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全市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情况及典型案例。苏州检察机关以专项活动为抓手,紧盯环境资源、食药安全等领域突出问题,持续加大办案力度,回应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期待。
建立公益诉讼快速检测机制
为解决公益诉讼线索发现难、检测难等问题,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建成了具备空气、水、土壤、噪声、食药等五大类快速检测能力的“公益诉讼巡回工作站”和“快速检测实验室”,目前已开展检测近200次。这一做法得到最高检肯定,向全国推广。
工作站针对环境类、食品类公益诉讼案件办案条件的要求,选用具有较强地形适应能力的皮卡车,配备快速检测设备和无人机,对常见的环境、食品案件线索相关要素进行检测和初筛,快速准确地得出鉴定结论。通过无人机搭载检测设备,开展不受距离和空间限制的水样提取、气体检测、热成像、3D建模等工作,提升检测成效。
实验室作为工作站的后台支撑,主要负责工作站仪器设备的保养,试剂和样本存放,危废处理以及时间较长、成分较复杂的检测。目前可开展水中氨氮、总磷、化学需氧量,土壤重金属,大气粉尘,可挥发有机物以及食药品非法添加物等项目的检测。后续还将进一步打造成以地表水和沉积物、土壤与地下水环境损害鉴定为方向的专业实验室。
据介绍,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依据工作站的空气快速检测结果,督促盛泽镇人民政府依法履行环境保护职责,促使吴江某纺织公司废气排放口污染物浓度得到了有效控制。
此外,苏州检察机关还制定出台了《生态环境现场勘查规范》,对调查取证、实地勘查、样品采集和快速检测等工作内容进行规范,探索确立公益诉讼现场勘查和检测的证据属性,使之能够在庭审等诉讼过程中发挥效用。同时,出台《关于加强公益诉讼巡回工作站支持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的工作协作办法(试行)》《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加强技术支持保障的工作意见》等,深化技术部门、公益诉讼部门及上下级检察院之间的深度合作。
突出办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今年4月起,苏州检察机关组织开展了“守护长江”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重点针对长江流域水体污染,入江、入河排污口设置不规范,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等损害水生资源,违反长江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相关规定,非法占用破坏长江岸线资源等5个方面问题,对长江、内河、内湖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开展检察监督。
检察机关一方面走访并联合相关部门对长江流域生态环境、长江岸线资源使用情况展开全面排查,围绕沿江化工企业集中区域、渔业资源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等重点区域开展巡查,深入摸排线索;另一方面,依托工作站和实验室,围绕发现的案件线索深入开展调查取证,针对长江流域地理特点,探索运用无人机等科技手段提升取证能力,夯实证据基础,严格依法履行诉前程序,积极发出公告或检察建议。
其中,吴江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黎里镇三白荡、南庄荡清淤工程违规堆放淤泥侵占湖泊水域案,推动恢复湿地面积110亩。昆山市检察院办理的化工、电子及船舶服务企业违规直排工业废水、油污污染环境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落实了环境损害修复资金500多万元。
探索损害赔偿磋商和解机制
苏州检察机关还从节约司法资源和提高修复效率角度,开展诉讼与赔偿衔接磋商机制探索。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某机械有限公司与南丰镇政府,就非法倾倒固体废物损害生态环境,签署1656.72万元生态损害赔偿协议,并通过跟进监督,推动受损生态环境全面修复到位。目前,绿化树木已补种。
据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副主任曹燕飞介绍,检察机关引导的磋商和解是衔接政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有益尝试,其意义在于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能够弥补政府的信息不对称,以达到磋商平衡。同时,检察机关居中磋合,由政府与侵权主体签订协议,维持磋商双方地位平衡。检察机关还能对后续落实修复跟进监督,协助政府解决修复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生态损害赔偿协议落地。
苏州检察机关还根据具体案情、当事人的认罪态度等,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审慎探索“小微公益”诉前和解机制。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针对非法捕猎野生鸟类损害生态资源行为,通过诉前和解,促使侵权人快速赔偿损失,解决小微公益失于保护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