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乌昌石”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推进不力 重污染天气多发
作者: 来源:中国环保协会 发布时间:2022-04-14 18:06:35 浏览()次

2022年4月,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现,“乌昌石”区域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不严不实,同防同治短板突出,重污染天气应对不力,采暖期重污染天气频发,大气污染形势依然严峻。

一、基本情况

“乌昌石”区域主要包括乌鲁木齐市、昌吉州局部、五家渠市和石河子市,是新疆天山北坡经济带重要组成部分。该区域产业结构偏重,能源结构偏煤,公路运输占比高,以占全疆4.1%的国土面积承载了全疆近一半煤炭消费量,一半以上二氧化硫,约三分之一氮氧化物、颗粒物,四分之一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量。2022年1—3月,区域重污染天数比例高达30.4%。

二、主要问题

(一)部分重点工作推进不严不实

督察发现,“乌昌石”区域各市州对大气污染防治重视不够,紧迫感不强,相关工作推进落实不力,甚至放松要求;发改、工信等部门工作不严不实,一些重点工作任务推进滞后。

有关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明确,2020年“乌昌石”区域各市州煤炭消费总量较2015年下降10%。但相关市州减煤工作敷衍应付,只调度不核实,工作没有落地,煤炭消费量不仅没有减少,反而较大幅度增加。经核查,区域煤炭消费总量由2015年的6500万吨增加至2020年的7729万吨,削减10%的目标完全落空。督察发现,昌吉州阜康市放松减煤要求,仅要求开展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改造且未组织有效实施,全市煤炭消费量不降反增。部分市州落实工业炉窑综合整治要求不到位,部分工业炉窑环保治理设施简易、超标排放。督察发现,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42台工业炉窑未按要求安装脱硫设施;昌吉州泰华、永鑫、优派等焦化企业焦炉烟气二氧化硫,熄焦废水挥发酚、氰化物严重超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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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2022年4月,督察组现场督察发现,昌吉州永鑫焦化公司超标废水未经处理直接用于熄焦,大量污染物随蒸汽排入大气环境

(二)同防同治要求落实不到位

《关于加强乌鲁木齐、昌吉、石河子、五家渠区域环境同防同治的意见》明确要求,牢固树立“一盘棋”理念,坚持大气污染防治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推进,强化区域同防同治。督察发现,相关要求仅停留在纸面上,该区域既未建立统一的规划政策标准体系,也未按要求实施监督,市州及相关部门各自为战、各搞一摊的情况仍较普遍。

地方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要求,“乌昌石”区域内可能影响相邻行政区域大气环境的项目建设,应相互征求意见。督察发现,石河子市与玛纳斯县、沙湾市交界区域内的有些项目在建设前未征求玛纳斯县、沙湾市意见,目前已建成投产。现场检查发现,企业存在废气直排、无组织排放等突出问题。2020年11月,乌鲁木齐、昌吉、石河子、五家渠签订生态环境同防同治框架协议并约定,区域内城市达到预警条件时,昌吉、石河子、五家渠和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同步启动应急响应。2021年12月1日昌吉、石河子、五家渠联合启动预警时,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未同步参与应急响应。

(三)重污染天气应对不力

强化应急减排,是有效减轻大气污染,防止和减少重污染天气的重要手段。督察发现,该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不合理,预测预报能力薄弱。一些地方落实应急减排措施不力,企业主体责任缺失,违法排污行为多发。

部分市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未实现涉气企业全覆盖,仅昌吉州就有71家企业未纳入2021年应急减排清单。乌鲁木齐石化公司擅自放松黄色及橙色预警响应期间常减压装置负荷压减要求。2022年1月28日至2月5日,区域4市州同时出现连续9个重度以上污染天气,但未准确做出预警,也未采取有力的应对措施。2021年12月至2022年2月橙色预警期间,乌鲁木齐市八一钢铁转炉、烧结机等工序未落实停限产要求,焦炉无组织排放问题突出。石河子市3家化工企业70台工业炉窑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应当停产一半,实际仅停了10台工业炉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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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2022年4月,督察组现场督察发现,乌鲁木齐市八一钢铁焦炉炉顶烟气无组织排放问题严重

督察还发现,一些企业烟气长期超标排放,在应急响应期间依然如故。五家渠市新业能源将约300万立方米/日含硫化氢和挥发性有机物的工艺废气,混入燃煤锅炉烟囱偷排;五家渠市鸿基焦化始终未执行焦化行业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长期超标排放,现场检查时烟气二氧化硫浓度最高超标3.6倍;昌吉州天龙矿业焙烧、煅烧等烟气中颗粒物最高超标3倍,沥青烟最高超标5倍。

三、原因分析

“乌昌石”区域相关市州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相关决策部署不力,区域同防同治“一盘棋”的理念树得不牢。相关部门工作不严不实,推进落实不到位。

督察组将进一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并按要求做好后续督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