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擅自倾倒最高罚5万元
作者: 来源:中国环保协会 发布时间:2019-07-12 12:57:38 浏览()次
《伊春市废弃食用菌包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7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黑龙江省伊春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后制定的第二部实体法规,也是全省制定的第一部废弃食用菌包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废弃食用菌包是指在食用菌生产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的培养物和外包装组成的废弃物,散落在环境中会对土壤及水环境造成污染,并影响景观环境。
据了解,《条例》共有23条,规定废弃食用菌包污染环境防治坚持政府主导、因地制宜、源头预防、综合治理、污染担责的原则。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食用菌生产报备制度,对食用菌生产和废弃食用菌包处置跟踪管理。规定食用菌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污染环境防治主体责任,将废弃食用菌包污染环境防治作为生产管理的重要环节,采取防治措施,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
《条例》规定,禁止向江河、湖泊、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填埋废弃食用菌包。在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废弃食用菌包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填埋场。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隐匿、填埋废弃食用菌包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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