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首例!非法捕捞破坏海洋生态 除判刑外还需认购“海洋碳汇”
作者: 来源:中国环保协会 发布时间:2023-06-26 00:03:17 浏览()次

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海洋生态环境,不仅需负刑事责任,还需承担海洋渔业资源修复费用及海洋碳汇替代性修复赔偿金。近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一桩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案件,在该省首次尝试适用“认购海洋碳汇进行替代性修复”判决。法庭针对被告的违法行为造成的海洋生态服务功能损失部分予以科学量化,确定其碳汇损失赔偿金额。

法庭表示,该判决有助于转变以往“捕多少,还多少”的修复理念,提升对海洋生态环境资源及功能的系统保护和修复意识。此前,福建省已在全国首次审理适用认购海洋碳汇进行替代性修复的刑事案件。

捕捞黄蚬获刑

6月2日,江苏省首例适用认购海洋碳汇替代性修复海洋生态环境案,在连云港灌南县法院灌河流域环境资源法庭开庭。

庭审现场 灌南县法院灌河流域环境资源法庭供图

据悉,2021年10月7日至10月31日,本案被告人陈某某驾船先后11次至连云港海域,使用“拖曳水冲齿耙耙刺”捕捞黄蚬35.9万余公斤,价值人民币15万余元。经相关部门评估,其使用的拖曳水冲齿耙耙刺为我国全面禁止使用的13种渔具之一,使用该禁用渔具严重破坏海洋生物资源。

此外,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对陈某某非法捕捞造成的海洋固碳服务功能开展评估测算,认定其非法捕捞行为导致海洋碳汇损失60余吨。

连云港市赣榆区检察院以陈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灌南县法院提起公诉,并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法院判决陈某某承担海洋渔业资源修复费用,并诉请法院支持被告人以认购海洋碳汇的方式弥补海洋固碳价值部分的服务功能损失。

此前,经检察机关释法说理,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提出愿意通过认购海洋碳汇的方式弥补受损海洋生态系统。法院最终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结合被告人具有认罪认罚、退出部分违法所得等情节,法庭当庭判决被告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4个月,缓刑1年6个月。附带民事部分,判决陈某某承担海洋渔业资源修复费用31万余元,承担海洋固碳价值部分的服务功能损失赔偿金2808.82元,该赔偿金用于认购海洋碳汇。

判决有何依据?

捕捞黄蚬获刑一年多,并需承担海洋资源修复费用、赔偿金共计三十余万元,这样的判决有何依据?

该案审判长、灌南县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李作超表示,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的作案工具为拖曳水冲齿耙耙刺。经鉴定,为我国全面禁止使用的13种渔具之一,其作业原理是依靠电泵带动叶轮飞速旋转形成水流,冲击海底泥砂,将所经过海底一定厚度底质全部翻冲,将底栖贝类等纳入网衣,从而达成捕捞目的。该禁用渔具严重破坏海洋生物资源,一方面造成了直接生物资源损失(蛤蜊);另一方面是生物资源从损失那刻起,至完全恢复期间生态服务功能损失,比如海洋生物固碳、储碳损失。

根据法律规定,使用禁用工具进行海洋非法捕捞达到“情节严重”情形的,入罪标准中的一项为“非法捕捞水产品一万公斤以上或者价值十万元以上”。案涉蛤蜊约36万公斤,价值人民币15.6万元,均在入罪标准之上。

“此外,案涉捕捞行为不仅造成海洋渔业资源损失,还因其破坏海洋生态环境,造成海洋生态系统固碳循环等服务功能损失。”李作超表示。

据了解,海洋不仅蕴含着丰富的生物资源,还是固定碳、储存碳的宝库,通过海洋活动及海洋生物吸收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并将其锁定在海洋生态系统中,能有效减缓温室气体排放,避免气候变化带来的生态危机。其中,蛤蜊等海洋贝类生物具有高效的碳汇功能和更长的碳汇周期,对于减少碳排放,维护生态环境有着不小的贡献。

对其造成的海洋服务功能损失也应进行追究,但“损失”如何科学量化?李作超告诉记者,为此法庭探索构建贝类海洋碳汇损失计量方法和损害赔偿规则体系。

据其介绍,本案公益诉讼起诉人先委托连云港市海洋与渔业发展促进中心工程师结合案涉渔获量,根据连云港海域中国蛤蜊基本规格、成活率等生长繁殖特性,计算得出案涉黄蚬最大生物量,再委托国家海洋监测中心专家出具《连云港海域中国蛤蜊碳汇评估报告》。

