浆清运处置工程,并将该项目外包给个体户赵某某,要求赵某某将清运的泥浆直接运送至干化场干化或者运送至泥浆码头进行转运处理,后赵某某雇佣驾驶员郭某某进行运输。2020年11月底,郭某某驾驶由集装箱车改装而成的泥浆运输车将一车泥浆偷排到了马路河中,且涉案车辆当时车头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经查,改装后的泥浆车运载能力约为30立方米,满载的泥浆重量约为55吨。

  “驾驶改装泥浆车倾倒建筑泥浆,看似一个简单的违法行为,背后却是利益交织、屡抓屡犯的社会治理难题。对于该类行为的整治,不仅要对该类行为予以严惩,让违法责任者为自己的过错买单,更须联合相关部门协同整治,形成公益保护合力。”江北区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钱建明说。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江北区检察院向江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对某建设公司未依法依规将建筑垃圾交与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收到检察建议书后,江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迅速开展调查,后对该公司处以10万元的顶格罚款,对个体户赵某某处以200元罚款。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针对货车司机郭某某擅自改装集装箱车及车头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行为,江北区检察院向江北交警大队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对郭某某进行处理。江北交警大队随后对郭某某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元,驾驶证记12分,对其持有的A2驾照予以降级处理;对其实施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00元处罚,并责令其恢复原状。与此同时,交警部门在全区开展大中型货车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特别针对集装箱改装成的泥浆运输车、渣土车(工程运输车)等重点货车开展整治活动。

  “我好不容易考了个A2驾照,开集装箱车收入能高一点,现在不但被罚了款,驾照更被降级处理,以后连集装车都不能开了,直接影响我收入,这违法的代价太大了!我现在特别后悔,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以后再也不敢了。”当事人郭某某诚恳地认错。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针对河道被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则向江北区水利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责令个体承包商张某某负责修复、清淤。江北区水利局向张某某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赵某某对河道实施修复、清淤。

  收到责令整改书后,赵某某因其自身不具有修复能力而发愁,并提出,一车泥浆的处置费用只要800多元,而为清淤拦截河道等相关措施费用则要2.8万余元,费用过高,难以承受。江北区检察院在跟进监督的过程中,也得知清淤需先拦截河道,势必影响河道现有的功能,造成二次污染,而且政府部门原本也定期开展对河道的清淤工作,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一车建筑泥浆,拦截河道,既加重当事人负担,又造成环境损害。为立足客观实际,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江北区检察院后通过召开听证会的方式确定修复方式及相应修复金额。经评议,听证员得出一致意见,即由当事人赵某某缴纳一定的生态修复金后由政府部门在之后的河道整体清淤时一并代为履行。鉴于一并修复时相关措施费用会有所降低,同意赵某某按原清淤所需费用的60%缴纳生态修复金。当事人赵某某和江北区农村农业局均无异议。

  赵某某当场缴纳了生态修复金,并对检察院的工作表示感谢,“谢谢江北区检察院能够组织召开这次听证会,不但解决了我该如何修复的难题,而且合情合理减免我需缴纳的费用,缓解了我的经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