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隔3个月,浙江省温州苍南县灵溪镇埭头村一家金属标牌加工点涉嫌污染环境罪案,涉嫌损毁行政执法机关封条、变卖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查封的财物案终告一段落,参与办案的执法人员松了口气:案件过程跌宕起伏,查处情节堪比侦探片。
非法加工点藏身偏远农村,废气废水直排
3月4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苍南分局在对辖区内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进行复工复产巡查、指导时,接到驻村干部反映灵溪镇埭头村有人从事非法蚀刻和电镀加工,严重污染环境。苍南分局迅速抽调7名执法骨干赶赴现场调查。
据查,这家非法加工点藏身于县城偏远农村的老房子,主要从事金属标牌手工丝网印刷、蚀刻和电镀等加工,未建设任何废气、废水收集、处理设施。手工丝网印刷、蚀刻和电镀等工艺产生的废气无组织排放,电镀、蚀刻、清洗丝网绷、清洗金属标牌等工艺产生的废水通过加工点后门水泥清洗场地上一排污口排入地下,部分通过加工点后门两条排水沟排入林地。
执法人员从镀槽1、镀槽2、加工点后门冲洗处、加工点东侧渗坑处、加工点东北侧10米处渗坑各采集水样一份,委托苍南县环境监测站检测。
这家非法作坊地处偏僻农村,村里常住人口稀少,以老年人居多。当执法人员3月4日初次现场勘察时,周边住户三缄其口,村干部拒绝露面,甚至有“热心肠”的村民劝说执法人员:“你们打掉,叫他不要再做就好了,没必要查那么清楚。”
执法人员只能从现场发现的快递单、公章入手,拨打两名相关寄件人手机号,对方要么关机要么停机。调查取证陷入困境,负责人、工人、房东第一时间均无法明确。
3月5日,为有效突破案件办理困境,苍南分局正式组建专案组。 经分析研判,专案组判断快递单上的“章某”与这家加工点存在重大关联。借助环保公安联动机制,执法人员掌握“章某”姓名、家庭住址,并于3月5日上午前往排查,但对方房子大门紧闭,敲门无人应答。
为保护案发现场,固定证据,3月5日下午,执法人员第二次前往加工点,对两条电镀生产线、3台烘箱等主要加工设备进行查封。
涉案人员主动投案交待“细节”,后又全盘否认
3月25日,苍南县环境监测站出具的《检测报告》(苍环监2020-037号)显示,执法人员之前采集送检的水样pH值、化学需氧量(COD)、总铜、总镍浓度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其中,加工点后门冲洗处水样总铜、总镍浓度分别超过排放标准5.7倍、3.8倍,加工点东侧渗坑处水样总铜、总镍浓度分别超过排放标准23.4倍、6.7倍,加工点涉嫌污染环境罪。
数天后,案情再次迎来转机。迫于生态环境部门持续攻坚调查压力,两名涉案嫌疑人章某某、陈某某主动向藻溪镇派出所投案,表示愿意配合调查。
3月31日,执法人员会同藻溪镇派出所民警,对章某某、陈某某进行谈话问询。
“陈某某是我朋友,跟我借这两间老房子用于印刷加工,后来具体做什么我并不知情”“房东姓陈,具体名字不记得了,手机号码也没有留”。出乎执法人员意料的是,“主动”配合调查问询的章某某,口供随意变更,前后自相矛盾,关键环节选择“不知道”“记不得”敷衍应付调查人员。
在《现场照片证据》指认时,章某某又确认埭头村电镀生产线、烘箱、剪板机等部分设备归其所有。
而“老实”的陈某某一口咬定,他只在3月份到这家加工点进行过两次手工丝网印刷,并清洗过白板(即未加工的金属标牌)一次,其余一概不知。
涉案人员先是主动交待,后又全盘否认,让案件侦办再次走入死胡同。
4月2日,专案组第三次前往这家加工点摸排线索,发现两条电镀生产线(电镀机)、一台烘箱上的封条均已被撕毁,而另一台烘箱已被搬离,不知去向。执法人员拍照、录制视频固定证据。
4月3日,执法人员再次联系公安部门,对案情进行研判分析,鉴于涉案人员章某某、陈某某提供大量虚假案情,刻意回避关键信息,专案组决定调整攻坚方向:从重点针对涉案人员调查转向重点针对外围人员(房东)调查,从重点针对口供采集转向证据链采集。
加工点偷排超标污染物,涉嫌污染环境罪
4月10日,迫于苍南县公安局专案组的压力,嫌疑人章某某再次接受调查询问时,心理防线开始崩塌,交代了具体细节:加工点设备为其所有,2017年3月~2019年4月,一直在此处从事手工丝网印刷等活动。2017年5月,章某某将在埭头村的设备转借给陈某某用于电镀、印刷和蚀刻加工。
4月13日,谎称自己在安徽务工的陈某某也迫于压力,再次接受环境执法人员的调查询问,供述内容基本与章某某吻合。
至此,本案主要负责人、相关人员、房东及主要环境违法事实基本明朗。
4月17日,苍南分局完成案卷制作,向公安机关移交案件。4月23日,苍南县公安局立案侦查。5月20日,陈某某因损毁行政执法机关封条并变卖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查封财物,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因涉嫌“排放、倾倒含镍、铜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同时涉嫌“通过渗坑排放、倾倒有毒物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满足以上两种行为之一即构成涉嫌污染环境犯罪,这家加工点已涉嫌污染环境罪。
“3月4日第一次现场勘察时不仅找不到当事人,连涉案人员是谁、有几位都不清楚。我们先后5次赶赴现场排查线索,之后4次赶赴公安机关开展案件会商,才让案情逐渐水落石出。同时在案件查处过程中,我们充分发挥了新环保法配套办法的法律威力,及时采取查封、扣押手段,不放过任何一个关键细节,才为后续的调查询问取得了主动权。”参与办案的执法人员深有感触地说。
□ 法官说法
一段时间以来,环境执法队伍办案曾存在重口供轻物证、重谈话轻证据链现象,对方说什么信什么,似乎省时省力,但一旦发生诉讼纠纷,案件很可能因为证据链不完善、当事人翻供悔供而败诉。
特别是在办理刑事类、行政拘留类案件时,如果当事人不在现场,经常会出现“让公安去调查”的做法。由于前期调查取证不到位、关键证据遗漏缺失,导致案件在公安机关长期“挂空挡”,甚至被退案。
本案中,在部分村民、村干部均不配合执法调查,以及涉案人员提供大量虚假信息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及时转变办案思路,将口供作为参考,将完善证据链作为重点和突破口,最终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