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第二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作者: 来源:中国环保协会 发布时间:2020-02-20 15:49:05 浏览()次

 辱骂殴打疫情防控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封城”后擅自运送人员离开武汉,获刑一年;假冒交警造谣被批准逮捕……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第二批),包括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2件,以及依法严惩诈骗犯罪、依法严惩造谣传谣犯罪、依法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依法惩治其他涉疫情犯罪各1件。

  传播病毒

  【典型案例】尹某某从事私人客运业务,长期驾驶东风牌九座小型客车往返于嘉鱼、武汉。

  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1月23日,武汉市实施封城管理。

  1月23日10时至20时,尹某某在无运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两次驾驶小型客车接送乘客往返于武汉、嘉鱼两地。2月4日,尹某某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截止2月7日,与尹某某密切接触的20人被集中隔离。

  2月5日,嘉鱼县人民检察院对尹某某案进行立案监督,嘉鱼县公安局于同日对尹某某立案侦查,并对其监视居住。2月11日,嘉鱼县检察院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尹某某提起公诉,嘉鱼县人民法院经以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当庭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被告人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以案释法】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不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1月23日,武汉市政府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发布通告,采取“封城”防控措施,其目的是为了阻止新冠肺炎疫情蔓延势头,有效切断病毒传播途径。此后,对于擅自运送人员离开武汉的行为,违反了传染病防治法,具有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应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妨害公务

  【典型案例】2月4日14时许,王某在四川省仁寿县普宁街道一门市上班时,普宁街道办事处负责疫情防控的工作人员廖某、邓某与县委政法委工作人员杨某、方某等人按照当地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指挥部安排,在旁边的小区外拉警戒带,设置卡点,测量小区进出人员体温,以确保进出人员平安。

  王某因不愿意将挡住卡点进出口通道的电瓶车挪走,辱骂殴打廖某,致其面部软组织挫伤。民警赶到现场依法将王某抓获并立案。

  2月5日,仁寿县人民检察院采用电话、视频方式提前介入本案,引导侦查机关取证。本案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院审查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检察院以妨害公务罪适用速裁程序提起公诉。2月11日,仁寿县人民法院远程开庭审理本案,并当庭宣判,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以妨害公务罪判处王某拘役四个月。

  【以案释法】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妨害公务罪的适用,需要把握:关于涉疫情防控妨害公务行为的对象。因疫情具有突发性、广泛性,为了最大限度防控疫情,各级政府需要组织动员居(村)委会、社区工作人员等落实防控职责,实施管控措施。因此,对于符合两高两部意见规定的三类人员的,均属于妨害公务行为的对象。在疫情防控期间公务行为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对于妨害公务人员实施与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密切相关行为的,应认定为妨害公务行为。

  造谣传谣

  【典型案例】赵某某系无业人员,自2018年开始购置警用装备,并多次在社交平台发布其穿戴警用装备的视频冒充警察。

  1月26日,赵某某将自己身着警服的照片设为微信头像,同时将微信昵称设为“鞍山交警小龙”,并在微信朋友圈发布“鞍山市今晚全城开始封路!请广大司机朋友们!没事请不要出门了”等信息,并配发多张警察执勤图片。信息发布后,被多名网友转发至朋友圈和微信群,大量市民向相关部门电话咨询。

  案发后,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时间启动重大敏感案件快速反应工作机制,掌握案件进展与取证情况,就证据调取、适用法律问题与公安机关充分交换意见。2月10日,铁西区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赵某某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批准逮捕。

  【以案释法】在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上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寻衅滋事

  【典型案例】2月1日,河北省隆尧县乡观村村干部刘某某、白某某按照县政府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在村中大街巡逻劝返聚集聊天的村民。

  赵某某对劝解不满,借故与刘某某发生争执,后被家人拉回家中。2月2日,赵某某再次以此事为由携带尖刀和烟花弹“震天雷”到村委会扬言自杀闹事。在固城镇政府开会的刘某某得知消息后随即到镇派出所报案,并与派出所民警一起赶到村委会。

  公安民警到场后赵某某情绪更加激动,继续用尖刀抵住颈部威胁自杀。特警赶到现场果断将其制服。期间,大量村民长时间聚集围观议论,秩序十分混乱,严重干扰疫情防控工作。

  2月2日,隆尧县公安局对赵某某以涉嫌寻衅滋事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2月6日,隆尧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赵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2月7日,案件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赵某某认罪认罚、真诚悔罪,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2月12日,征得赵某某同意后,隆尧县人民法院采用三方(法院、检察院、被告人)互联网视频方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该案并当庭宣判,采纳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赵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以案释法】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针对与防控疫情有关的人员实施的违法犯罪,扰乱疫情防控正常工作,要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依法体现从严的政策要求,有力惩治震慑违法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