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梵净山金顶摩崖刻字……贵州高院发布环资审判绿皮书及典型案例
作者: 来源:中国环保协会 发布时间:2022-06-21 12:56:31 浏览()次

6月18日是贵州生态日(自2017年设立),今年的议题为“绿色发展高质量、生态文明出新绩”。

为统筹协调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与环境资源高水平保护,在生态日来临之际,6月17日,贵州高院通报了一年来贵州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总体情况、集中发布一批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以及贵州环境资源审判绿皮书。

非法捕捞最多:约占总数的33.43%

2021年6月至2022年5月,全省各级法院共受理涉环境资源刑事、民事和行政(行政赔偿)案件8182件,审结7427件。受理涉生态环境资源刑事案件1029件1786人,审结923件1547人。

按涉及罪名数量多少来看,最多的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约占总数的33.43%,其次是滥伐林木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和非法采矿罪。受理涉生态环境资源民事案件5152件,审结4481件。案件主要类型依次为涉矿产资源合同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和相邻关系纠纷。受理涉生态环境资源行政案件2001件,审结2023件(含旧存)。

破坏生态典型案例最多:四件

在贵州高院集中发布的十个典型环境资源审判案例中,乱采滥伐破坏生态的占了近一半。

被告人罗某松滥伐林木案。2021年5月,罗某松持过期的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杉木469株,经鉴定蓄积达126.7286m³。剑河县检察院以罗某松涉嫌滥伐林木罪向雷山县法院提起公诉。由于剑河县森林覆盖率达70%以上,适宜补植复绿的地点难落实,雷山县法院与公诉方共同协商,提出以认购“碳汇”的方式开展替代性修复。罗某松按照林业部门的测算,自愿认购了20668.8元的林业碳汇量。

被告人付某山、王某彬、李某德挖矿作业案。2021年1月至3月间,被告人付某山、王某彬、李某德在未取得采矿许可及安全生产许可的情况下,在贵州省清镇市麦格乡新寨村青藤山2号采点进行非法采矿。付某山、王某彬进行现场管理,李某德驾驶挖机进行挖矿作业。2021年3月18日,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经安全生产专家认定,青藤山2号采点已构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某砂石有限公司破坏生态案。2017年8月11日,黔西县某砂石有限公司取得采矿许可证,主要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该公司未按照相关部门要求办理农用地审批手续,通过与农户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土地租赁协议》的方式,长期非法占用农用地从事砂石开采活动。经现场勘测定界,被告公司非法占用土地总面积为4.01372公顷(折合62.0573亩),该项目用地全为限制建设区。其中林地3.6282公顷、非基本农田0.0919公顷已取得临时用地审批手续,基本农田0.0487公顷已复垦并经验收合格,剩余0.3684公顷基本农田未复垦修复。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某局环境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2019年8月至2020年4月间,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黄土镇村民杨某、卿某某在未办理任何手续情况下,在贵州麻阳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内擅自占用土地修建养殖场和附属便道。上述行为使自然保护区内的土地资源遭受严重破坏,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关注自然和人文遗迹保护:典型案例三件

江口检察机关诉陈某平破坏生态案。2021年7月11日,陈某平在梵净山景区排队前往梵净山金顶时,使用登山手杖在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梵净山金顶摩崖”石壁处进行刻画。虽经其他游客提醒劝阻,陈某平仍执意在前述石壁处刻留“丽水陈国”字样。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陈某平承担上述修复费用、勘察设计费以及惩罚性赔偿金50000元并向公众赔礼道歉。

正安县某局怠于履行文物监管保护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位于正安县内的“安场中共合溪特别支部旧址”“黔北救国义勇军成立旧址”“郑代巩故居”三处红色文化遗址于2020年2月18日被遵义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三处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未得到有效保护利用,社会公共利益被侵害。正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天柱县某镇怠于履行传统村落保护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2019年6月6日,贵州省黔东南州天柱县某镇木杉村大寨被列入第五批中国传统村落名录。检察机关经实地走访发现,2020年木杉村大寨新增4栋水泥砖混结构建筑,2021年又新增2栋水泥砖混结构房屋。天柱县某镇政府在村民开工建设房屋前,未及时指导村民按照木杉村大寨保护与发展规划的要求建设房屋,在发现村民新建与传统建筑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物后,也未积极采取有效的监管、保护措施,致使新建建筑物破坏了传统村落整体风貌。天柱县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污水排入污染河流案件:两例

某净水有限责任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2021年1月22日凌晨4时许,仁怀市某净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仁怀某净水公司)位于仁怀市茅台镇安龙场的泵站因为设备故障停电,备用电源不足,处置不及时,致使泵站内大量污水积压。上午8时许,泵站污水接收池因满负荷发生溢流,大量未经任何处理的污水流出直接排入茅台河造成污染。经委托第三方对安龙场泵站溢流污水检测,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指标均严重超标。经遵义市生态环境局仁怀分局调查,测算出安龙场泵站溢流污水量为180m³。遵义市人民检察院与仁怀某净水公司经诉前磋商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并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某酒业有限公司诉遵义某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2020年4月17日,遵义某生态环境局某分局在贵州省仁怀市某酒业有限公司白酒生产车间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生产废水收集池底部有一根口径为50毫米的水管正在排水,收集池内的水未经处理排入三岔河。经取样监测,该排水达不到《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水污染物直接排放标准。遵义某生态环境局认为该酒业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对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罚款30万元。当地法院二审皆支持生态环境部门的处罚决定。

不正当处置危废案:一件

息烽某环化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强污染环境案。贵州息烽某环化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要生产氯化钡的企业,实际负责人为王某强。

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明确载明:该项目废渣主要是钡渣,应按危险废物进行处置,与锅炉炉渣等分开堆放,以利于管理。

2004年,息烽某环化公司正式投产后,在生产过程中将生产废渣煤渣、石灰氮渣等露天堆放于厂区空地上,将钡渣堆放于其他废渣之上,未设置隔离、防渗设施。

2011年,该公司建成废渣储存场后陆续转运了厂区部分废渣。

2012年8月,该公司停产后未再清运厂区遗留废渣。息烽县环保部门多次查处,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至2020年1月,厂区内仍堆放有废渣混合物51880.7m³。经检测,堆放的固体废物多处样本pH值≥12.5,钡离子检测值≥100mg/L。

2020年5月,息烽县人民政府为防止污染扩大,出资8330726.46元对息烽某环化公司厂区内堆放的废渣进行了规范处置

贵州环境资源审判成绩单

2021.6-2022.5

●在全国总计15篇获奖裁判文书中,贵州法院有2篇裁判文书获奖。

●第四届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评选活动中,遵义中院(2020)黔03民初391号裁判文书入选。

●在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第三次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会议上,贵州高院绍了贵州法院打造精品案例、探索裁判规则的环境司法经验。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15个,贵州法院2个案例入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