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8污染案:偷排废水污染环境 环保公安跨年追逃
作者: 来源:中国环保协会 发布时间:2016-07-06 19:05:51 浏览()次

  

  被改建成电镀车间的民宅。 陈伟摄

  

  352号民宅外貌。        陈伟摄

  中国环境报通讯员陈伟 记者晏利扬

  前不久的一天下午,伴随着警笛声,一辆警车缓缓驶入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公安分局三甲派出所。

  在两名警官看押下,一名中年妇女戴着手铐从警车上下来。她就是台州市椒江区2015年“8·28非法小电镀环境污染案”的当事人葛某。

  至此,历时8个多月,这桩由当地环保、公安联合办理的环境污染案成功告破。

  ■ 案 情

  1 群众举报 神秘的“352号”

  “环保局吗?我要举报。”2015年8月,台州市环保局椒江分局数次接到群众匿名举报,反映在椒江区三甲街道沿海村有一家非法小电镀,但举报内容中并未涉及小电镀当事人的信息以及工厂的详细地址。

  接到举报后,椒江环保分局高度重视,立即启动了环保、公安、街道三方联动工作机制。为避免打草惊蛇,执法人员身着便衣、开着私家车对举报人反映的沿海村一带进行多次探访。

  然而,走遍全村所有厂房,却始终未见任何电镀加工的痕迹。

  难道举报人举报信息有误?执法人员对这条举报线索产生了怀疑。然而,同样的匿名举报每隔几天还在继续,执法人员坚信沿海村肯定有非法电镀厂,只是可能伪装得比较隐蔽。

  乔装打扮的执法人员以自已办厂需要小型电镀厂电镀加工产品为由,向沿海村村民进行打听。果然,执法人员从村民处获得了一条有价值的信息。

  一位村民向执法人员透露,他们村有个女人就是办电镀厂的,但具体办在哪里不清楚,只知道她家就住在沿海村352号。

  掌握这个关键线索后,执法人员立刻赶到沿海村352号附近。根据现场观察,这是6间房子连成一排的村民住宅楼房,门牌352号的这间房子正好处于6间房子的中间。

  难道352号房子就是执法人员遍寻不着的非法电镀厂?然而,352号的大门始终紧闭,窗户都贴着报纸,无法看清里面情况,执法人员又无法强行闯入民宅。不过在352号房子周边,执法人员还是感觉到了一些蛛丝马迹——空气中若有若无的酸味,还有周边空地上那一两条大都用于装金属件的塑料袋。

  在场的执法人员当场决定将情况通报给三甲派出所和三甲街道办事处,请两部门协助调查并派人盯梢,一旦发现有人进出,椒江环保分局立刻赶赴现场调查。

  2 现场执法 一位妇女夺路而逃

  2015年8月28日上午9点,椒江环保分局接到三甲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报告,称沿海村352号房门开了,有人员进出。

  环境执法人员立刻联系椒江公安分局启动环保公安联合执法,并联系台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共同赶往现场。

  9点50分左右,联合行动组驱车赶到现场。正准备下车时,忽然从352号房屋内冲出一名中年妇女,不顾一切从房屋前面的一条小路跑了出去。由于临近主干道,车流量较大,为避免发生当事人人身意外,执法人员只得放弃追赶,回到现场勘察。

  进入352号房屋内,执法人员被眼前的一幕惊呆了,一间普通民宅竟然被利欲熏心的当事人改造成一间地下电镀厂,整条镀锌挂镀线从一楼房屋的南面一直连到北面。生产线上的电动机还在运转,浑黄色的废水正从清洗槽内溢出直接流到地面,现场弥漫着浓烈刺鼻的酸味。由于电镀生产线安装在民宅房屋内,工人站立操作的过道就显得十分狭窄,加之过道上还四处堆放着各类电镀件,废包装袋,废酸桶等,场地的凌乱程度超乎想象。

  经过现场勘察,执法人员断定,当事人非法从事电镀加工,电镀废水直接通过地面自南向北排至车间内一处地洞,再通过地洞排放到车间外的露天水沟内,最后直排附近河道。此外,由于352号房屋被改装成车间,地面仅使用砂石铺设,还有一部分电镀废水直接渗漏到了地下。

  在三甲街道办事处、派出所以及附近一些村民的见证下,台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废水进行采样,执法人员对现场完成全面取证。

  随后的采样报告显示,所检废水样品中均含有“两高司法解释”中的有毒重金属:铬;国务院重金属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中的重点防控重金属污染物:锌。

   3 陷入僵局 找不到当事人影响案件移送

  “8·28非法小电镀环境污染案件”经过前期调查取证,到2015年10月13日,浙江省环保厅出具了《关于台环监(2015)水字第354号监测报告的认可意见》。

  至此,椒江环保分局已经整理出现场勘察笔录、废水监测报告、照片、现场视频、见证人信息、省环保厅认可意见等全部证据,但案件移送却遇到了困难。

  由于现场当事人采取逃跑策略,现场除了物证以外,并没有抓获一人,也没人指证非法电镀厂的实际老板是谁,这与之前有当事人直接在场或有工人在场指证老板的案件完全不同,公安机关也表示,环境案件移送时必须明确案件当事人,否则无法开展后续侦查。

