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的工作要求,浙江省海盐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澉浦分队重拳打击涉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对非法收运、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一追到底,严厉查处。
日前,澉浦分队接到群众举报,海盐县澉浦镇某厂区堆放有带油物质,污染环境。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厂区进行执法检查。
经查,戴某某(以下简称当事人)自2020年4月起,租用海盐县澉浦镇某废弃厂区,用于废铁回收加工外卖。现场检查时,该废弃厂区场地上露天堆放圆形废机油桶41个(部分内部含有油泥),属于危险废物,贮存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法律规定。
执法人员对现场拍照取证,制作现场勘察笔录,由当事人戴某某签字确认。当日,海盐分局对当事人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危险废物贮存过程必须严格执行相关标准要求,这对于危险废物的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规定,危险废物应当贮存在专用危险废物贮存场所,且危险废物贮存要符合标准规定的一般要求,同时对于危险废物包装、贮存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安全防护、监测和关闭等方面都有明确规定。
本案中,当事人受委托贮存废油桶(危险废物),但未能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环境标准要求进行贮存。当事人将废油桶(危险废物)直接贮存露天场地上,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无法确保危险废物贮存的环境安全。执法人员及时发现了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其进行了查处。
“澉浦分队在本轮固废排查中,始终保持高压态势,现已查处涉嫌固废案件6起。”澉浦分队相关责任人表示,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强对相关企业和经营户的依法监管,深入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固废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为澉浦建设提供良好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