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大气污防新政予县级分局行政处罚权
作者: 来源:中国环保协会 发布时间:2019-11-01 21:45:49 浏览()次

  河北省《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19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规定》明确提出,唐山市实行大气环境质量管控制度,对违反管控要求的将予以处罚,拒不整改的按日计罚。针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细化了管控要求和处罚措施。为提高行政效率,以立法形式赋予县级生态环境分局和乡镇政府行政处罚权。

  这些创新制定的条款,让《规定》成为唐山市“史上最严”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规。

  扩大自动监测范围,加大机动车污染管控力度

  “近年来,唐山接连打出大气污染防治组合拳,全面执行严于国标省标的‘唐山限值’。但要实现群众心中的‘幸福蓝天’,唐山尚有很多工作要做。”唐山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工委主任王玉升向记者介绍说,将唐山已被实践证明成功有效的污染防治政策上升为刚性法规,在法治轨道上深化生态文明建设,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规定》的出台十分必要。

  据了解,《规定》共20条,内容涵盖污染源监测、扬尘、机动车、工业、生活源、重污染预警、大气管控制度等方面。《规定》作为唐山市第一部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的地方性法规,属于实施性立法,它没有重复上位法规定的内容,只是对上位法作细化、补充和完善,同时增加了一些创新制定的条款。

  “《规定》做出了比上位法更加严格的规定,体现了唐山在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上的高标准和严要求。”唐山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张建业举例介绍说,比如《规定》鼓励钢铁、焦化等行业执行严于国家和省的排放标准,严格限制露天焚烧行为,全面禁止露天烧烤等。

  《规定》还结合唐山大气污染治理实际,对上位法有关内容进行了增加和补充。如扩大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范围,加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管控力度,特别是重型柴油车、非道路柴油机械管控。

  实行大气环境质量管控制度,细化应急响应监管

  针对大气污染防治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规定》进一步细化、完善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监管和大气环境质量管控措施。

  记者采访中了解到,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以及大气环境质量管控制度已成为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的常态化应对措施。这些措施为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危害、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

  将这些大气污染防治的唐山实践上升为刚性法规,《规定》提出,唐山市实行大气环境质量管控制度,细化对重污染天气预警的监管。

  《规定》第十六条提出,唐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按照绩效分级的差别化管控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级管控方案,组织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督促工业企业和相关单位落实管控措施。

  赋予县级生态环境分局和乡镇政府行政处罚权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规定》开展立法调研中了解到,唐山市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作为市生态环境局派出机构,在环境违法案件处罚中,每个案件均需要市生态环境局审核盖章,不利于及时有效地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同时,关于露天焚烧秸秆和垃圾,目前唐山市实行属地管理,乡镇政府承担主要管理责任,但没有相应的处罚手段,不利于监管工作开展。

  在广泛征求基层单位意见建议基础上,《规定》以立法形式赋予县级生态环境分局和乡镇政府一定的行政处罚权。

  2019年,是唐山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突破年、关键年。张建业表示,“下一步,唐山市生态环境部门将以《规定》的颁布实施为契机,扎实抓好生态环境专项治理,不断提高大气污染防治的能力和水平,全力推动唐山空气质量的持续好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