槽罐车清洗不及时造成废气扰民,危害不容小觑
作者: 来源:中国环保协会 发布时间:2024-07-08 00:19:07 浏览()次
日前,笔者参与处理一起废气扰民问题颇费周折。明明信访区域没有废气产生企业,不少居民却多次反映,居住小区周边不定期会飘来刺激性气味。经过数次现场调查,终于发现污染源,原来,小区外时不时停放装运过二甲苯的槽罐车,驾驶员为降低洗罐成本,竟把罐体顶部的灌装口打开,任凭二甲苯自由挥发。
对于该违法行为,虽然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对涉事槽罐车所在公司立案处罚,但笔者认为,个案处罚仍难以从面上纠治槽罐车不洗罐造成污染的问题。
走访多家危化品运输企业,发现装运了苯酚类易挥发溶剂的槽罐车不洗罐,任凭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大气环境问题已是行业内较为普遍的做法。与驾驶员交流得知,卸货后,槽罐车内残留溶剂量至少有七八十公斤。不少驾驶员虽然知道甲苯、二甲苯等溶剂在挥发过程中,不仅污染大气环境,而且容易发生燃爆等安全事故,但罐体清洗费至少要300元,甚至超过千元,驾驶员大多采取节省费用的偷懒做法。
槽罐车面广量大,因不洗罐造成大气污染问题不容小觑。对槽罐车不洗罐造成污染问题加大执法力度确有必要,但槽罐车流动性强,而且通常在道路行驶过程中开启灌装口,很难直接抓到违法证据。
对此,笔者建议,要强化法制约束,创新日常管理监督机制。比如,在规模较大的苯酚类易挥发溶剂贮存场所配套洗罐设施设备,槽罐车卸货后,必须经过洗罐且罐体内挥发性有机物浓度低于一定限值才能够出场。槽罐车在使用或贮存易挥发溶剂量较小的企业卸货后,必须前往具有洗罐资质的企业清洗罐体,凭借洗罐企业出具的相关凭证,方能再次装运货物。此外,建议建立生态环境与公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查处和震慑槽罐车不洗罐污染大气环境等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