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矸石露天堆放,自贡一企业被罚款2.24万元
作者: 来源:中国环保协会 发布时间:2023-04-07 12:02:58 浏览()次

近期,四川省自贡市生态环境局统筹全市执法力量,深入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工作,纠治了一批典型涉气环境违法行为。为充分发挥警示作用,现公开一批典型案例。

自贡市龙翔建材有限公司页岩开采区煤矸石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2022年11月22日,大安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发现自贡市龙翔建材有限公司页岩开采区煤矸石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执法人员对企业管理人员积极开展普法教育,对物料堆场管理、完善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台账、环保设施维修记录等提出明确要求。该企业在接受指导后,主动纠正错误,对问题立即进行整改。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自贡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2年版)》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在计算结果罚款2.8万元的基础上下浮20%,最终决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2.24万元。

案件启示:

此类案件发生大多由于企业环境法律意识淡薄、心存侥幸。本案执法人员严格遵守“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积极加强法律宣讲和政策指导,帮助企业增强法律意识,督促落实环境主体责任,引导企业主动配合改正违法行为;同时,结合企业现场整改情况和面临的困难,依据《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2年版)》相关规定,下浮20%罚款金额,践行执法为民理念,认真落实柔性执法、改善营商环境、服务企业发展要求。

自贡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炉渣沙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2022年12月9日,沿滩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发现自贡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炉渣沙露天堆场未按规范设置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经现场调查,发现该批炉渣沙临时堆存总量约3000吨,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企业整改。该公司立即将该批炉渣沙转运至厂区内仓库堆放。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自贡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2年版)》规定,对该公司处以1万元罚款。该公司现已缴纳罚款并完成整改。

案件启示:

无人机不受空间与地形条件的制约,可以低空飞行,抵近现场精准拍摄;也可以高空俯视,立体查看事故现场、污染物排放趋势及周围环境敏感点分布情况,有效解决了现场执法中取证难、监管难等问题,实现了从平面巡查到立体巡查的突破,为精细化管理、科学化治污奠定了扎实基础。

富顺县车之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烤漆作业时未按照规定开启废气治理设施案

2023年1月11日,富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联合富顺县交通运输局在大气帮扶专项行动现场巡查中发现富顺县车之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正在实施烤漆作业,烤漆房配套建设的废气治理设施未开启,执法人员立即制止烤漆作业行为;同时,对该汽修厂开展普法教育,深入宣传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完善管理制度、强化人员管理、完善废气治理设施提出了整改要求。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自贡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2年版)》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6500元。

案件启示:

富顺生态环境局与富顺县交通运输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常态化联合开展各类政策法规宣传、业务知识培训、专项执法行动,推动形成齐抓共管“大环保”格局,持续增强机动车维修企业环保主体意识。

成都建工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要求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

2023年2月9日,四川省大气帮扶组在自贡市荣县进行大气帮扶时发现成都建工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要求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在荣县经开区内的某建筑工地上,仍在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施工作业。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2018年修订)》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荣县生态环境局依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2018年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建筑公司的一台中联牌旋挖钻机予以查封。

案件启示:

重污染天气预警是降低空气污染程度的重要手段,积极响应和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要求,是企业应尽的法律责任;同时,执法人员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加大帮扶和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制止、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有利于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