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3月1日从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获悉,该院依法提起公诉的一起重大环境污染案日前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维持原一审判决。其中,涉案的三家企业非法倾倒农药废液2.6万余吨,触犯污染环境罪,被法院判处罚金7840万元。10名涉事被告人因触犯污染环境罪、非国家人员受贿罪获刑,共处以850余万元罚金。
位于杭州建德市的建德化工二厂是一家生产草甘膦农药的龙头企业。据介绍,在生产草甘膦农药过程中,会产生大量草甘膦母液,草甘膦母液通过氧化、浓缩则会转化成危险废液磷酸盐混合液。
据起诉书指控,2012年5月,因磷酸盐混合液胀库,建德化工二厂生产受影响。为使尽快处置并大幅节省处置费用,该厂厂长胡某等人商量后决定,由徐某所负责的建德宏安货运公司,以远低于正规处置价360元/吨的价格,将该厂生产的磷酸盐混合液运输至位于余杭的荣圣化工公司,并由不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该公司非法处置,并支付其220元/吨处置费。
接单后,荣圣公司负责人戴某等人分多次将7100余吨磷酸盐混合液直接排放至附近河内,致使河水水质受到严重污染。案发后,公安机关还在荣圣化工公司查获尚未排放的混合液2600余吨。经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评估,该次危险废液违法排放致环境污染事件造成的污染修复费用为8064万元。
经查,2012年8月及2013年上半年,徐某为感谢胡某在磷酸盐混合液处置业务上的关照,分两次送给胡某共计10万元。
检察机关在审查这起特大污染环境案件时,发现侦查机关并未指控建德化工二厂、宏安货运公司、荣圣化工公司构成单位犯罪,若此将无法判处3家涉事企业罚金而使其免于应有的刑罚惩戒。检察机关遂加大审查力度严格补证,依法追诉了3家企业的单位犯罪行为,并向法院提出给予罚金的具体处罚意见。
余杭区检察院除依法追诉3家企业在余杭区内非法处理的9700余吨磷酸盐混合液的事实外,还追诉了相关被告人分别在浙江省衢州市和江西省、山东省等地非法处置磷酸盐混合液2300吨、2660吨和11370余吨的犯罪事实,累计2.6万余吨磷酸盐混合液,均被法院予以判决认定。其中,在荣圣化工公司查获的2600余吨混合液虽未排放,但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在具体量刑上作从轻处罚。
日前,二审法院终审宣判,维持原一审法院刑事判决。被告人胡某犯污染环境罪、非国家人员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被判处50万元罚金;徐某、戴某等其余9名被告人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五年六个月到一年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被判处5万至300万元不等的罚金。相关涉事被告人共处以850余万元罚金。三家被告单位建德化工二厂、建德市宏安货运有限公司、杭州荣圣化工有限公司因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罚金6300万元、1300万元和240万元。
此外,余杭区检察院通过检察建议,向当地环保等部门通报和建议,最终促使建德化工二厂将案发后仍存放在杭州荣圣化工公司的2600余吨磷酸盐混合液运回公司厂区封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