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是出资4万元,欧某某换来了三年三个月有期徒刑、16万元罚金,以及2300.5万元的连带赔偿责任。
这笔买卖实在太不划算。
近日,这起由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审理的“欧某某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入选2025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彰显了最高人民法院严惩非法开采国家战略性矿产资源犯罪的态度和决心。
“原山浸泡”盗采稀土会对生态环境造成怎样的损害?未直接参与现场开采的出资人为何也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近日,中国环境报记者采访了英德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一级法官梁光明。
深山里的“原山浸泡”盗采
“英德属于粤北山区,山多,矿产资源比较丰富,稀土储量也较大。”梁光明告诉记者,稀土作为国家战略性矿产资源,广泛应用于国防、高科技、新能源等领域,经济价值高,也因此成为不法分子觊觎的对象。
2022年3月至4月,欧某某伙同钟某某、谢某某等人(均已另案判刑),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以合伙入股方式,在英德山区盗采稀土。其中,欧某某占股6.7%,实际出资4万元,与钟某某、徐某某等共同负责出资购买盗采稀土矿所需肥料。
与传统露天开采或大型机械作业不同,“原山浸泡”的方式更为隐蔽、成本更低。“几个人、几把铁锹、一些水管和化肥,就能在深山里完成盗采。”梁光明说,这种方式不需要大型设备,作案地点多选在偏僻山头,犯罪团伙还会用树枝、茅草遮掩矿洞、水管和设备,并在进出山头路口安排人员望风,隐蔽性较强。
不过,该团伙并未得逞太久。梁光明介绍,为打击非法盗采稀土矿行为,英德市人民政府此前成立工作队,对重点区域开展巡查,并利用无人机不定期巡查。2022年4月7日,工作队在巡查中发现该矿点存在非法盗采稀土行为,并将其查获。
“当时他们刚灌下肥料不久,只收集到少量湿稀土矿,还没来得及大量盗采,但对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破坏已经形成。”梁光明说。
破坏价值和生态环境损害都超千万元
稀土盗采案件通常呈现作案专业化、手段隐蔽化、模式团伙化等特点。涉案人员分工不同、到案时间不同,往往需要分案处理。如何精准认定事实、厘清责任,是案件审理中的关键。
“我们主要是精细审查、严把标准。”梁光明说,法院审理中重点审查客观证据,包括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出具的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报告,以及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出具的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报告,并将被告人供述、同案人供述与客观证据相互印证。
经鉴定,该团伙非法开采行为破坏稀土氧化物21.65吨,价值1125万元;大量硫酸铵肥水向周边土壤和地下水蔓延,导致约2万立方米土壤受到污染,生态环境损害价值量化达1128.7万元。
梁光明介绍,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非法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在25万元以上的,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非法开采的是花岗岩风化壳离子吸附型稀土矿,属于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高达一千多万元,远超25万元标准,是典型的情节特别严重。”梁光明说。
在梁光明看来,非法采矿案件不能只看已经盗采出的矿产品数量。以“原山浸泡”方式盗采稀土,即便最终产出的湿稀土矿不多,大量化学肥水已经进入山体,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便可能持续扩大。“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没挖出多少就危害不大’,关键要看其对矿产资源和环境造成的实际破坏。”
本案中,欧某某并未长期在现场参与开采,只是经同乡介绍,认为盗采稀土“利润高”,便参与投资。“他原本约定投资6万元,实际出了4万元,只到过矿点一次,没有参与具体开采行为。”梁光明说。
法院审理认为,欧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同时,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最终,英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欧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6万元。
梁光明介绍,该团伙共有十多名同案犯,因归案时间不同,被分成多宗案件处理。对于主犯,法院判处四年六个月至四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从犯,则根据出资多少、参与程度、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综合量刑。
“量刑既要看个案情节,也要兼顾同案犯之间的均衡,做到罚当其罪。”梁光明说,在共同犯罪中,有人负责出资,有人提供技术,有人具体开采,也有人负责望风。法院会结合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违法所得、退赃退赔情况等因素,依法区分主从犯,作出相应处罚。
惩治与修复并重,守护国家战略资源
对盗采稀土行为的从严惩治,并不止于刑事处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同样是本案释放出的重要警示。法院在审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判令欧某某对被破坏矿产资源价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等共计2300.5万元,与其他同案犯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目前,该案已被移送强制执行,法院已对欧某某相关财产进行查封,正在依法处置。
对“原山浸泡”盗采稀土从严惩治,正是因为其危害远不止盗走矿产。梁光明介绍,这种方式需要向山体灌入大量硫酸铵肥水,不仅会导致稀土资源永久性流失,还可能污染地下水、破坏土壤和植被,增加山体滑坡风险。
“未析出的稀土可能锁固在岩土中,变成不可浸出形态,以后也难以再利用。”梁光明说,与一般破坏地表的开采方式不同,“原山浸泡”会让污染物进入山体和地下水系统,影响范围和持续时间更难判断。
在一些类似案件中,肥水随雨水外流,还可能影响周边鱼塘、耕地,引发群众投诉。梁光明介绍,法院曾就本案矿点修复问题向相关机构了解情况,得到的反馈是修复难度较大,不是短时间内就能够完成的。
“违法者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和资源浪费,远远大于非法收益。”梁光明说,法院在此类案件中不仅依法判处自由刑,也注重发挥罚金刑和公益诉讼作用,让破坏者承担刑事、经济和修复责任,落实“惩治与修复并重”。
梁光明介绍,非法采矿罪依法应并处罚金,具体数额会综合考虑犯罪情节、作用大小、违法所得、退赃退赔情况和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对于主观恶性较深、不退赃退赔的,罚金通常会相对从重。
最高法在发布典型案例时指出,通过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稀土犯罪行为,有效震慑潜在违法者;同时,通过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让破坏者承担受损矿产资源价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彰显国家保护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维护国家资源安全的坚定决心。
“我们希望通过这个案例,让心存侥幸的人看到,盗采稀土违法成本极高。”梁光明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