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改变环境执法“平均用力”
作者: 来源:中国环保协会 发布时间:2020-07-16 14:04:19 浏览()次

  近日,山东省东营市生态环境局利津县分局使用无人机对正面清单内的一家企业——利津力能热电有限公司开展非现场执法时,发现炉渣存放场所覆盖措施不完善。执法人员立即电话要求企业立即采取有效抑尘措施。

  次日,执法人员使用无人机复查发现,其炉渣存放场所已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鉴于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利津县分局对其此次轻微扬尘污染行为决定免予处罚。

  对轻微环境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是山东省刚柔并济开展环境执法监管的一个方面。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执法局局长许伟告诉记者:“今年以来,我们逐步建立完善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对纳入清单的企业尽可能通过非现场执法的方式开展执法监管。同时修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恶意违法从重查处、轻微违法免予处罚,在全省构建起‘刚柔并济’的环境执法监管体系。”

  纳入正面清单,不等于“高枕无忧”

  “实行正面清单制度,有效改变了环境执法‘平均用力’的态势,有利于集中生态环境部门有限的人力物力,对清单以外的重点排污企业严格执法监管。截至目前,全省16市已全部完成正面清单扩展报备,共涉及企业、项目6965家,几乎占全国正面清单企业总数的1/10。”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执法局副局长张世国对记者说。

  为落实好正面清单制度,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及时调整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系统,指导各市对纳入正面清单的企业在系统中进行标记,采用非现场执法手段,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实现无事不扰和差异化监管。

  “纳入正面清单不等于‘高枕无忧’,一旦发现正面清单企业存在较为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各市不仅要将其移出清单,还将向社会公开通报,一年内不得再纳入清单名录。”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执法局综合室主任曹厚良对记者说。

  东营力大王畜禽粪污处理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就是这样一个反面“典型”。

  记者了解到,因符合正面清单中民生保障重点行业企业范围,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将其列入清单名录开展日常监管。4月份,有群众信访举报该公司养殖废弃物泄漏,导致污染周边环境。

  环境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后发现,该公司畜禽养殖废弃物在还田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泄漏影响周边环境,而该问题在去年10月就曾被立案处罚过,此次违法行为距上次整改尚且不足一年。对此,生态环境部门对其立案调查,并移出正面清单。

  修订裁量基准,避免“同案不同罚”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执法局行政处罚室主任刘婷告诉记者:“去年,山东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立案查处环境违法案件16585件,罚款金额10.98亿元,处罚数量和金额位居全国前列,环境执法切实发挥了应有的效果。但在具体的案件中,比如‘某项违法行为可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面对这样的‘弹性空间’,不同执法人员可能会开出不同罚单。”

  7月1日起,《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正式施行。

  据了解,针对可能出现的“同案不同罚”,原山东省环保厅就曾于2018年出台了《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用于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相较2018年版,《裁量基准》进一步细化提升,根据违法行为的构成要素和违法情节,有针对性地设定了多个裁量因子,弥补了原《裁量基准》裁量因子单一等问题,确保裁量结果的科学、合理、准确。

  《裁量基准》首次明确8种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对企业生产经营中的一些“无心之过”给予“松绑”。与此同时,给执法人员的环境执法权戴上了“紧箍”,减少了执法过程中人为因素的影响,使执法的公正性和精准性进一步提高。

  记者注意到,《裁量基准》对268种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了细化量化。其中,涉及建设项目管理类违法行为11种、大气污染防治类47种、水污染防治类48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46种、土壤污染防治类27种、海洋污染防治类22种、辐射污染防治类52种、其他类15种。

  以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这一违法行为为例,原《裁量基准》仅以超标倍数作为裁量因子,考虑因素不够全面,界限也相对模糊。《裁量基准》综合考虑废气类别、超标因子数量、超标排放情况、小时烟气流量、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违法次数等因素,指导执法人员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后果有针对性地调取证据,对违法行为进行综合考量和全面裁定,最大限度地实现过罚相当。

  具体裁量时,“裁量表+公式”方式既压缩了裁量空间,又避免人为因素过多干预。“执法人员裁定处罚金额时,首先明确违法行为对应的行政处罚裁量表,然后确定裁量表中各项裁量因素的裁量等级,再将裁量等级套入公式计算处罚金额。”刘婷向记者介绍。

  使用公式不是让执法人员做函数题。为方便基层人员高效、便捷、准确地计算处罚金额,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执法局还为各市提供了具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器”功能的裁量计算小程序,通过输入有关裁量因素,即可自动计算处罚金额。

  松绑“无心之过”,企业发展更安心

  记者注意到,《裁量基准》首次明确了7种从重处罚情形、4种从轻或减轻情形、8种轻微免予处罚情形。

  对两年内因同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处罚3次(含3次)以上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施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等涉气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在案件查处中对执法人员进行威胁、辱骂、殴打、恐吓或者打击报复、或者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以及伪造、变造证据材料或者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等情形的案件,可在裁量表确定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增加比重,予以从重处罚。

  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受他人胁迫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等情形的案件,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对因突发故障等非主观故意因素导致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轻微超标排污、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危险废物管理贮存不规范、扬尘管控措施落实不到位、不正常使用焊烟收集处理设施、信息公开不及时不规范等8种轻微违法行为,在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况下,可免予处罚。

  “之所以要列出从重、从轻或减轻、免予处罚的情形,是因为在近年来的执法检查中我们发现,恶意排污的情况总体较少,很多企业是因为生态环境法规政策不了解、不熟悉,从而产生违法违规记录,影响环境信誉和长期发展。对这些‘无心之过’‘能力不足’,轻微违法免予处罚清单的确定有利于鼓励和引导企业及时改正轻微违法行为,也是我们优化服务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刘婷对记者说。

  《裁量基准》尤其是对轻微违法免予处罚的规定,得到了企业的高度关注和支持。

  “这一举措有效避免了我们因为对一些政策不熟悉造成“无心之过”,而产生违法违规记录,从而影响企业的长期发展。《裁量基准》还公布了推荐计算公式,通过公式计算可以直接得出处罚金额,这让处罚更加透明化,我们也不用再因为处罚金额的上下限而跟执法部门产生争议了。”齐鲁安替制药有限公司安全环保总监房世昕对记者说。

  张世国告诉记者:“截至目前,全省免予处罚的企业已有400多家(次)。在今年山东省第二季度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暨企业复工复产帮扶行动中,对抽查到的343个企业(点位),免除正面清单企业现场检查17家次,减免处罚72次,发放了服务手册1000余册,以实际行动和有效举措支持企业复工复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