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增橡塑制品厂违法超标排放废气
作者: 来源:中国环保协会 发布时间:2016-03-30 13:05:02 浏览()次

 2014年,某环境保护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桦增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未办理环评手续,擅自投入生产,排放的工业废气超标,污染扰民。

  某环境保护局立案调查后发现,群众反映问题属实,故依法向这家企业下达了《环境保护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口头和书面告知了污染企业有申辩权、申请听证权等权利。

  听证期限过后,对这家企业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违法行为处以5万元罚款并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

  2015年年初,据相关媒体披露,这一企业仍然违法生产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某环境保护局立即再次对这一企业立案调查,发现其仍存在违法生产、超标排放废气的行为。

  为了避免这家企业违法生产可能造成的严重环境污染,2015年1月20日晚,某环境保护局按照《环境保护法》关于查封、扣押的规定,对这一单位生产车间内的5个脱硫罐实施就地查封并张贴封条,要求企业在查封期间不得动用设备,否则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企业负责人表示,将按照环境保护部门要求停止生产,并对设备就地封存,保证不再进行生产。

  【法律分析】

  (一)首次执法的程序和效果

  环保部门2014年第一次对桦增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此时《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正式施行)尚未施行,环境保护部门并不具有查封、扣押权,执法依据的是1989年出台的《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建设项目的防止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这一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对行为定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幅度,下达了《环境保护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口头和书面告知了污染企业有申辩权、申请听证权等权利。

  在听证期限过后,鉴于这家企业未申请补办有关环评审批程序,某环境保护局对这家企业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违法行为处以《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下限(5万元)并责令立即停止生产、限期改正,其定性准确、程序合法、量罚适当。

  2014年第一次执法的效果并不理想。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没有彻底得到纠正,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的行政命令没有得到执行。常规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命令手段对这种无赖企业显得没有威慑力。

  (二)《环境保护法》实施后的执法情况

  《环境保护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赋予了环保监管部门查封权、扣押权。

  同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开始施行,其第四条规定了查封、扣押的适用情形。

  本案中排污企业在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非法投入生产、超标排放废气、污染扰民,环保部门依法对其实施查封措施。

  【案件启示】

  《环境保护法》授予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对违法排污设备的查封、扣押权,规定行政拘留措施设立引咎辞职制度、规定按日计罚的措施,让《环境保护法》长出能制裁违法行为的“爪”与“牙”。

  环境执法部门实施新法规定的监管手段应注意:一是执法后应复查,及时跟进了解行政相对人的执行情况,确保达到良好的执法效果;二是自由裁量幅度要与违法主体的改正态度等因素相适应,做到过罚相当;三是行政行为的明确性,针对排污行为是否停产整治生产线、限制生产,限制生产的标准、期限,其他手续的补办等,应明确告知行政相对人。另外,本着合法原则,环保部门应采取建设性的态度,严格依法采取强制或处罚措施,在促进生产的同时实现环境保护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