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对不上,取水对不上,治污还对不上
“2019年6月出台的《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这家公司为何在2019年5月就已经开始学习?”在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下属某四川企业,督察人员发现了其提供材料中存在的问题。
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下沉至四川省现场检查期间,凭借丰富的工作经验和对细节的敏锐观察,发现企业提供的汇报材料多处造假,生产和治污环节涉嫌违法。
仔细对照时间节点:企业多处造假“现出原形”
“公司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2019年-2020年组织开展了9期环保培训,学习了应该怎样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培训主要人员为公司班子成员和中层管理人员。”这家企业在与督察组交流时表示。
学习培训次数并不算少,督察组却在企业提供的材料里发现了问题,这就出现了本文开头提到的一幕。
“2019年6月中办国办印发的《工作规定》,对于做督察工作的人来说,记得非常清楚。时间对不上,说明提供的材料可能存在造假问题。”督察组工作人员对企业的情况首先进行了判断。
现场检查,也从辨别材料的真伪开始。
“13次召开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会议的纪要,签字一模一样。”
“2月的会议纪要,最后的落款时间是1月。”
“电脑中原始材料的最终修改日期是2020年7月到9月之间。”
现场检查过程中,督察组工作人员不时交流着发现的新线索。
在大量事实逐渐清楚的情况下,企业终于承认:2019年-2020年,公司只组织了一次关于环保方面的学习。
学习材料造假,其他材料是否也有问题?
“要仔细核对并检查企业的危废处置情况,废矿物油的去向一定要弄清楚。”在了解了其生产工艺和污染排放的情况之后,督察组负责人要求马上成立临时调查小组,并调集负责其他区域的督察人员赶赴企业。
这一次,督察组又找准了方向。
“之前对《危废管理办法》学习不够,2017年、2018年的危废延迟到了2019年清运。”在交流中,企业负责人这样解释。
“危废的台账字迹还能用手擦拭,显然时间还不太久。”“2018年到2019年与你公司签订危废处置协议的单位已经注销,这是怎么回事?”通过督察组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核实信息以及现场检查,企业不得不再次承认,其2018年、2019年危废管理台账为2020年8月底补填,提供给督察组的2018年至2019年危废处置协议为虚假协议。
据企业介绍,2017年以前,企业每年产生危险废物废矿物油约0.3吨,部分用于润滑回用,部分以75元/100千克的价格出售给了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个体户。
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前后说法不符,涉嫌违规取水
“企业有没有补充水?补充用水从哪里来?有没有获得取水许可?”交流汇报会的最后,督察人员再次向企业发问。
在此之前,企业负责人介绍情况时表示,其生产用水经循环水池循环后重复利用,废水不外排。
最后一个看似不经意的问题,实际上是另有深意。“如果企业生产用水成本较低,其循环用水的驱动就不大,就可能存在废水外排的现象。”督察人员解释说。
先从用水情况查起。
按照企业提供的材料,这家公司2008年投产后与某河道管理机构(企业取水井距该河约200米)签订用水合同,2016年以前取水和弃水费为1.2万元/年,2016年之后调整为1.4万元/年。
虽然签订了相关合同,但企业也承认其在2020年前没有安装水表,2020年7月起开始办理取水许可等相关手续。
到底有没有污水外排?督察组开始就企业生产和排放情况进行检查。
“过来看一下这个外排口。”在厂区一侧,督察组的一名工作人员招呼同事进行拍照取证。
在现场督察组发现,这个名称为“污水排放口”的排口,其标志牌写明的污染物为“污水”。排口一直有不明废水向厂区外的河道内排放。
“咱们一起把井盖打开,找一根长竹竿来。”距离外排口不远的溢流井,再次引起了督察人员的注意。
“有40公分深的淤泥,这不是短时间可以形成的,是怎么回事?还有没有别的溢流井?”一边打开井盖,将长竹竿伸向井底,用手搓拭粘在竿头的泥浆,督察人员一边对企业相关工作人员说。
在企业负责人的带领下,督察人员又现场检查了其他两处溢流井,均发现了相似的情况。
“督察组来我公司检查时,我公司介绍废水不外排的情况不属实。”企业最终承认,其主要原因是加工沉降沉淀循环池没有及时清理,沉淀池容量不足,造成了部分废水直接外排总排口。
相关工作人员表示,企业在2017年对沉淀池进行了改造,2019年对生产车间循环水路进行改造,目前循环水池无废水外排,但在清理磨具和冲刷车间场地时产生的磨浆水通过总排口外排。
再次现场核实检查:一脚下去全是灰,治理设施形同虚设
“明天再派两名同志,去企业现场核实检查相关情况。” 在企业现场工作7个小时之后,督察组决定暂回驻地,对当天的情况进行梳理,并临时调整了第二天的工作安排。
从生产工艺来看,这家企业在破碎、筛分、浇筑等工艺环节都可能有废气排放。除了废水和危废,废气有没有问题?第二天的现场检查,废气治理成为督察组关注的重点。
“一脚下去全是灰尘。”这是督察组在企业生产车间检查时最深的感受。
每一个工艺都仔细询问,每一个环节都认真检查,在回收及废砂回收破碎车间,督察组首先发现了问题。
“粉尘产生点设置半密闭罩,收集后再经袋式除尘器除尘后由排气筒排放,但是排气口明显不符合要求。”在现场,督察人员发现其排气筒根本没有伸出厂房之外,高度与除尘器的高度基本持平。
“对照企业2019年12月编制的《环境影响后评价》,其要求是排气筒的高度是15米,但这个排气筒只有5米左右。”督察人员表示。
之后,督察组又现场检查了企业其他生产车间和治理设置,发现都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
从现场检查情况来看,企业的收尘设施可以用“形同虚设”来形容。那检测数据结果又怎样呢?
现场检查之后,督察组又调阅了企业的检测报告。资料显示,企业共有8个废气排放口,但只对两个电炉废气排口进行委托检测。
“我们了解到,企业废气、废水等所有污染治理设施均无专业人员运维,这也是设备效果差的一个原因。”督察人员表示,对于发现的问题线索,督察组将交予地方相关部门进一步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