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丘“10·21”重大环境污染案开庭
作者: 来源:中国环保协会 发布时间:2016-09-07 16:13:32 浏览()次

 

  编者按

  为了一点蝇头小利,多次非法倾倒危险废物,造成4人意外中毒死亡,以此揭开了山东省章丘市境内非法排放危险废物利益链条的黑幕。

  9月1日,章丘“10·21”重大环境污染案在章丘市人民法院一审开庭,章丘市检察院以污染环境罪对周某霞、王某洋等17名被告人及山东弘聚新能源有限公司、山东麟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两家被告单位依法提起公诉。

  中国环境报记者周雁凌 季英德 王学鹏

  时间回到2015年,10月21日6时许,山东省章丘市普集镇上皋村某院落内,4名涉嫌非法排放危险废物的工人中毒身亡,引发了一起重大污染环境案件。

  非法倾倒危废时,4人吸入有毒气体死亡

  济南市公安局迅速成立“10·21”专案组,通过对现场死亡的4名嫌疑人身份进行排查,对其遗留手机、车辆等物品分析比对,最终确定危险废物出自淄博市山东金诚重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诚公司)。

  案发前一天,即10月20日,金诚公司生产车间产生了一些废碱,车间负责人联系供应科的内勤人员周某霞处理。周某霞找到中介王某洋,通过王某洋联系上了殷某某,双方最终约定处理费用为每吨300元。谈好价格后,殷某某找到郭某滨。最终,郭某滨将这批废物交由张某德具体操作,同时联系危险品运输车驾驶员窦某星、押运员路某负责运输。周某霞为这辆车开具了装车单。

  10月20日晚至21日凌晨,窦某星驾驶的车辆持装车单进厂装货,并将23.72吨废碱运输至陈某新租赁的废弃煤井处,准备将废碱排放至井中,渗入地下。谁料张某德、陈某新、窦某星、路某4人在排放废物过程中,因吸入过量有毒挥发气体,当场中毒身亡。

  10月22日下午,记者在事发现场看到,一辆重型半挂牵引罐车停在院内,从罐车尾部伸出一根黑色的塑料管,另一头埋在泥土里,周围还能闻到一股刺鼻的气味。

  一起案件牵出省内外多家违法企业

  案件发生后,当地警方以多名中介联系人为重点突破口,持续加强证据挖掘力度,侦查发现这一作案团伙不仅在上皋村内偷排废弃化工原料,还在章丘市双山街道马安村的一废弃矿井内偷偷进行过排放。这起重大污染环境案背后的“黑色交易”逐渐浮出水面,共涉及7家违法偷排化工企业,其中山东省内5家,省外2家(已移交当地处理)。

  经查,2015年7月~2015年10月间,仅山东省内5家涉事企业就向章丘境内排放废碱废酸1181.72吨。

  偷排一吨废物获利百余元

  据检察机关介绍,2015年7月~2015年10月间,张某德(已死亡)为谋取利益,自己直接联系或通过殷某某、郭某滨、贺某海、李某津等人,帮助多家化工企业处理危险废物,并将陈某新、蘧某强租赁的废弃矿井作为处理地点。

  7家涉案企业为降低每吨3000元~6000元的危险废物处理成本,以每吨300元~500元的价格向张某德或其他相关人员,非法出售有毒有害的化工废物。除去运输成本,中介和实施偷排人员实际每吨获利仅100余元,却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

  涉及巨额环境损害费用

  案发后,章丘市委、市政府立即成立应急小组。山东省环保厅高度重视,迅速组织工作组深入现场,督导督促事件的处理处置。环保部门在现场周边设置了3个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开展持续性监测,还选了4个观测井提取水样进行检测。

  在公安机关侦破案件和追逃涉案人员的同时,章丘市政府委托山东省地矿院八○一水文地质大队完成了对受污染区域的帷幕注浆,共计打孔106个,污染区域实现全封闭。环保部门组织有资质的施工单位,逐步彻底清理排入矿井内的危险废物。山东省环保厅对涉案企业环境违法案件实施挂牌督办,并指导有关地方政府部门依法责令涉案企业全部停产整顿,并实施顶格经济处罚。

  环境保护部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及时启动了事件调查程序,派出调查组,督促指导地方开展事件责任认定、环境损失评估以及责任追究等工作。

  经专业机构评估,上皋村危废污染导致的环境损害金额巨大,其中应急处置阶段产生费用4300万余元,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近2亿元,马安村危废污染造成应急处置费用56万元,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620万余元。

  检察机关支持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

  据悉,今年年初,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绿发会”)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要求山东弘聚新能源有限公司、山东麟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等几家涉案企业赔偿因非法倾倒危险废物对环境造成的损害,用于对当地受污染环境的生态修复。

  济南市检察院根据相关规定,支持绿发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并为其提供必要的诉讼支持和帮助。目前,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这起民事公益诉讼立案。这也是去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后,山东省检察机关支持环保组织提起的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