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元江)干流戛洒江一级水电站目前已停工。自然之友供图
◆中国环境报记者陈媛媛 蒋朝晖
一边是投资数十亿元的水电站,一边是不足500只的“凤凰之子”绿孔雀,法律天平最终倾向哪一端,预示着未来的发展方向。
历时两年零八个月的中国首例野生动物保护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自然之友“绿孔雀栖息地保护公益诉讼”近日一审胜诉。由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新平公司立即停止基于现有环境影响评价下的戛洒江一级水电站建设项目,不得截流蓄水,不得对水电站淹没区内植被进行砍伐。
3月25日,环保社会组织自然之友、山水自然保护中心、野性中国、阿拉善SEE联合致函,恳请相关部门依法撤销《关于云南省红河(元江)干流戛洒江一级水电站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和《关于责成开展云南省红河(元江)干流戛洒江一级水电站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函》。让戛洒江一级水电站永久停工,保护绿孔雀在中国最后一片面积最大、最完整的栖息地。
为什么要留住绿孔雀最后庇护所?
“绿孔雀脸颊上有一个鲜艳的黄斑,脖子是绿色的鳞片状,还泛着金光,头顶高耸的绿羽,就像一顶碧玉王冠,增添几许威严,振翅而飞或开屏时光芒从五色的尾羽中一点点透出来,就像从幻境中飞出的精灵,远非公园里饲养的蓝孔雀所能比。” 这是一位自然保护者在绿孔雀栖息地发出的感慨。
然而,这种原本在中国古代诗词、绘画中被精心描绘的美丽大鸟,随着人口开始激增,经济快速发展,栖息地被不断蚕食,只剩下不到500只,濒危程度高于大熊猫,被《云南省生物物种红色名录(2017版)》列为极危物种。
2017年,在云南省石羊江与绿汁江交汇处下游5公里处,一个名为“戛洒江一级电站”的项目开工建设。如果水电站建成,将会在两条江形成总长约90公里的淹没区,绿孔雀栖息地所在的大片河谷季雨林植被将会被淹没在水下一百多米处,除了绿孔雀,还有陈氏苏铁,以及很多其他保护物种将从这里彻底消失。
2017年7月12日,自然之友向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2020年3月20日,昆明中院做出一审判决。昆明中院经审理认为,戛洒江一级水电站的淹没区是绿孔雀栖息地,一旦淹没很可能会对绿孔雀的生存造成严重损害。同时,戛洒江一级水电站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未对陈氏苏铁进行评价,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新平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平公司)也未对陈氏苏铁采取任何保护性措施。戛洒江一级水电站若继续建设,将使这一区域珍稀动植物的生存面临重大风险。
预防性公益诉讼胜诉意义何在?
“云南绿孔雀”案判决书〔(2017)云01民初2299号〕显示,此案属于“对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提起诉讼”,即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
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是预防原则在环境司法中的体现,其适用对象是可能对环境造成的重大风险,具体表现为危害尚未发生,但如不阻止事件发生,很有可能造成严重或不可逆的环境损害事实。“一个濒危物种的价值是很难计算出来的。”自然之友环境政策顾问葛枫说。
“在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中,通过司法判决能够对事实部分做出清晰且直接的认定,十分重要。”原告自然之友总干事张伯驹表示,在“云南绿孔雀”案中,审判机构对此案的许多事实以司法审判的形式做了确认。
“良医治未病,防患于未然,此案推动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走上新征程。”湖北隆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卢培元分析道,此案旨在告诫企业在对环境污染前、对生态破坏前先考虑恢复及治理的成本,将生态环境成本在前期纳入企业的成本核算,预防生态环境随意被利用或者被破坏,在“事后追责”之外,追加“事前防范”。
“‘云南绿孔雀’公益诉讼案的宣判,发出了一个明确的信号,标志着以动物保护乃至生物多样性保护为基点的动物类公益诉讼正式起航,动物保护应有更多‘全国首例’破冰。” 浙江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钱叶芳说。
水电站有没有可能永久停工?
根据昆明中院一审判决,对戛洒江一级水电站的后续处理,待新平公司按要求完成环境影响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相关部门备案后,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依法做出决定。
也就是说对我国绿孔雀最后一片最完整栖息地形成巨大威胁的戛洒江一级水电站目前只是暂时停工,并未被永久停工。此工程项目未来是否会复工或者是否会继续建设,取决于相关部门根据新平公司完成的环境影响后评价之后做出的决定。
4家机构在致函相关部门的建议书中写道,戛洒江一级水电站建设项目现有《环境影响报告书》因缺乏实地调研,关于绿孔雀的调查和描述不符合客观事实,结论缺乏科学依据,属于重大失实;且未对陈氏苏铁影响进行评价,属于重大缺陷。而决定水电站未来命运的“后评价”,仅能在这份存在重大失实且有重大缺陷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基础上“打补丁”“补漏洞”。因此,即使建设单位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仍无法避免淹没绿孔雀栖息地,损害案涉地区极为丰富的生物多样性。
除非这一项目未来重新选址,或者大幅度调整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否则从客观上来说将无法消除项目建设对于绿孔雀栖息地的损害。然而,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建设项目的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戛洒江一级水电站建设单位已反复多次表明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存在客观困难,缺乏现实可行性,且自2017年7月至今尚未开展相关后评价工作。建设单位表示,绿孔雀栖息地保护措施等相关研究工作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性工作,一两年内都无法研究出成果,存在较大科研难度。另外,对整个流域内陈氏苏铁进行排查缺乏现实可行性。
自然之友相关负责人表示,戛洒江一级水电站未来能否建设仍存在着较大变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