报告中以计算得出的涉黄蚬最大生物量为计算基础,随机选取10个案涉贝类样品,分别测定其软体部和贝壳部碳储量来计算可移出碳汇,然后根据碳与二氧化碳的转化关系,计算其碳汇量。

本案通过测算得出非法捕捞导致中国蛤蜊碳汇损失量,并将其折算成二氧化碳排放量。后以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发布的案涉非法捕捞同时间段,全国碳市场成交数据为依据,通过该期间碳汇交易总成交额,与该期间碳排放配额总成交量的比值,得出该期间每吨碳排放量的均价,从而确定本案碳汇损失赔偿金额。

转变“捕多少,还多少”理念

以认购海洋碳汇方式弥补海洋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这样的判决在江苏是首次尝试。

据李作超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虽有规定,对于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等费用。

但在非法捕捞案件的办理实践中,基于生态服务功能损失难以科学量化和计算,故通常仅关注非法捕捞行为对海洋渔业资源造成的损失,而缺少对生态服务功能损失的考量,使得无法全面评价海洋生态环境损害情况。

李作超表示,法庭对海洋生态服务功能损失部分予以科学认定,不仅仅是实践层面的一次创新,其更深层次的意义在于,通过探索认购海洋碳汇的修复方式,帮助公众转变以往“捕多少,还多少”的修复理念,提升对海洋生态环境资源及功能的系统保护和修复意识。

我国多年来的普法宣传,使普通公众对于禁渔期、禁用工具等非法捕捞犯罪的构成有一定认知。参与该案审理的、灌南县法院灌河流域环境资源法庭法官助理李超敏告诉记者,特别是近年长江十年禁渔等规定的落实和宣传,司法和执法在打击非法捕捞犯罪中也加大了普法宣传力度。比如灌河流域环境资源法庭,今年禁渔期开展的非法捕捞“港港行”系列普法活动,通过将庭审现场搬至非法捕捞案发地港口,开庭审理、当庭宣判,提升公众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意识。

但在实践中也发现,公众对于“非法捕捞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等方面不甚了解,甚至存在误区,认为“不就逮了几斤鱼,怎么就破坏了海洋生态环境?”

所以,在普法的同时,更要普及自然科学知识,一方面可以用公众能理解的传统生态文化释明说理,比如“涸泽而渔”等;另一方面要更关注海洋生态环境功能性损害,比如纳污净化、固碳调节、景观服务等功能,这些功能与公众对美好生态环境的向往是内在一致的,通过以具体功能的修复比如固碳功能,代替概括性修复,更能形成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共识。

国内已有类似实践

海洋生态补偿机制,改变了以往“一罚了之”的简单方式,又能从更深远的层面守护海洋生态,是非法捕捞犯罪行为“亡羊补牢”较为理想的选择。

然而,我国现阶段尚未建立全国性的海洋生态补偿机制,仅有部分地方规章和技术规范。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律师霍志剑指出,如山东省、海南省、福建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和河北省,已分别制定了海洋生态补偿的相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

记者梳理发现,在江苏此次案件之前,认购海洋碳汇进行替代性修复在我国沿海省份已有先例。2022年5月,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非法采矿案,被告人林某义自愿出资10万元用于认购海洋碳汇,以替代性修复被其破坏的海洋生态环境。该案也是全国首例适用认购海洋碳汇进行替代性修复的刑事案件。

同年7月,全国首例以海洋碳汇赔偿渔业生态环境损害的案件在福建福州执行。违法行为人林某某通过福建海峡资源环境交易中心,购买了福建亿达公司的1000吨海洋碳汇,并予以注销,用于弥补因其非法捕捞对渔业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

而就在几日以前,全国首个海洋碳汇“现场认购”又在福建省东山县举行。

据悉,本次海洋碳汇现场认购,起因于犯罪嫌疑人陈某、朱某2023年3月涉嫌一起危害海洋生态犯罪事实,经东山县检察院审查,并举行公开听证会,引导嫌疑人以认购海洋碳汇的形式,用于海洋生态环境替代性修复。之后,东山县检察院委托闽南师范大学生物科学与技术学院公益诉讼技术官团队进行测评,认定涉案当事人生态环境损坏赔偿可以购买1861.42吨海洋碳汇,折合人民币10.5万元进行替代性修复。

碳汇出售方与涉案当事人签订了《自愿认购海洋碳汇协议书》,完成该笔碳汇购买。此款项将用于东山县下西坑村的海漂垃圾打捞、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相关方面费用,助力乡村振兴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