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安宣判新法实施以来首例污染环境案
作者: 来源:中国环保协会 发布时间:2016-06-29 11:51:25 浏览()次

 “被告人陈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随着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法庭的落槌,南安自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的首例污染环境案正式宣判。出租场地给他人从事非法电镀加工的陈某,成了南安因污染环境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一人。

  承租人造成环境污染,厂房所有者为何被追刑责?出租房内有人实施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房东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1 承租人从事电镀加工,超标废水流入西溪

  陈某,家住福建省南安市美林社区,今年49岁。

  离陈某住所不远处有一块空地,早些年,他在这片空地上搭起了简易厂房,做水龙头配件加工,但效益越来越差,后来不得不中断。

  2015年1月,一名外地男子(另案处理)找到陈某,想向他租用这片场所从事电镀,但无法拿出任何审批手续,也不准备建设配套的污水处理环保设施。陈某心想,空置废弃的厂房放着也没用,便以每月300元租给了对方。

  待加工点投产后,这名男子干起了不锈钢镀铜加工,对生产中产生的废水不进行任何处理便直接排放,影响了周边群众的生活。

  去年3月27日,经群众举报,南安市环保局会同市公安局等联合查获了这一加工点。执法人员在现场看到,到处堆放着镀件、原辅材料及产品,厂房内设备简陋,只有甩干机、滚镀槽、塑料清洗槽等,没有配套建设任何废水、废气处理设施。执法人员当场对排水口的废水进行取样,并对厂房周围进行了勘察。

  “我们发现,这些废水直接由地面排水沟汇入一地漏后,又通过PVC管道直接排至村里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旁的水沟,最终流入西溪。”据南安市环保局有关负责人说。

  事后,经南安市环境监测站检测,加工点厂房排水沟生产的废水总铬浓度为26.5mg/L、六价铬浓度为2.49mg/L、总铜浓度为463mg/L,分别超出GB21900-2008《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的25.5倍、11.45倍、925倍,非法排放污染物已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3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

  2 出租人构成污染环境罪,但有从轻处罚情节

  案发后,陈某在其家人的陪同下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他表示,自己只是场地的出租者,为电镀加工点提供厂房、用电等,到被环保部门查获时,总共只收取了2000元房租。而外地男子的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他一无所知。

  “电镀废水有毒且有臭味,如果不排出去,我住在旁边会被呛到,养的鸭子如果不小心喝到电镀废水也会死掉,所以要排到外面。”对于放任对方直接排放废水、废气的原因,陈某这样解释道。

  南安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明知他人向其租用房屋从事非法电镀加工会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场所,放任承租人非法排放含重金属的有毒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3倍以上,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法院认为,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陈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可从轻处罚。陈某家属代其退回违法所得赃款,对陈某可酌情从轻处罚。

  日前,南安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经办法官表示,重金属污染一旦发生,受破坏的生态环境很难恢复。

  记者从南安市环保局获悉,去年以来,环保部门加大了对环境污染案件的查处。截至目前,共向公安机关移送5起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经过环保部门回访,本案涉及的非法电镀加工点的设备等已被搬离清除。

  法条链接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的应当被认为“严重污染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