  由于此前未遇到类似问题,一时之间,椒江环保分局不知该从何入手,案件移送一度陷入僵局。

  “是不是可以先通过352号房屋的户主了解一下相关情况,再调查其与本案非法电镀厂的实际老板有没有直接关系呢?”在一次案件研讨会上,经办人员提出的这一思路终于让案件移送有了转机。

  随后,椒江环保分局请公安机关协助调查三甲沿海村352号的住户信息和联系电话,并试图通过电话询问情况。然而,一连几天,户主电话一直处于关机状态,无法接通。这一反常情况,隐约让执法人员怀疑352号住户本人可能就是非法电镀厂的老板。

  为尽快移送案件侦破此案,椒江环保分局决定先将案件以户主作为第一当事人移送公安机关,再由公安机关配合开展侦查工作,依靠公安机关力量找到户主本人查清此案。

  2015年10月26日,椒江环保分局正式将“8·28非法小电镀环境污染案件”向椒江公安分局移送,移送表中当事人名称就是三甲沿海村352号的户主葛某。

  4 终落法网 躲得了初一躲不过十五

  有了公安机关的介入侦查,环境执法人员以为,不出一个月就能找到户主葛某并查明葛某到底是不是这个非法电镀厂的老板。

  然而,葛某好似人间蒸发了。案件移送到公安机关后,民警通过电话、上门寻找葛某,一直联系不到其本人。无奈之下,按照办案规定,公安机关将葛某列入网上通缉,这就意味着一旦葛某使用银行卡消费或使用身份证登记,公安机关就能够立刻实施定位抓捕。

  然而,直至进入2016年,公安机关仍未发现其银行卡和身份证的使用信息,案件侦查再一次陷入了僵局。这一状况有些出乎当地公安、环保两部门意料。于是公安机关对葛某得出一个结论:反侦察意识较强。这在环境案件当事人中并不多见。

  为加快侦破此案,打击环境违法犯罪,不让犯罪嫌疑人存侥幸心理,公安机关在2016年年初决定加大侦查力度。除了网上通缉外,属地的三甲派出所派出动多名线人进行排摸布控。

  皇天不负苦心人。5月1日,公安机关接到线人举报后立即行动,在台州市路桥区蓬街镇将犯罪嫌疑人葛某抓获并押解回椒江区公安分局三甲派出所。

  经过公安机关审讯,葛某承认其本人就是非法电镀厂的老板,将电镀厂办在自己家里主要就是为了隐蔽,因为一般情况下,外人根本不会想到一排紧挨的民房中间居然有一间是地下电镀工厂。而且周边邻居又以外来务工人员租住为主,不会多管闲事,所以就算平时看到有货车进出也不会理会里面到底是做什么的、有没有影响。除了一楼改造成电镀车间外,她本人就住在二楼,所以平时正常生活也在这里,更加不会引人注意。

  “你知不知道民宅中办非法电镀厂,电镀废水直接排放不仅对周边环境带来严重污染,还有可能危害左邻右舍的身体健康?”面对环境执法人员和公安民警的质问,葛某低下了头,哑口无言。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历时8个多月,这起非法小电镀环境污染案终于成功告破,犯罪嫌疑人葛某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不日将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等待葛某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法眼

  直面新情况启用新办法

  陈伟 晏利扬

  打造环境执法最严省份,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不仅是浙江省委省政府的殷切期望和要求,也是全省环保人的内在心声。

  连续几年,浙江省环境执法均位列全国第一,环境执法最严省份名副其实。“8·28非法小电镀环境污染案”只是浙江省环保部门办理的诸多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的一起个案,却很有其代表性,值得深思和分享。

  第一,随着环境执法力度加大,环境违法行为越来越隐蔽,需要基层环境执法人员不断提高侦察本领。像葛某这样在自家住宅经营非法电镀,伪装程度之深令人惊叹。打破这层伪装不仅需要执法人员的环保专业素养,还需要拥有警方卧底一样的勇气,善于与人交流换取有价值的情报。

  第二,打击环境污染刑事犯罪,让当事人逃不出法律的“五指山”,除了环保部门自身要加强执法业务能力,将现场证据做成铁证外,更需要依靠公安机关的力量。只有两部门通力合作,环保对物、公安对人、信息共享,才能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

  第三,面对环境污染案件数量激增,办案中经常会遇到新情况、新问题,需要积极探索、形成经验、及时分享,才能尽量避免基层环境执法走弯路。椒江环保分局办案中能够举一反三,值得点赞!

  ■ 相关链接

  无当事人在场,案件该怎么办?

  据台州市椒江环保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为破解无当事人在场环境违法案件的难题,分局与公安等相关部门积极探索,目前已形成办理三大模式:

  一是“见证人见证”执法模式,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当地街道工作人员、村干部等见证人签字,固定现场证据,启动行政处罚程序;

  二是户主调查模式,通过对户主进行调查询问形成旁证,再联系当事人接受相关调查;

  三是公安介入模式,由公安机关协助调取户主信息并进行传唤,涉及环境污染刑事犯罪的,若户主和当事人均联系不上或拒不配合说明情况的,由户主作为第一当事人将案件进行移送,再由公安机关侦查,查明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