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打击污染犯罪浅析环评报告对案件定性的作用
作者: 来源:中国环保协会 发布时间:2015-05-26 22:22:44 浏览()次

 在短暂的环境司法实践中,很多基层公安系统刑侦人员对污染环境案件侦办相对比较生疏,尤其是对环评报告的认知十分缺乏,常常导致“致罪”与“非罪”的界限模糊不清,本文通过案件的办理情况,对如何审核环评报告进行分析。

  环评报告作为书证不容小觑

  目前,环评报告具备以下七方面内容:(一)建设项目概况;(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四)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五)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七)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办理环境污染案件主要看其中第三、第七部分,这对认定生产及排放过程中是否会产生危险废物至关重要。根据“两高”司法解释的规定:非法处置3吨以上危废即可入刑。毋庸多言,环评报告书的表述为“危废”,一旦非法处置了这些“危废”,那就不仅是违法,而且是犯罪。因此,环评报告作为“书证”,其作用是一针见血的。

  当在案发现场缺乏监测手段而又迫切需要了解污染物的危害程度时、当在污染物已经时过境迁不具备取样鉴定条件的情况下……通过调取涉案单位环评报告等相关资料,对环评报告进行分析,可以直接得出这家单位所生产的产品、附产品等是否为危险废物,从而直接影响到污染环境案件是否构成犯罪的定性。

  2014年2月,南通警方办理犯罪嫌疑人夏某某非法处置一医药化工企业危废的案件。接受审讯的驾驶员交代,其运输车辆不仅为这家医药化工企业运“货”,还为一家保健品公司运“货”,警方认为这不经意的一句话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线索,决定一查到底。

  警方先从外围取证,出乎意料的是,这家保健品公司已经搬迁,根本无法在原址取得物证。在此情况下,办案人员并未气馁,通过分析保健品公司的环评报告,结合新厂区内生产线上并未改变的原辅料结构和工艺流程,对排放物抽样鉴定,历经大半年的送检和确认,终于由江苏省固体有害废物登记和管理中心根据 这家单位的环评报告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得出这家单位露天堆放的废水处理污泥为危险废物的意见。

  由于这家公司有上市公司背景,各项财务记录,包括过磅单也一目了然,为警方调取明细提供有利条件,经查:2013年7月14日~11月24日间,这家保健品公司委托夏某某处置危废91.6万公斤,计45车,支付其处置费149.5万元,从而顺利将案件送进诉讼程序,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环评报告有悖事实不予采信

  环评报告是由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核并颁发资质证书的专门服务机构所出具,当单位的环评报告中没有提出会产生危险固废,导致危险废物作为一般固废处理,这可能会成为单位犯罪及个人犯罪的“挡箭牌”,如何去伪存真呢?

  从实践情况来看,环评报告中未显示会产生危险废物有可能是由下面原因引起:(一)设备投放生产时,当时的科技监测手段不具备发现危险废物的条件;(二)当时的环评要求比较低,比如环评只对水、陆、空是否产生影响有要求,而没有包括对一切会产生污染的分析;(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而建设单位未按规定重新报请批准审核;(四)接受委托环评的机构知识缺乏导致,(五)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

  因此,我们应综合各方面因素,建设项目是否会对环境产生影响涉及知识较为专业,不能以普通人的认知水平去衡量其主观是否明知,应从行业内普遍认知能力去考量其是否为应知。如从是否偏离正常的交易价格、交易渠道、处理途径;之前是否有污染的违法处罚前科、是否产生过污染事故、行内的一般规定、规范化处置流程等等。

  如最近南通某县级公安机关侦查的孟某某污染环境案所牵扯出的上家,虽然做过环评,且环评显示不产生危险废物,但其施工的工艺流程中必须使用氟硅酸钠。氟硅酸钠的包装袋上,明显标识着骷髅头的图案和对环境有危害的警告字样,而且销售途径偏离正常的渠道,无论其怎么狡辩都逃脱不了法律对其的制裁。

  此外,还有邻市泰州市已经结案并宣判的天价环保公益诉讼案,诉讼标的为1.6亿元,轰动全国。6家产废企业的环评报告中对废酸的表述均为副产。对此,法院态度是这样的:若废酸通过回用进入再生产领域,则承认是副产;但是这些废酸直接排入环境,那就对不起了,故根据危废的鉴定结论予以采信。结果两万多吨的废酸全部认定为危废,为刑事部分的量刑和民事公益诉讼的赔偿奠定了核心基础。

  因此,我们既要立足环评报告,又要超越环评报告,以行业内的通常处置标准和认知能力综合分析,必要时加以司法鉴定,真正做到不枉不纵,不偏不倚。积极打击污染环境犯罪,特别是避重就轻、轻描淡写,将危险废物作为一般废物处理或当作附产品销售,企图规避法律责任的恶意犯罪。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通市公安局、南通市环保局